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生態墓地暫行方案

時間:2022-06-10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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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生態墓地暫行方案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公益性生態墓地(以下簡稱生態墓地)管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省殯葬管理條例》、《省民政廳、財政廳、林業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物價局關于規范生態墓地建設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號)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農村生態墓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的生態墓地,是指在農村建立的、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

第三條生態墓地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和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生態墓地建設和管理在縣民政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縣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態墓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支持、配合生態墓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態墓地規劃選址。生態墓地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選址不得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應選擇在具有一定交通條件,自然坡度較小(緩坡),適宜植樹種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墾種的瘠地上。禁止在高速公路、省道、縣道沿線和水源保護區、風景旅游區、開發區、住宅區、耕種區范圍內新建公益性生態墓地或者其他墳墓。

第七條生態墓地建設。已列入遺體火化的行政村都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建設生態墓地。生態墓地面積按人口總數的千分之六死亡率,每畝300穴及20年為一個周期的規劃確定用地面積。墓地原則上以行政村為單位建設,也可以由鄉鎮或若干相鄰的行政村聯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遠離"三沿五區"的邊遠山區村,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暫不建設生態墓地,允許按照生態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積標準,在指定的區塊實行生態葬法。

第八條生態墓地的葬法。就是對列入建設生態墓地的村一律要求將骨灰葬入生態墓地(墓山)內,并提倡不保留骨灰,對喪屬要求將骨灰采用植樹、撒入江(湖)等不保留形式進行處理的,應當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條生態墓地的建設標準。墓碑豎式安放,墓碑面積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墓碑建設標準為高0.7米×寬0.5米,墓碑墊超出地表部分不高于0.1米),顏色不得選用白色或類似白色石料,墓區綠地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40%。現有的鄉村公益墓地,一律要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

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超過0.7平方米,其中放置骨灰盒區域標準為長0.5米×寬0.55米,雙穴不得超過1平方米,其中放置骨灰盒區域標準為長0.95米×寬0.55米。墓穴高出地表面不超過0.1米。禁止在生態墓地內建造老式墳墓(空墳)或超面積建造墓穴。

第十條生態墓地建設資金的籌集,由該墓地的建設管理單位為主籌集,縣、鄉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生態墓地的價格。生態墓地是為本轄區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設施。生態墓地價格和日常管理維護費用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村民能接受、建設單位能承受為原則,根據占地面積、造墓工程,分別收取土地使用費、造墓工本費、綠化費和管理維護費等。生態墓地建成后,應當在三個月內將收費標準報縣民政局審核,縣財政局、物價局審批。

第十二條生態墓地建設項目的審批。今后新的生態墓地建設項目應由鄉鎮政府統一向縣民政局提出申請,報縣發改局、規劃局、林業局、國土局等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加大生態墓地建設投入力度。縣、鄉鎮財政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和本轄區生態墓地的建設規劃,加大對"三沿五區"墳墓治理和生態葬法改革的資金投入。將生態墓地建設與墳墓整治、標準農田建設、示范整治、綠化造林等相結合,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將在相關項目資金中給予補助。

第十四條生態墓地的管理。生態墓地一般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也可以委托村老年協會或個人管理,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態墓地的監督和管理。管理單位應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切實搞好墓地建設和日常養護等工作。

第十五條生態墓地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向用戶提供優質、文明服務。

第十六條生態墓地提供墓穴,應當與用戶簽訂墓穴使用協議。

墓穴使用協議是墓地管理單位和用戶之間的民事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1.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地址);2.死者姓名;3.墓穴規格(墓穴占地面積、墓碑的高度與面積)、位置;4.墓穴使用年限;5.墓穴價格及支付方式;6.墓地單位和用戶可以在合法范圍內作其它約定,在墓穴使用協議上注明。

第十七條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由縣民政局按照《省殯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