工商局順應發展創新機制探討
時間:2022-05-13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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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可行性分析;“公告”制度的意義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工商人員在履行正常執法程序后,僅再增加一項“公告”,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對于違法商戶而言,“公告”制度就會使其付出經營信譽的成本,杜絕“屢罰屢犯”的情況、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與違法商戶的每一次商品交易時,張貼于門面的“處罰公告”就會提醒消費者,從而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有利于形成商戶誠信經營的社會氛圍、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國家停止征收“工商兩費”,好處多多。有利于減輕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負擔,鼓勵個體戶發展壯大,促進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加強和改進工商行政管理,促進工商部門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更好地發揮工商部門的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作用。停止征收“工商兩費”,是我國政府社會治理方式向更加符合社會發展方向轉變的重要變革。既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有利于加強和改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和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據統計,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由工商總局到省、市、縣(區)、所,設置五級管理機構,僅工商所就達二萬三千多個,管理人員達到48萬人左右,成為行政執法的一支力量雄厚的大軍。面對停止征收“工商兩費”的新形勢,工商系統行政執法和市場監管職能勢必加強、案件查辦數量勢必增加,本文試圖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轉型新時期就如何創新監管機制和創造誠信經營環境,提出一點建議,即延伸工商行政處罰程序,加大欺詐經營行為成本,以此拋磚引玉。
目前,工商執法程序(具體內容附后)大體是:檢查-查處-告之-處罰。本文認為工商系統在查處欺詐違法行為的過程中參與的主要客體只有“工商行政”和“違法商戶”,難以形成社會輿論的監督,違法商戶可能由于付出的成本過小而導致“屢罰屢犯”,難以形成有效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局面,同時也增加了工商執法的工作量。
因此,延伸工商執法程序,增加“公告”制度,就會有利于解決以上問題。
具體做法如下:在對違法商戶的違法行為和事實認定后,做出行政處罰,將執法材料上交縣、區工商分局,經核準制發“處罰公告”,張貼在違法商戶門面的醒目位置。
一、可行性分析:
1、工商人員在履行正常執法程序后,僅再增加一項“公告”,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2、對于違法商戶而言,“公告”制度就會使其付出經營信譽的成本,杜絕“屢罰屢犯”的情況。
3、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與違法商戶的每一次商品交易時,張貼于門面的“處罰公告”就會提醒消費者,從而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公告”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在工商執法歷程中可以找到很多案例來證明,不法商戶的欺詐行為使消費者蒙受多少損失。人民群眾進行消費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通的行為之一,假如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而作為信息不對稱的消費者又不能充分了解與其交易商戶的信譽,就難免增加上當受騙的機會。相反,“公告”制度使商戶的信譽透明化,使人民群眾放心消費,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形成商戶誠信經營的社會氛圍
“公告”制度的建立直接目的是增加不法商戶的信譽成本,使其違法行為在人民群眾的監督目光中無所遁形,同時也保護了其他誠信經營商戶的權益,從而形成誠信經營得以彰顯、違法經營難以立足的局面,因此,“公告”制度最終要達到的效果就是形成商戶誠信經營的社會氛圍。
3、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商品無論產自何地來自何方,最終都要通過終端銷售商與消費者交易。假如假冒偽劣產品在市場上無所遁形,就會直接導致不法生產廠商的破產,從而使優質產品暢銷于市。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實現有限資源的有效配置,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資源配置到優質產品中,就會實現社會生產資源的節約,從而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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