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思考

時間:2022-05-14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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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思考

推行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制度,是當前信訪舉報工作的有益嘗試。從信訪舉報工作的實踐看,大力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是做好新形勢下信訪舉報工作的一個有效途徑。

一、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的必要性

(一)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是新形勢下紀檢監察工作的內在要求。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信訪舉報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一是信訪舉報形式呈現出多樣化。除正常的來信來訪外,電話、傳真、網上舉報的情況增多,最為明顯的是一信多投的情況增多,此外聯名訪、集體訪、越級訪、重復訪、異常訪等多種信訪形式越來越豐富。二是信訪舉報內容呈現出廣泛性。過去信訪內容一般都比較單一,問題也不復雜。而現在信訪問題涉及領域廣,內容錯綜復雜,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和不應由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都摻雜在一起,給解決信訪問題和查辦案件增加了難度。三是舉報動機呈現出復雜化。舉報人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社會群體,其舉報的心理動機也各有不同,大致可分為義憤型、不服型、自衛型、報復陷害型等。四是舉報者心理呈現出崇上性。有些舉報者對基層組織不信任,對在基層解決問題持懷疑態度,總認為機關越大,領導級別越高,批閱信訪件“震動”力越大,因而越級上訪。面對這些新情況、新特點,只有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適應新形勢下信訪舉報工作的需要,才能夠更好地應對今后信訪舉報工作深層次、廣角度、多樣化的要求。

(二)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是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內在要求。信訪舉報是紀檢監察工作的“窗口”,是與上訪人直接接觸的第一站,是紀檢監察機關與人民群眾聯系最廣泛、最經常、最直接的一條渠道。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法治觀念、責任意識的不斷提高,上訪人要求把自己的上訪問題及處理的有關政策依據、辦事程序、黨紀政紀、處理結果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并希望紀檢監察機關能夠接受采納他們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因此,只有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實行“陽光”辦訪,才能不斷增強信訪舉報工作的透明度,廣泛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才能增強信訪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斷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辦事效率和處理問題的能力;才能確保依紀依法辦理信訪舉報,讓人民群眾及上訪人真正滿意放心。

(三)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是真正化解矛盾取信于民的內在要求。在處理群眾信訪過程中,由于上訪人對信訪工作政策法規、工作原則、辦理程序不夠了解,而且有些上訪人舉報的問題不夠真實、線索不夠清晰,有些問題調查后與上訪人反映的有很大的差距,因而極易造成個別上訪群眾對具體工作人員不信任;有時信訪案件處理完結后,沒有達到上訪人的預期目的,認為辦案人偏袒被告人,便鬧訪、纏訪。實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把處理信訪問題的每個環節都公布于眾,使上訪人對整個處理過程了如指掌,加深上訪人對辦案人員的理解和支持,使矛盾化解在基層,真正取信于民。

(四)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是推進基層民主化進程的內在要求。隨著我國民主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人民群眾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人們迫要求政務公開透明,特別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更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作為紀檢監察工作的前哨陣地,信訪舉報工作既是把握群眾思想脈搏和意愿的“窗口”,又是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通的紐帶和橋梁。來信來訪是人民群眾發揚民主參政議政,對黨員干部進行監督,反映社情民意的主要形式。只有推進信訪舉報辦事公開,讓信訪人了解事情的真象,參與整個辦理的過程,才能保障其民主權利,更好地行使人民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才能切實地推進信訪工作民主化、法制化進程,構建和諧社會。

二、推進信訪舉報辦事公開需要探討的幾個問題

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按照中紀委提出的《關于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的意見》的要求,結合目前我區信訪舉報辦事公開工作的進展情況,我們認為,在公開辦信訪時,必須把握公開的尺度,注意以下問題,才能防止出現負面影響,促進和諧穩定。

(一)要處理好公開與公道、公平、公正的關系。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是增強工作透明度、賦予當事人“知情權”、“參與權”,做好新時期信訪舉報工作的需要。在具體工作中應辯證地處理好公開與公道、公平、公正的關系。公開是我們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公道、公平、公正是目的,只有扎實努力工作,采取多種有效形式,認真實施信訪舉報辦事公開,群眾反映的問題才能得以解決,正義才能得到申張;扭曲的事物事情才能得以糾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公道、公平、公正,才能開創社會安定、經濟發展、事業繁榮的良好局面。因此,公開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環節,是工作的出發點和著眼點,達到信訪舉報工作的公道、公平、公正是工作的終極目標,努力方向。只有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忠誠紀檢事業,本著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以實現信訪舉報工作公道、公平、公正為己任,才能真正做好信訪舉報工作。

(二)準確地把握信訪公開“度”的問題。“公開”就其目的講是“陽光”操作,辦事透明。但有很多公開在具體實施中出現了參差不齊、不盡人意的問題。如村級實施政務公開、財務公開,個別地方的公開走樣了,尤其表現在財務公開上,搞半公開,財務支出真實部分詳細列出,不實部分用“其它支出”一筆帶過,更有甚者搞假公開,數字不真實,也有的在公開時間上、公開的地點上大做文章,欺騙群眾。在信訪舉報工作中也同樣存在類似問題,我們提倡誠信舉報,教育、引導、宣傳、鼓勵信訪者署實名舉報,但有很多信訪件是假名舉報。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推行信訪舉報辦事公開,應認真把握公開“度”。信訪舉報公開到什么程度,什么樣的問題可以公開,什么樣的問題不可以公開,公開哪些內容,一個問題在哪幾個程序、環節上公開,公開的范圍和對象,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公開應注意的問題和把握的環節等等,這些問題都值得商榷。

(三)公開要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在推行信訪舉報工作辦事公開時,要堅持以民為本,既要保護信訪舉報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又要確保被檢舉、控告人的解釋說明、申辯和申訴權利,以及其他信訪舉報當事人的權力。要本著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要求,注重公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所以,對于涉及面比較廣、社會影響大的信訪舉報問題,要注意適時、適度,不便于公開的問題不要公開,避免矛盾激化。

(四)輿論公開對信訪公開的啟示。輿論公開是我國民主化進程的一個重要標志,既為人民群眾發表意見、表達心聲搭建了平臺,又為弘揚社會正氣、興利除弊,對社會不良傾向適時監督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之所以將輿論公開與信訪舉報公開二者相提并論,是因為輿論公開可以給這項制度的推進提供兩點啟示:一是要力爭追求輿論公開所具有的強烈的社會效應;二是要力爭避免輿論公開的盲目性。輿論公開后,可有效果,也可無效果;可有好的效果,也可有壞的效果;可有大的效果,也可有小的效果,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可預測性。但信訪舉報公開則相反,所公開的內容、對象、形式等等一切,最終都想要達到一定的目的,這一目的最終就是各種效果的綜合反映,即信訪舉報公開肩負著信訪能否實現的責任。所以,輿論公開給予的啟示對這項制度的推進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