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大決策聽證方案

時間:2022-09-18 1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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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重大決策聽證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招商引資工作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云南省、紅河州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制度實施辦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條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需要我局組織聽證的要依職權組織聽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實施。

第三條下列決策應當舉行聽證:

(一)政府招商的重大投資項目;

(二)其他需要進一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事項;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四條擬作出的決策在舉行聽證前,應當進行法律審查;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還應當經有關領域的專家論證。

第五條屬于依申請聽證的重大決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聽證后可能損害對方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對方及第三方的意見;對方及第三方不同意聽證的,不得聽證。但是,本局認為不聽證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聽證,并將決定聽證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對方及第三方。

屬于不予聽證范圍的重大決策,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聽證會應當在舉行的10個工作日前,通過縣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旁聽人報名辦法等相關內容。在聽證會舉行的7個工作日前,確定聽證代表、旁聽人,并向社會公布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及聽證代表名單。

第七條重大決策聽證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程序經保密部門審核后組織實施。

(一)我局招商引資項目需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聽證的重大事項,必須提前15個工作日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或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由縣政府授權部門組織聽證。

(二)直接由我局組織聽證的重點工作,由本局按規定自行組織聽證,并報縣監察局、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辦督辦信息科備案。

(三)在聽證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收到的意見和建議及采納情況向社會公布,并將相關材料報送縣政府分管領導、縣監察局、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辦督辦信息科、縣網管中心。

第八條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包括:聽證人、決策發言人、聽證代表、聽證監察人、旁聽人。

(一)聽證人由本局指定,一般為3至5人。聽證設主持人,在聽證人中產生,但必須是本局的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

(二)主持人應指定記錄人,具體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工作。

(三)決策發言人由決策機關有關負責人擔任。

(四)聽證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1)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2)社會普通公眾代表;

(3)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

(4)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和技術部門的代表;

(5)法律工作者;

(6)聽證機關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前款第(1)、(2)項的聽證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申請人超過預定聽證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自行推薦產生或者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前款第(3)、(4)、(5)項的聽證代表可以由本局直接邀請產生,或者委托有關組織推薦。

(五)聽證監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門、監察部門和政府督查機構指派。

(六)旁聽人由社會公眾自愿報名,經聽證機關確認。

聽證機關舉行聽證會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監督。

第九條聽證代表人數根據聽證事項確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和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聽證代表人數的1/3(其中利害關系人代表人數應當多于社會普通公眾代表人數)。聽證機關應當合理確定各方聽證代表的人數,參加聽證會的不同利益關系各方或不同意見各方的聽證代表人數應當大致相等。

聽證會應當在有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實際出席人數不足應出席人數2/3的,應當延期舉行聽證會。

第十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3個工作日前,將以下資料送達聽證代表:

(一)擬作出重大招商引資項目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擬作出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可行性說明;

(三)有關統計、調查分析材料;

(四)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

(五)聽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在聽證開始前,記錄人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的到場情況并核實聽證會代表身份,宣布聽證紀律和告知參加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讀聽證事項;

(二)決策發言人如實說明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理由和有關背景資料;

(三)聽證代表質詢、提問和發表意見;

(四)決策發言人答辯;

(五)聽證代表作最后陳述;

(六)主持人總結和歸納各方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七)聽證代表和決策發言人、聽證監察人對聽證會筆錄進行審閱并簽名。

第十三條出席聽證會的聽證代表認為聽證會程序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提出。主持人應當對聽證代表提出的異議予以答復。

第十四條聽證機關應當客觀、真實地記錄聽證會全過程。聽證結束后,主持人和其他聽證人應當進行聽證評議。聽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后3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記錄和評議制作包括下列內容的聽證報告:

(一)聽證事由;

(二)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三)各方聽證代表提出的主要觀點、理由、意見和建議;

(四)決策發言人的陳述和答辯;

(五)聽證機關對聽證情況的評說,包括對擬作出決策的贊同意見、反對意見、其他意見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觀歸納和總結;

(六)其他有關情況。

聽證報告應當附聽證記錄和評議記錄。

第十五條在聽證會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審查。

經審查的聽證報告是決策機關作出決策的依據。

第十六條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查的聽證報告遞交聽證代表,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聽證情況。

第十七條對于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舉行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得提交本部門領導辦公會議、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對于情況緊急,不及時施行將會影響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經上級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酌情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時限。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的,可以向招商局提出舉行聽證申請。

聽證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寫明申請聽證的事項、理由、申請人、行政管理人等內容。

招商局在收到聽證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研究,對于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對于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聽證應當提供必需的場地、設備和其他工作條件,所需經費由部門財政予以保障。

組織聽證不得向管理相對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為及時掌握招商重點工作聽證的實施情況,每月各科室要向局辦公室報送1次招商重點工作聽證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科室應當將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的實施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考核,年末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方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