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時間:2022-02-11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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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和依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
二、本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應在行政執法職權核準界定結果的基礎上,自本制度印發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量化標準。
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實施后30日內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量化標準。
駐的省、大連直屬行政執法部門,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量化標準。
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量化標準作為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工作依據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量化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遵循公正、公開、罰過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應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立法宗旨和目的,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五、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全行政執法部門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監督。
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向社會公布前,應當報送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六、行政執法部門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細化自由裁量權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圍;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主觀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不同的等級;
(四)細化自由裁量權標準應當堅持同案同罰,同類情況相同對待,不得以當事人的態度論罰,防止出現不同違法行為相同對待與相同違法行為不同對待等隨意處罰現象。
七、制定給予較重行政處罰量化標準時,應考慮下列情形: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行政執法行為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脅迫、誘騙他人、教唆未成年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實施行政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屢教不改、多次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尚未構成犯罪的;
(八)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較重處罰的。
八、制定給予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標準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揭發、檢舉其他人的違法行為、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幫助行政執法部門抓獲其他違法人以及出色完成行政執法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十、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記錄在案。對給予從重、從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應在案卷討論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十一、行政執法部門對重大或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應集體討論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
十二、政府法制、監察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加強對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度。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檢查。
十三、將規范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列為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對認真執行的,政府給予表彰;對不按要求完成的,由政府法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向政府提出給予通報批評建議,涉及行政處分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十四、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制度,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視情節輕重,由政府法制部門暫扣或報請發證機關注銷其行政執法證,并建議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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