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分工負責制思考
時間:2022-10-19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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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是中央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改進地方黨委領導體制、優化領導班子結構的一項重大舉措。結合縣(區)換屆工作,我市在落實常委分工負責制方面采取了以下四項措施:
一是各縣(區)僅設1名專職副書記,專職副書記的職能與分工有了新的調整。專職副書記的職能同換屆前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常委分管的工作專職副書記不再分管,專職副書記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縣(區)委書記處理日常事務,或受書記委托負責有關工作。
二是取消了書記辦公會,強化了常委會的決策職能。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后,各縣(區)均不再召開書記辦公會。對于全局性問題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獎懲等事項,都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常委會討論決定,進一步推進了黨內民主,強化了常委會的決策職能。
三是黨政交叉任職力度有所加大,常委的分工更趨于科學化。這次換屆中,我們適當擴大了黨政交叉任職范圍,各縣(區)在對常委的分工上,都盡量遵從了“擴大交叉任職,避免交叉分工”的原則,常委原則上不再分管政府方面的工作。
四是常委按照各自職責對分管的工作負總責。常委獨立處理自己分管的工作,直接對縣(區)委書記負責。
從換屆后這幾個月的工作運行情況看,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的效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兒個方面:減少了領導班子職數,降低了行政成本:減少了決策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強化了集體領導,增強了常委會的決策職能;增強了常委的責任心,調動了其工作積極性;黨政領導交叉任職數量相對增加,常委會的核心作用更加明顯。但由于常委分工負責制剛剛開始實行,各地采取的貫徹方法又不盡一致,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其一,決策環節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決策風險和決策難度。常委分工負責制的實施對常委和副縣(區)長本身的決策能力和決策水平是一個很大的考驗。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后,專職副書記不再分管常委的工作,常委的權力擴大了,相應的責任也增加了,常委和副縣(區)長的決策難度和決策風險較之以前都有所增加,不少常委及副縣(區)長都感到壓力很大,有些不太適應,有的還沒有完全轉變觀念、轉變角色,有依賴和等靠思想。
其二,黨政領導任職雖有交叉但范圍較小,不利于常委會對重大的經濟社會事務進行有效決策。從目前的縣(區)常委班子組成來看,除縣(區)長、常務副縣(區)長外,其他成員都是黨委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大部分常委都不在政府中任職,也不直接分管或聯系經濟社會事務。這樣一來,常委會在決策重大的經濟社會事務時,決策的風險和難度就無形中增大了。
其三,黨委集體與常委個人的權力界限不夠明確,實際工作中不易把握用權的度。雖然在形式上實行了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常委個人分工負責制,但是對于什么是由書記或常委個人負責的事情,什么是必須由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情,二者的關系是什么,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在認識上也是模糊的。有的常委對自己的權力、責任范圍不能很好地把握,遇事怕“越權”,只好直接請示書記。這樣一來,問題都集中到書記這里,使縣(區)委書記陷入具體工作事務中,牽扯了很大的精力。同時,這樣也容易造成一把手的權力過于集中的現象。
其四,專職副書記的職能作用難以得到充分發揮。新的領導體制下,專職副書記不再分管常委負責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協助書記處理日常事務,但具體負責些什么,在實際工作中不好分工,致使專職副書記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對進一步完善常委分工負責制提幾點原則性建議:
第一,要完善黨委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黨委議事規則和決策機制是否健全,是常委分工負責制能否得到正確落實的關鍵。這一問題處理好了,就能實現我們加強黨委集體領導、提高決策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學性的初衷;處理不好,則很容易導致個人說了算、各自為政等不良現象。有的縣(區)采取組建工作組、領導組,由常委掛帥等方式對此問題進行了初步探索,但其成效還有待于時間和工作的檢驗。
第二,要進一步規范和明確專職副書記的職責和常委的分工。按照“不交叉分工”的原則明確常委的分工是落實常委分工負責制的重要措施,對專職副書記的職責更應明確化、具體化,確保其有崗有責,調動其工作積極性。此外,要加大對常委分工負責制的宣傳力度,使黨委的其他工作部門對新領導體制下的副書記與常委的分工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在召開會議、安排工作時,屬常委或副縣(區)長分管的工作,直接通知主管常委參加,不要再通知專職副書記參加,以便于工作的落實。
第三,要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常委的決策水平。新的領導體制對常委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從提高執政能力、決策能力等方面人手,經常性地對常委加強教育培訓,可以通過組織理論知識學習、多崗位鍛煉等方式,提高常委的自身素質和能力。上級組織部門在選任常委班子成員時,要格外重視對其決策能力的考察。此外,常委在作決策時要注意采取決策論證、專家咨詢、重大事項公示等方式集中民智,盡可能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提高決策水平。
第四,要加強監督,建立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在充分調動縣(區)委書記、專職副書記及常委個人主觀能動性的同時,一定要明確權責,規范議事程序與規則,完善常委向常委會報告制、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制、黨代表常任制等,多渠道發揮人大、政協等組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加強對個人用權行為的監督和制約,謹防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滋生。同時,要建立健全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及重大決策失誤罷免撤換制度,對造成決策失誤的,在做出相應的組織處理的同時,要追究決策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要加強集體領導,進一步加大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交叉任職的力度。重點是減少政府副職,是中共黨員的政府副職可以全部進常委,黨委政法委書記和政府分管政法的副職由一人擔任,黨政交叉分工的其他工作也可由一人負責,實行每人分管一條線,分工不交叉重復。這樣不僅切實實現了常委會的集體領導,同時也提高了常委會對經濟社會重大事項的決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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