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編制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28 0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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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調研報告

近年來,我市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運行體制。尤其在2001年全市黨政機構改革后,市編委在通過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先后制定了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編辦內部進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機構編制審批程序、人員編制異動審批程序和日常審核監督管理程序,使機構編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為全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一些問題和矛盾也在逐步呈現,需要進一步探索和解決。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認識不夠,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存在隨意性。機構編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轉變職能、精簡機構編制、提高隊伍素質、改善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門和單位片面地強調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務重、人員少、困難多等客觀因素為理由,在增設機構、增加人員編制、提高機構規格等方面做文章。另一方面,以項目檢查、考核、驗收等理由對下級部門的機構設置、編制配備等相關問題發文件、打招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條條”干預現象也時有發生,給編制管理部門貫徹落實機構編制政策帶來了極大的干擾和困難。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門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事務。隨著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職能必須實行政企和政事分開。近幾年來,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由直接轉變成間接,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來宏觀調控和指導經濟運行,而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上。相當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門把所屬的事業單位當成附屬物,對人、財、物、事實行統管統攬,用相當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去管理本應由事業單位自主處理的繁雜事務。于是,有的部門以工作任務多、編制少為由找領導,為事業單位增配領導職數、增加人員編制、調動工作人員等,致使機關工作政事不分、事業人員臃腫難消。

(三)超編勢頭難擋,編制控制難度較大。目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仍然存在部分單位超編現象。一是上輪機構改革的分流任務尚未完成,至今仍然留在機關或事業單位,形成事實性超編。二是結構調整不到位。如事業單位中縣城及鄉鎮中心學校超編嚴重,形成人員膨脹,鄉鎮村級小學離城區較遠,人員嚴重不足,編制空缺,大量聘用臨時代課教師。三是政策性安置人員,屬政治任務,在無編或超編的情況下超編安置。四是工作需要與人員編制凍結難以協調。五是人為因素難對付。

(四)處罰機制不健全,監控乏力。目前,國家沒有出臺專門的機構編制法律,中、省、市各級雖然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具體的責任追究措施不夠明確,管理缺乏權威,監控缺乏力度。

(五)部門協調不夠,存在各自為政的局面。組織、人事、財政、編制、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對人員、編制、經費的管理過程中溝通不夠,工乍脫節。如部分區市縣配備副科以上干部時,沒有事先與編制部門銜接,存在超編制和超職數配備的現象;在人員調配上,有的不與編制部門核對人員編制和崗位設置情況,隨意辦理調配手續。

二、對策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認識。機構編制工作直接關系到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和國家政權建設。加強機構編制宣傳工作,使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各級領導充分認識到機構膨脹、人員臃腫、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礙生產力和社會事業發展最大的體制性障礙,損害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建立精簡統一、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黨政管理體制和工作運行機制,才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協調發展。實踐證明,機構編制管理的好壞,關鍵在領導。領導認識提高了,才能帶動全社會重視機構編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齊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從而為改革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和體制保障。

(二)繼續建立和完善制度,強化對機構編制的監督。

一是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制度。聘請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兩辦”督查室等部門的領導為機構編制特邀督查員,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并列入年終工作目標考核。

二是進一步加大對機構編制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統一制定處罰規定,對未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簽批進人的行為追究責任,對擅自進人的要堅決清退,對擅自增設機構的一律不予承認、不予登記,對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的要責令重新調整,對嚴重超編的由相關部門重新組織競爭上崗、限期分流超編人員。

三是完善控編進人辦法。全市統一印制《機關事業單位減人通知單》和《機關事業單位缺編進人卡》,機關、事業單位增加或補充人員時,包括人員調配、政策性安置、錄用、聘用人員,必須由機構編制部門核發統一印制的《機關事業單位缺編進人卡》,再到組織、人事部門辦理人事計劃調配審批手續,財政部門按編制部門審核的編制數核撥經費。

四是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建立全市各級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是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由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統一印制、分級管理,市、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并負責本級機構編制管理證的審核、使用管理,機構編制管理證應是組織、人事部門配備領導、辦理人員增減、財政部門核撥經費和統發工資的依據。機構編制管理證所列項目要科學、合理、實用。其內容發生變化時,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及時到機構編制部門調整備案。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定期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三)采取多種措施,切實解決好超編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超編由各種原因造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解決的辦法:一是通過改革解決。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行事業單位改革,實現政事分開,改變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財、物、事權歸于事業單位,使主管部門從包攬所屬事業單位的繁雜事務中解脫出來。二是對編制不足造成超編的事業單位,應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定編標準,根據定編標準進行據實測算,該補充編制的進行增補。三是對人為因素造成超編的,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進人條件和未按規定程序審批而擅自進入的,一經查實,應立即清退,并予以通報批評。同時要嚴格執行“凡進必考”和競爭上崗辦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激勵競爭機制。四是積極推行滿編單位先出后進,出一進一,超編單位只出不進或“出二進一”的管理辦法。四是對改革待分流人員妥善安置和分流。

(四)實行動態管理,編制管控為引進人才開路。

就目前我市情況看,各級事業單位普遍存在專業人才缺乏,致使事業單位社會化、市場化水平低,缺乏活力和競爭力,嚴重阻礙了各項事業的發展。實施人才戰略,會造成一些單位超編,如何解決這個矛盾?第一:要做到靜態定編和動態核編相結合。即在已定編制的基礎上,每年對各事業單位進行一次檢查審核,根據各單位職能的變化、工作量增減和人員異動情況,對部分單位的編制進行審核并予以增減,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第二:實行預留編制引進人才。即在事業單位改革重新核定編制時,由編制部門預留一部分編制,對個別因工作急需引進人才的單位,可給予少量增編。第三:實施彈性管理,暫掛編制。對一些編制已滿,又急需引進人才的單位,可采取暫掛的辦法,解決引進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單位出現自然減員空編時,及時收回編制。第四:確定人才專用編制,騰編引才。由編制部門在各單位核定的編制數額內,騰出10%左右的編制為人才專用編制,這些編制只能用于引進專業對口的大學本科以上專門人才。

(五)建立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制。

統一制定出臺全省加強機構編制管理的辦法和措施,實施領導責任追究制。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機構編制管理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離任時要對任期內審批機構編制和人員的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并追究其相應的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