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組織協調機制交流
時間:2022-10-13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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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的新黨章賦予了各級紀委“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職責。組織協調的關系主要有組織協調同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反腐敗工作關系,執紀執法機關之間的反腐敗工作關系,聯合辦理反腐案件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本文將著重在建立組織協調機制,規范組織協調程序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組織協調工作中的幾個主要表現
在黨章中,現有的各級黨代會的決議中一般均沒有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反腐工作組織協調的范圍、方式、各種反腐工作關系的責任人等方面作出程序性的硬性規定。尤其是在地方上,承擔反腐工作職能的部門縱橫交錯,既有各級紀委機關及其派駐機構,也有條管單位派駐的紀檢機構,還有檢察機關的相關反腐部門,其組織協調關系更是錯綜復雜。一是在與同級黨委的關系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協助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毫無疑問,反腐工作組織協調的責任人是黨的各級委員會,由此形成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與黨的委員會的責這樣的一種關系;二是在行使反腐工作組織協調職能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基本上是依靠同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充分行使組織協調的權利,紀委的組織協調職能沒有得到硬性程序的保障;三是在與其他反腐工作部門的關系上,相關部門各有各的向上負責制,但卻缺乏一個從上至下同一個口子的負責程序。如同一地域的反腐部門隸屬不同的管理體制,本級的反腐執紀部門向同級黨委、上一級紀監部門負責,反腐執法部門向本級人代會和其上一級部門負責,條管單位紀監部門派駐機構則向其上一級紀監部門負責,就是沒有一個責任程序對這些同一地域的部門總負責;四是在組織多部門協同反腐工作的關系上,缺乏協同程序。一般遇到大要案時,不可避免地需要檢察、公安、審計等多家執法部門的參與配合,反腐協同職責和約束制度不是沒有就是不清晰,造成協同部門或責任性不強或工作不協同或相互推諉的結果;五是在反腐的監督上存在盲區,缺乏程序上的監督、追究。如有的反腐執法單位部門利益原因,熱衷于收繳違紀違法款,既不對當事人予以相應處理,又不移交或通報有關紀監部門,忽略了反腐的目的和意義。有的條管單位紀監派駐機構則由于部門聲譽或自身反腐力量薄弱原因,發現問題或不愿自查或不愿配合地方紀監查案,其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二、組織協調機制建立的幾個原則
1、要有利于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和執政興國的方針,有利于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發揮黨內監督的職能;
2、要有利于紀委與黨委、政府等部門更加卓有成效地組織協調反腐工作,增強反腐倡廉的整體合力,發揮紀委的樞紐功能,協調各方在組織上形成動力,工作上形成聚力,效果上整體推進,程序上予以保證;
3、要有利于各相關執紀執法部門責任明確、分工規范、相互配合、高效運行,既不越權大包大攬,又不推諉失職,真正做到各負其責,各盡其職;
4、要有可操作性,便于操作、考核、責任追究,促使各級各部門對反腐敗工作切實負起責,負好責。
三、組織協調機制針對性的幾點對策
針對反腐的目的、意義和前述的重點、難點問題,基于反腐工作組織協調機制的原則,結合現狀,我們提出幾點對策以供參考。
1、建立和明確反腐工作組織協調的責任程序,規定本地域反腐工作組織協調的主體、客體,本地域反腐工作組織協調的各級責任人、責任機構;
2、建立和明確反腐工作組織協調的協同程序,在紀委內部專門設立反腐工作組織協調辦事機構,負責與檢察、公安、審計等多部門的組織協調日常工作以及監督執行協同程序,實行協同部門的每月匯報制或聯席制;
3、參照法院受理案件的方式來決定反腐案件的管轄權。由現行的行政管轄權決定案件管轄權的單向管轄方式,改變為雙向的地域管轄權與行政管轄權二種案件管轄方式。即本地域紀委機構有權管轄條管單位的反腐案件,條管單位的紀監機構保留管轄本單位反腐案件的權利,并以立案偵查的時間先后確定由誰行使反腐案件管轄權。偵查后需移送反腐執法部門的,移送執法部門,擴大反腐面,杜絕反腐盲區。
4、相應調整反腐執紀部門的處置權。與上述雙向反腐管轄權配套,將現有的有行政管轄權就有對案件的執紀處置權改變為只要是反腐執紀案件,誰執有案件的管轄權,誰就有對案件執紀的處置權,加大反腐力度,打破條管不管地方無奈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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