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方案
時間:2022-03-21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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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維護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促進低生育水平的穩定,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義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旨在落實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由政府出資,針對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父母無法再生育,在母親年滿50周歲以后給予的計劃生育扶助制度。
我市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來,人口過快增長得到了有效控制,緩解了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對此,廣大育齡群眾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一些獨生子女遭遇意外風險死亡的家庭,遭受了精神和物質的雙重打擊,特別是在夫妻失去生育能力后,更需社會的關心和扶助。
建立和實施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有利于進一步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促進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有利于增強計劃生育政策的凝聚力、號召力和影響力,進一步激發廣大人民群眾響應黨的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熱情和積極性;有利于穩定低生育水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基本原則
統一政策,嚴格控制。統一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對象的條件和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逐級審核、公示、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直接補助、到戶到人。通過委托發放機構建立個人賬戶,直接發放獎勵扶助金到人,確保政策落實的可靠性;
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確保扶助制度落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利益導向機制。
三、扶助對象應具備的條件和確認程序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戶籍為;
2、屬于獨生子女家庭,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曾經生育子女,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4、其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現無子女;
5、女方年滿50周歲。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對象按照下列程序確認:
1、本人申請。扶助對象家庭在女方年滿50周歲年度的1月31日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連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死亡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一并交村(居)委會。
2、村(居)委會審議。村(居)委會對申請人的出生時間、戶口地址、生育狀況、有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等情況進行認真核實、審議,無異議的由村(居)計生主任和村(居)委會主任在《申報表》簽署意見,加蓋村(居)委會印章,連同申請人申請材料于2月28日前上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鄉(鎮)街道審核。鄉(鎮)街道計生辦對村(居)委會上報的扶助對象進行審核,無異議的,在《申報表》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申請材料于3月31日前上報所在縣級人口計生部門。
4、縣(市、區)審查認定。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名單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確認結果在村(居)公示。無異議的,建立扶助對象信息檔案,于5月31日前將最終確認的申請人名單匯總錄入到“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統”。
5、扶助對象退出。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每年對扶助對象進行審驗,對確認為扶助對象死亡、因收養、過繼、婚姻變動等原因導致不符合扶助條件的,由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計生辦、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市人口計生委逐級審核后,停止發放扶助金。屬于弄虛作假騙取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資額,追回已領取的扶助金。
四、扶助金的標準和發放
1、扶助的標準
以家庭為單位界定扶助對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
2、資金的發放
扶助金由市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發放,并簽訂委托發放協議。委托發放機構要按照要求建立發放個人賬戶,實行專賬核算和直接撥付。扶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到委托發放機構辦理存折,領取扶助金。
現已超過規定年齡的,以本制度開始實施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
扶助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9月30日前。
五、資金籌集與管理
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資金由市與區市縣兩級財政共同安排專項資金予以保證,其中北三市、長海縣和金州區貧困鄉(鎮)的扶助資金,市級財政補助50%,縣級財政承擔50%;開發區自行承擔;其它地區市級財政補助20%,縣級財政承擔80%。
市財政根據人口計生部門審核確定的扶助對象名單,及時足額安排資金并通過市人口計生委撥付到委托發放機構;監督委托發放機構將扶助資金在發放日前及時足額地劃轉到個人賬戶,并定期向市財政局、市人口計生委報送扶助資金發放情況。委托發放機構根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并將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的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做到建戶準確無誤,及時發放到人。
六、執行時間
本方案從年1月1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預算安排,監督檢查扶助資金的發放情況;委托發放機構對扶助對象的個人賬戶實行專門管理,將個人賬戶收支情況反饋給同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各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匯總后逐級報至市財政局。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利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統”,建立目標人群個案數據庫,會同有關方面每季度進行一次相關數據的匯總分析,每年進行一次項目實施的綜合評估,并組織協調計劃生育協會、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和新聞監督。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新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現思路轉變的具體實踐。此項工作涉及面廣,各區市縣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切實將維護群眾利益的好事辦好、辦實。
2、落實責任,強化監督。要認真落實責任,強化對各個實施環節的監督和檢查,財政部門要確保扶助資金落實到位,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人口計生部門要確保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公開、公平和準確,做好政策解釋。各地區要采取多種形式,全方位加強對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宣傳,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3、精心組織,分布實施。要建立資金管理、資格確認、資金發放和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制度運行機制,要正確處理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與其他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政策的關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的利益導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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