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工作考核評價與研究

時間:2022-06-26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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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工作考核評價與研究

實績考核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具有很強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實績考核評價體系,對于全面考核和準確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積極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有著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基本定位

研究制定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實績考核評價體系,首先必須從理性層面上對干部實績考核工作作一個基本定位。

1、工作定位。在干部工作中,考核只是重要環節之一;在考核工作中,實績考核又只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

2、對象定位。要本著“重點突破、穩步推進”的原則,首先以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為重點,以個人年度工作績效的量化考評為難點,研究和制定切合實際的實績考核評價體系。

3、目標定位。通過發揮考核的導向和激勵作用,進一步提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促進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政績觀,形成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氛圍。

4、制度定位。把實績考核制度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崗位目標責任制、民主測評制度、干部誡勉談話制度及調整不勝任不稱職干部制度等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相互配套、相互銜接、互為補充、共同推進。

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原則。二是堅持客觀公正、權責統一的原則。三是堅持民主公開、群眾公認的原則。四是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二、指標體系

制定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實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重點有三:一是考核內容全面,二是考核目標明確,三是分值權重合理。其中,如何確定干部個人特別是班子副職的考評指標,是整個工作的難點和關鍵所在。

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應是一個統一體,既適用于對領導班子的考核,也適用于對班子成員的考核。把對領導班子的考核指標和對班子成員的考核指標有機地統一起來,避免“兩張皮”現象,既符合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實際,也符合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原則?;谶@樣的考慮,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評價指標是一個統一的、完整的體系,具體可見附表。

對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及成員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評價時,必須在這一指標體系的總體框架之下,區分集體和個人、正職和副職,分別確定相應的考核指標和具體內容,以體現針對性和科學性。

1、黨政領導班子的實績考核評價指標、分值

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實績考核評價指標為上述指標體系中的全部指標。具體考核目標由市委、市政府年初根據各縣市、區的實際情況確定。考核總分值設為100分。其中,5大類考核指標分值設為90分,分別為:地方經濟運行情況占30分,社會發展情況占20分,可持續發展情況占10分,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占20分,社會政治文明建設情況占10分。另外設中心工作、重點工作10分。

2、黨政正職的實績考核評價指標、分值

縣市、區委書記對“三個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考核時,地方經濟運行情況占30分,社會發展情況占20分,可持續發展情況占10分,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占20分,社會政治文明建設情況占10分??h市、區長主持政府全面工作,應側重于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考核時,地方經濟運行情況占35分,社會發展情況占25分,可持續發展情況占10分,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占10分,社會政治文明建設情況占10分。黨政正職考核時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均占10分黨政副職與此相同,下略。

3、黨政副職的實績考核評價指標、目標及權重確定

由于黨政副職崗位職責和分工的不同,對他們的考核,需依據領導干部各自的崗位職責和分工,由各縣市、區委在黨政領導班子考核指標體系中,選取其中與各人相關的指標作為考核內容。各項考核指標的具體分值、權重,也由各縣市、區委依據該領導干部所承擔的任務以及在分管工作中所發揮的作用等具體確定。一般情況下,主管、分管的工作應大于兼管、協管的工作;重點工作的權數應相對大于一般工作;從事經濟工作的領導干部經濟方面的指標權數應相對大一些;對于交叉分管的工作,也應根據權責大小從權數上加以區分。

三、考評辦法

科學合理地選擇考核評價方法,是建立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評價體系的實現途徑。提高實績考評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重點應當實現“三個轉變”,即:在考評方式上變封閉性考評為開放式考評;在考評主體上變上級評為主為上下結合式考評;在考評組織上變臨時性考評為專業化考評。

對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實績考評,應綜合運用實績評估、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民意調查等方法進行,力求考實評準。具體考評程序及基本做法如下:

第一,確定考核指標和評價標準。年初,市州、地委考核主管機關應根據市州、地黨代會市州地委全體擴大會議和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全市州、地“三個文明建設”的主要工作目標任務,按照實績考評指標體系,確定各縣市、區的年度考核指標和工作目標,并以文件形式下達各縣市、區。在此基礎上,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再按照班子成員的崗位職責和分工,將全年考核目標逐一分解到每一位領導干部個人,確定每個班子成員的當年度考核指標及工作目標,并以書面形式上報市委考核主管機關,作為年終進行實績考評的依據。為提高考評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會監督,黨政領導班子和成員的考評內容,應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逐步建立“實績目標公開承諾制度”。

第二,自查申報。年底,各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分別對照考核指標及目標值,逐項進行自查,填寫工作實績申報表,由各縣市、區委統一把關審核后,上報市委考核主管機關。特別是中心工作、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和創造性開展工作的實績,必須詳細填寫,并同時上報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其中,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副職成員的工作實績申報表須由班子主要負責人審定簽字。

第三,實績評估。市州、地委考核主管機關根據各縣市、區自報的工作實績,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查閱資料、采集數據、審計核實、實地考察、專項調查等方式,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進行歸口核實評估。

第四,民主測評。民主測評一般應結合年度考核工作來進行,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都要按照規定要求,準備專門的述職報告進行大會述職,說明其年度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崗位職責的履行情況,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和評判。大會述職前,可在一定范圍內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

第五,民意調查。可采取《民意調查表》的方法,了解社會各界群眾對各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綜合評價和滿意度。有條件的地方,還可采取入戶調查、發放問卷調查表、網上評議等方法,在更大范圍內進行,更廣泛地收集社會意見。

第六,組織考察。應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等規定,輔之以實地調查、查閱資料、核實數據等必要的方法和手段,全面地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施政行為和工作績效,力求準確地把握實績取得的過程與結果、顯績與潛績、集體實績與個人實績、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的關系。對群眾反映的一些突出問題,考察組要認真調查核實,或委托地方黨委及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進行專項調查,形成結論。同時,要注意適時聽取有關當事人的意見,給領導干部以陳述個人意見、解釋有關情況的機會。

第七,綜合評定考核等次。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評估和組織考察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再按照一定的權重,加權計算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工作實績考核綜合得分,形成最終的定量考核結果。具體計算方法是:

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核綜合得分

領導干部工作實績考核綜合得分

在此基礎上,提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考核等次評定結果。等次評定一般分為“實績突出、實績良好、實績一般、實績較差”四個等次。

第八,考核結果反饋并公示。

第九,建立干部實績考核檔案。實績考核結果及考核等次要記入干部年度考核登記表中,存入干部本人檔案,以備查考。

四、結果運用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實績考評結果,必須充分運用到干部管理和干部選拔任用上來,使群眾公認、實績突出的干部得到褒獎,使群眾不滿、實績較差甚至弄虛作假的干部受到懲戒,真正形成“以發展論英雄、從實績看德才、憑德才用干部”的良好導向。

一是建立獎懲機制。根據實績考核的評定結果,將干部分類管理,采取不同措施,加大獎懲力度,拉開獎金分配等差距。

二是推進能上能下。要進一步健全干部職務、職級結合機制。對“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可適當提高級別待遇,以調動和激發其工作積極性。德才素質較好的,應優先提拔重用。對評定為“實績較差”的領導干部,給予一定的組織處理,嚴重的可以降職、免職,也可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

三是強化教育培訓。本著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因人施教,分層次、分類型對領導干部進行有針對性的培養教育。

四是加強監督管理。進一步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誡勉談話、責任追究等監督制度。對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決”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分管領導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不得參加各類表彰。對分管工作范圍內出現重大失誤、失責的,要予以必要的問責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