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搬遷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31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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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搬遷工作方案

扶貧搬遷是2012年縣政府向全縣人民承諾的十件實事之一。為把實事辦好,好事辦實,根據省、市有關扶貧搬遷工作意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務目標和建設內容

(一)任務目標

完成扶貧搬遷任務520戶、2080人。

(二)建設內容及要求

1、房屋建設要求。被遷戶新建房屋地基堅實,設計科學;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戶平達到100平方米以上,磚混結構;配套建設沼氣池、廁所、欄圈;房屋建筑風格以徽派或明清風格為主。

2、土地配置要求。對有土安置的搬遷戶,搬遷后的住地與原住地距離較近的,可保留原住地的耕地及山場,只解決新的宅基地;對不能回到原地耕種的搬遷戶,由遷入地解決宅基地和口糧地以及必要的林地。口糧地配置面積人平0.5畝以上。

3、產業發展及轉移培訓要求。圍繞被遷戶家庭增收,幫助發展特色產業和庭院經濟。特色產業按人平1畝高效經濟林園的目標進行規劃并落實到位。對搬遷戶的勞動轉移培訓給予優先安排、傾斜照顧,力爭每戶培訓轉移1人以上。

4、配套設施建設要求。在搬遷戶落戶的同時,配套建設交通、用電、通訊以及安全飲水等基礎設施。

5、公共服務要求。對搬遷戶新型合作醫療關系、戶口、子女入學、社會救助等服務及時轉移辦理,并確保享受當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二、工作原則

(一)自主自愿、自力更生原則。在政府引導下,搬遷對象必須自愿申請搬遷,自力更生。

(二)公開公平原則。依據扶貧搬遷對象六個認定條件,將搬遷對象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三)扶貧搬遷與重點村建設相結合原則。將縣政府分配的年度搬遷計劃與重點貧困村建設相結合,確保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四)扶貧搬遷與農村特困戶危房改造、殘疾人建房相結合原則。將危房改造和殘疾人建房納入扶貧搬遷范圍,整合資金,提高特困戶和殘疾特困戶的建房補助標準。

(五)扶貧搬遷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原則。因地制宜、盡可能集中安置,以便配置搬遷戶生產生活資料,降低搬遷成本。

三、認定條件和程序

(一)認定條件。扶貧搬遷對象為錄入國家“貧困戶信息管理系統”的,且居住在自然環境惡劣、生態地位重要、“一方水土養不了一方人”的地方的貧困農戶。具體條件為:①25度以下的耕地面積人均不足0.5畝的;②常年年人均生產糧食不足250公斤的;③年人均純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④受自然條件限制不宜修公路,或修公路代價高于扶貧搬遷的;⑤居住地水源匱乏,取水點水平距離在1公里以上或垂直距離100米以上的;⑥退耕還林、生態治理后面臨新的生存危機的。

(二)認定程序和要求。相關鄉鎮(場)對照扶貧搬遷認定條件,以村為單位進行全面摸底,逐戶識別,按照“戶申請、村認定、鄉審核、縣審批”的方式,在村內公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嚴禁搬富不搬窮、優親厚友現象發生。搬遷扶貧要向積極響應計劃生育政策的貧困戶、單親母親戶、貧困黨員戶傾斜。

四、安置方式

全部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在不脫離原有生產資料的前提下,集中安置搬遷戶,每個集中連片搬遷點不少于10戶,否則不予認可。扶貧搬遷遷入地建設要結合村鎮規劃、新農村建設和小城鎮建設,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放線施工,統一建筑風格,逐步形成居民小區。要以居民小區建設促進農村城鎮化進程,以農村城鎮化推進新農村建設。

五、時間安排

4月上旬為宣傳發動調查摸底階段;4月下旬為農戶申請、群眾評議、公開公示、申報審批階段;4月底以前,以鄉鎮為單位將扶貧搬遷對象花名冊的電子表格上報縣扶貧辦備案,扶貧搬遷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報縣扶貧辦審批;5月至10月為組織實施、建立檔案階段;11月為基礎設施配套、喬遷新居階段;12月為驗收兌現階段。12月上旬要填好扶貧搬遷戶新老房屋照片對比卡。對比卡一式兩份,一份報縣扶貧辦備案,一份村級存檔。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扶貧搬遷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以縣委常委、副縣長王太寧為組長,扶貧、發改、財政、交通、民政、水電、農業、林業、畜牧、國土、勞動、教育、衛生、公安、建設、殘聯、供電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負責扶貧搬遷規劃審批、督辦檢查、驗收兌現、資金落實等方面的協調和管理工作。相關鄉鎮(場)政府(管委會)也要相應成立工作專班,嚴格程序,細化措施,分步實施,確保完成扶貧搬遷任務。

(二)籌措補助資金。扶貧搬遷按人平2000元(戶平不超過8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補助資金由縣政府從扶貧資金中統一安排,同時捆綁使用危房改造資金、殘聯殘疾人建房資金,提高農村特困戶、殘疾人建房補助標準。不足部分由鄉、村和農戶自籌解決。

(三)配套相關政策。依據鄂政發〔〕16號文件,對搬遷戶應承擔的稅費實行減免政策。國土、公安部門只收取辦證工本費;財政、建設、林業等部門免收各種規費;教育、衛生部門解決搬遷戶子女入學、就醫問題;交通、水電、電力部門解決通路、飲水和用電問題;林業、農業、畜牧、勞動部門幫助解決產業發展和搬遷戶勞動力培訓轉移問題。

(四)組織專班驗收。相關鄉鎮(場)要于11月底對照縣政府辦當年下發的《扶貧搬遷驗收考核辦法》進行自查后,向縣政府提出扶貧搬遷驗收申請。縣政府將依據申請組織驗收專班逐村逐戶逐項驗收。對程序操作不到位、對象認定不準確、搬遷質量不夠高、措施配套不得力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年度搬遷計劃,并在全縣通報。

(五)強化資金監管。對扶貧搬遷項目資金,要建立專戶、專賬,確定專人管理,嚴禁截留挪用。補助資金根據工程進度按比例撥付;驗收合格后,據實撥付差額部分。驗收合格的搬遷戶補助資金原則上采取“一折通”直達到戶。在搬遷戶認可的前提下,可以提取一部分資金集中用于遷入地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但必需完善相關會議記錄、履行簽字手續,杜絕挪用、截流、代領扶貧搬遷資金。

(六)創新工作方式。相關鄉鎮(場)要緊緊圍繞“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的目標,加大對扶貧搬遷戶的扶持力度。要將貼息貸款、產業扶貧、雨露計劃等扶持政策向搬遷戶傾斜,建立到戶名冊。鄉鎮(場)要實行包聯工作責任制。每個搬遷戶要有一名黨員干部包聯。包聯人要幫助搬遷戶制定發展目標,每戶要有一個致富項目或轉移一名貧困勞動力。同時,每個鄉鎮(場)要辦好2—3個扶貧搬遷示范點,促進本鄉鎮(場)扶貧搬遷的整體推進,確保年度扶貧搬遷任務的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