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方案
時間:2022-04-08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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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水上交通安全,根據年10月31日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工作會議精神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水上安全綜合整治總體方案〉的通知》(政函〔〕104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整治目標
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努力構建水上交通安全效機制,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能力,為全面推進“四化兩型”建設和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環境。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落實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嚴厲打擊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切實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杜絕船舶嚴重超載超員現象,實現水上交通秩序明顯改善、管理水平明顯提高,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發生,確保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好轉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區為組,聯系交通工作的區政府辦副主任李勇、區交通運輸局局劉諾奇為副組,區交通運輸局、區安監局、區農林水局、區城管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分局及各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的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交通運輸局,負責落實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總體安排和收集、匯總、通報、上報整治工作進展情況,以及協調解決整治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三、整治重點和具體內容
(一)整治重點
存在安全隱患的水運企業、重點水域、航道、渡口、碼頭和客渡船、挖砂船、運砂船、其他水上浮動設施以及涉水作業。
(二)具體內容
1.非法渡運汽車的;
2.客運船舶超載超員航行的;
3.貨運船舶超載航行的;
4.渡口安全設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嚴格的。
四、工作步驟
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動員準備階段(年11月1日-年11月30日)
區交通運輸局進行宣傳動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整治工作機構,對整治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組織開展摸底調查。特別是對屢禁不止、隱患嚴重、期得不到解決的焦點和難點問題要重點排查,建立臺賬,做到整治時限到位、責任到位、資金到位、措施到位、預案到位。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階段(年12月1日-2012年3月25日)
1.集中整治。要依法采取堅決有力的措施,對水上交通非法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一是開展街道渡口渡船專項整治。督促有關街道開展好渡口渡船的專項整治工作。要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基礎臺賬,認真落實“五定”渡口管理辦法(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線、定乘客數額、定管理責任),清理整頓渡口審批和渡船、渡工持證情況。
二是開展船舶超載,特別是運砂船超載專項整治。督促碼頭經營者不得為船舶超載貨物,按職責權限,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嚴把簽證關,堅決查處船舶超載行為。
2.整章建制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督促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聯合有關部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出臺或完善內河交通、街道船舶、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積極推廣街道船舶“區管街包社區落實”的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區、街道、社區、船主一體的安全責任制。
二是配合市局,建立客渡船簽單發航管理制度。督促全區合法渡口及短途客船集散地實行簽單發航制度。
三是配合市局,建立渡口視頻監控管理系統。配合市地方海事局年均日渡運量300人次以上的重要渡口實施實時視頻監控。
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3月26日—4月25日)
在2012年4月10日前進行自查,重點是轄區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上述整治內容所指的10類非法違法行為是否整治到位、街道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是否落實、客渡船簽單發航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執行、渡口渡船視頻監控系統是否建立,積極做好迎檢準備。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宣傳引導。要充分發揮運用各種新聞媒體和手段,廣泛宣傳整治活動的重要意義,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形成全社會重視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促進專項整治工作深入開展。認真總結經驗,樹立先進榜樣,推廣先進經驗,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二)落實工作責任。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認真開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嚴重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查處一批典型的違法案件。同時,要督促各水運企業(單位、船主)落實水上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現場監管,防止發生事故。
(三)強化督促檢查。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有關單位的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對整治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督辦,確保工作效果。
(四)做好信息報送。各街道辦事處要安排專人負責該項整治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并于年12月5日前將信息聯絡員姓名、電話、手機、電子郵箱地址等信息報送區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整治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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