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處理方案
時間:2022-03-30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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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目的
按照市委、區委的總體部署,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積極貫徹《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適應本區特點和為了未來建設、發展的需求,提高區公安消防支隊應對突發火災事故處置的能力,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區域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資源整合;戰訓一致,平戰結合。
1.3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11號)、《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值勤條令》以及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國務院相關法律、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本預案。
1.4基本情況
1.4.1區域概況
位于北緯30度53分-31度09分,東經121度35分-121度51分,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平均降雨量1174.2毫米,年平均氣溫15.5゜C。是國際大都市的郊區和的組成部分,地處長江三角洲的東南端,西枕與市區相外望,北接新區,東瀕東海,南臨杭州灣,總面積835平方公里,海岸線總長50.1公里,是防汛、防臺的最前沿。
現有14個行政鎮,一個新城區、二個工業園區,一個旅游度假區。現有常住人口95萬人,其中戶籍人口71萬人,流動人口24萬人,人口密度1138人/平方公里。消防保衛對象種類繁多,據不完全統計主要為:賓館、酒店、度假村295個;商場、超市20個;醫院、敬老院25個;公眾娛樂場所350余家;政府機關30余個;學校90余所;加油站62個;化工企業37個;各類生產廠家、倉庫500余家;機動車輛4.4萬輛、摩托車19萬多輛。隨著洋山深水港的開港,大型物流倉庫、船舶又將成為消防重點保衛對象。
1.4.2本區突發火災事故的現狀、特征和趨勢
1.4.2.1本區突發火災事故的現狀
根據歷史資料分析研究,對地區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火災事故已成為本區預防的重點。據近三年統計,全區共發生各類火災事故1198起,物損7473.77萬元。據統計年區共受理火警991起。
1.4.2.2本區突發火災事故的特征
火災事故的多樣性。區既有常見的火災事故,又有多種多樣的火災事故,如公眾聚集場所火災、居民火災、生產廠房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次生火災事故、化工危險品火災事故等。
火災事故原因的復雜性。致災因素復雜,主要表現在消防意識薄弱、違反電氣使用安全規定、違反安全規程操作、生活用火不慎、吸煙、玩火、人為縱火、自燃以及其他(戰爭)等因素。
火災事故作用性。一旦發生火災,其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大、人員傷亡大、社會影響大。
火災撲救難度大。受消防站點分布不均、消防裝備力量不足等原因,火災先期處置不到位,必將造成更大的災害,且各類火災的撲救方法和采取的措施不同,一旦處置不及時,必將造成更大的損失。
1.4.2.3本區突發火災事故的趨勢
隨著本市區域“兩港一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火災形勢日趨嚴峻,正面臨著特殊火災的嚴重挑戰;“十一五”期間,的人口隨著東海大橋的開通,洋山深水港碼頭的使用,臨港新城的建成,的常住人口將由目前的95萬上升到145萬;一些重大的火災隱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的火災隱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的火災隱患依然存在,一些新致災種的潛在性如果預防不力也會突發火災,特別是一些消防重點單位、重點部位,一旦發生火災,必將會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
1.5火災事故分類
1.5.1建筑火災。主要包括高層建筑火災、磚木結構建筑火災、鋼結構建筑火災,潔凈廠房火災等。
1.5.2公眾聚集場所火災。主要包括醫院火災、學校火災、影劇院火災、商場、大賣場火災、賓館、旅館火災、歌舞廳火災、KTV火災、足浴店、茶室火災等。
1.5.3地下建筑火災。主要包括地下商場火災、隧道火災、地下車庫火災等。
1.5.4化工火災。主要包括煉油廠火災、液化石油氣廠、天然氣處理廠、油罐火災等。
1.5.5倉庫火災。露天堆垛火災、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火災、糧食倉庫火災、大型物流倉庫火災等。
1.5.6交通工具火災。主要包括汽車火災、列車火災、飛機火災、船舶火災等。
1.5.7特殊情況火災。主要包括帶電設備、線路火災、強風情況下火災、有毒區域火災等。
1.5.8自然災害次生、衍生火災事故。主要包括臺風、雷擊、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衍生火災事故。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領導。在區委、區政府、區公安分局統一領導下,區公安消防支隊是區負責突發火災事故主管單位。
2.2領導機構。根據區委、區府的決定,公安消防支隊成立市區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火災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應急小組由區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政委任組長,支隊副支隊長任副組長。組員由機關各部門領導、基層中隊主官擔任。
公安消防支隊的職責:
(1)研究確定全區應對突發火災事故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評定區各類突發火災事故應急總體預案;
(3)開展一般、較大突發火災事故的組織指揮,在區突發公共應急事件委員會領導下開展重大、特大突發火災事故的組織指揮。
(4)當突發火災事故超出區公安消防支隊處置能力時,依據《公安消防部隊值勤條令》按程序請求市消防局支援;
(5)依法對全區性重要項目和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和防火宣傳;
(6)部署總結年度突發火災事故應對工作;
(7)承擔24小時應急值班;
(8)掌握區消防安全重點保衛單位、地區的有關情況和滅火作戰計劃;
(9)掌握公安消防部隊消防器材和各類滅火劑儲備情況,一旦發生火災,根據需要做好器材裝備、燃料和各種作戰所需物資的供應等后勤保障工作;
(10)準確受理報警,及時準確的調動出動力量,同時發出信號和語音廣播,不間斷的保持與災害現場的聯系,及時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有關情況;
(11)保持與當地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醫療、救護、環衛、交通、運輸、氣象以及駐軍、武警部隊、交通警察等有關單位的聯系,遇有重大或特大火災或者情況嚴重時,根據需要和現場指揮部的命令,通知有關單位到場協助滅火救援。
2.3組織體系框架(見下圖)
3預測、預警
3.1預測
3.1.1建立突發火災事故監測網絡。支隊根據本區季節、氣候、例年火災發生規律、特點等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或本轄區可能造成影響的火災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支隊在市消防局指導下建立突發火災事故常規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
(1)根據本區經濟建設發展情況、本區重點單位分布、消防監督檢查、實地調研、火警出動等情況梳理歸納本區可能誘發突發火災事故的信息;
(2)主要危險物質和重大危險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分布及有關內容;
(3)潛在的重大火災事故及影響范圍;
(4)城區分布、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雨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特征及其分布;
(5)突發火災事故應急力量:公安消防支隊及下屬中隊、工企專職消防隊及各城鎮義務消防人員;
(6)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如消防裝備的滯后、消防站點的分布、人員變化及自然氣候等。
3.1.3提高預測水平。建立突發火災事故信息平臺,完善突發火災事故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共享機制,逐步建立應急指揮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跨單位對突發火災事故預警信息實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加強監測信息的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對突發火災事故監測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3.2信息報告
3.2.1迅速報告信息。公安消防支隊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根據其性質和威脅程度,把突發火災事故信息報告區應急聯動中心、市消防局。市民有義務等報警或通過特服電話及其它途徑報告反映突發火災事故信息。
3.2.2嚴格報告制度。公安消防支隊接到報警信息后,要按照火災預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在組織滅火救援等應急事故工作的同時,及時掌握和匯總相關信息,重要信息及時向區應急聯動中心和區應急辦報告。做到事發后報告迅速,處置時報告正確,火災事故處置結束后要有總結報告。
3.2.3加強信息通報。收集、研判各類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明確各類突發火災事故信息交流與報送的渠道、時限、范圍、程序、監管的要求,并根據處置需要加強各聯動單位的通報,重大信息應及時報區應急辦(區政府總值班室)。
3.2.4及時處置信息。公安消防支隊接到重要信息后,要運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進行分析判斷處理及時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3.2.5跨區域信息通報。公安消防支隊要與相鄰區加強協作,建立突發火災事故的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突發火災事故影響超出本轄區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系和協調。
3.3預警
3.3.1預警級別。按照突發火災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根據全國統一標準按照火災損失嚴重程度分類,本區火災預警級別分為三級,即一般火災(III級)、重大火災(II級)、特大火災(I級),依次用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黃色等級(III):一般火災發生,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橙色等級(II級):重大火災發生,即死亡3人以上;受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戶30戶以上;燒毀財物30萬元以上;預計將要發生特大以上火災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紅色等級(I級):特大火災發生,即死亡10人以上;受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戶50戶以上;燒毀財物100萬元以上;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影響的火災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3.2預警級別研判與。突發火災事故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門按照火災等級報區應急委員會批準,嚴重級別以上的預警需報市消防局、市應急委員會批準。
一般級別突發火災事故的預警信息或宣布取消報請應急委常委副主任批準,嚴重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市應急委員會統一和宣布取消。
3.3.3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火災事故類別、級別、場所、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機關等。
預警公告內容變更的,應及時變更公告。
3.3.4預警公告方式。突發火災事故在嚴格遵守市消防局關于新聞宣傳紀律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報紙、廣播、報紙、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在區有關單位的協助下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5接處警規程。區公安消防支隊根據區應急聯動中心有關規定、職責和權限,明確規定報警、接警、處警的部門和第一響應隊伍,明確其工作要求與程序,明確進入預警的相關部門、程序、時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實預警的監督措施。
3.3.6預警處置。進入預警期后,區公安消防支隊在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區應急聯動中心的授權下,報請區應急委員會同意后,可視情采取以下預防性措施:
(1)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必要時,向公眾可能受到突發火災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避險和防災減災常識;
(3)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可能受到突發火災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并優先保障可能受到突發火災事故危害的人員的生命安全;
(4)組織支隊應急機動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視情況動員應急機動人員;
(5)調集、籌措所需物資和設備;
(6)協助有關單位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穩定社會秩序;
(7)特殊情況下公安消防支隊在報請區應急委同意的同時,應采取果斷措施阻止事態的發展;
(8)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3.4預警支持系統
3.4.1加強突發火災事故的預測預警體系建設,增加預測預警體系的科技含量,以提高處置突發火災事故的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強化專業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
3.4.2由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隊會同區應急辦、區信息委,建立應急指揮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對突發火災事故預警信息實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響應等級分級。根據特點,按突發公共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處置要求,本市建立四個響應等級,公安消防部隊根據火災損失程度分類要求對突發火災事故等級可分為三類即:一般、重大、特大三個等級。
4.1.2明確響應程序。公安消防支隊根據區基本響應程序,明確相關機構、責任人、應急聯系方式、組織協調、隊伍行動、物資調用等要求,并按響應等級和處置要求啟動預案。
4.1.3決定響應等級。發生一般突發火災事故,由主要由承擔處置任務的公安消防中隊具體處理實施,同時按有關規定上報和通報情況;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火災事故的響應等級,由區應急委報市應急委批準后由公安消防支隊組織實施。
4.1.4等級調整變更。突發火災事故的實際級別與響應級別密切相關,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響應等級一般逐級遞進,出現應急情況和嚴重態勢時也可直接躍進。公安消防支隊根據突發火災事故的事態、影響和處置需要,按照規定程序來決定或報請區應急委決定變更響應級別,對于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可針對各種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分級響應程序和措施。
4.2先期處置
4.2.1區公安消防支隊在區應急聯動中心領導下,通過組織、指揮、調度、協調各方資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突發火災事故進行先期處置,并確定事件等級、上報現場動態信息。
4.2.2突發火災事故單位和所在社區(村)有進行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要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相關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進行即時應急處置。
4.2.3事發地所在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突發火災事故發生后,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控制事態并向上級報告。
4.2.4先期處置指揮,由區公安消防支隊負責,必要時,可按照市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暫行辦法和公安消防部隊值勤條令等有關規定,組織聯動單位采取現場應急措施:
(1)封閉、封鎖現場;
(2)交通管制;
(3)強行隔離、破拆;
(4)報請區政府同意后,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
(5)清除障礙物;
(6)進行緊急避險;
(7)其他必要的應急措施。
4.3擴大響應與應急處置
4.3.1火災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的應急情況,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嚴重危害的態勢時,區公安消防支隊報請區應急聯動中心決定直接啟動區總體預案,統一指揮調度全區性的應急管理資源,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4.3.2應急處置措施。發生突發火災事故,尤其是進入應急狀態后,公安消防支隊根據區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令,立即調動轄區滅火隊伍,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有效進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火勢的人員等救助措施;
(2)迅速消除突發火災事故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和危險區域等控制措施;
(3)針對突發火災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終止可能導致損害擴大的活動等保護措施;
(4)在區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協調下做好恢復交通等安民措施;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4.3.3現場組織指揮。根據突發火災事故等級和事態發展情況,現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救援的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主要負責現場應急聯動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
(1)劃定警戒線;
(2)緊急疏散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被困人員;
(3)組織力量,調集物資迅速、有效進行滅火;
(4)迅速控制危險源,對現場進行不間斷監測,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發生;
(5)根據需要,實行24小時火災事故現場監護和收殘;
(6)協助有關單位恢復交通,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設施;
(7)保護現場,由有關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8)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情況,編寫處置工作簡報;
(9)采取法律、法規和區專項滅火應急預案規定的措施。
4.3.4當突發火災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公安消防支隊要申請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市消防局支援。
4.3.5相關單位職責
公安消防支隊組織或參與突發火災事故處置時,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展開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開設前,應樹立“災(險)情就是命令”觀念,按照應急聯動機制與部署,堅決、迅速地實施滅火和救人,相互協同,全力控制現場態勢,避免突發火災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防止連鎖反應,迅速果斷地控制和切斷突發公共事件危害鏈。
參與處置突發火災事故有關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4指揮體系
4.4.1指揮部開設:當突發火災事故發生時應設立火場指揮部。
火場指揮部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4.4.1.1指揮部編成及職責:
指揮部設總指揮1人,由到達現場的區政府最高領導擔任;副總指揮若干人,由政府部門、公安部門、參與行動的駐軍部隊、消防部隊主要領導同志組成;成員由區當地黨政領導有關領導組成。其職責是:
(1)研究審批滅火救援方案;
(2)調動各種滅火救援力量;
(3)調用各種滅火救援保障物資和交通工具;
(4)根據要求和規定火災現場信息。
4.4.1.2指揮部下設機構及職責
作戰指揮組:組長由公安消防支隊長、政委擔任;成員由消防支隊參謀長(綜合處處長)、警訓科長等消防支隊領導以及屬地人防、供水、供電、煤氣、急救等有關負責同志組成。其職責是:
(1)決策搶險救援實施方案;組織偵察、營救、處置、洗消等戰斗行動的落實;
(2)組織指揮供水、供電、煤氣、急救、工程搶險等部門的協調作戰;
(3)戰斗命令。
安全警戒組:組長由屬地公安分局領導擔任;成員由交警、巡警、武警中隊等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的警戒、車輛疏通,組織疏散群眾,維護治安秩序,保證滅火救援行動的順利開展。
通信聯絡組:組長由區電信局領導擔任;成員由區電信局相關部門領導、消防支隊通信干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有線、無線聯絡,保證通信暢通。
醫療救護組:組長由區衛生局領導擔任;成員:消防支隊衛生隊、救護醫療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現場受傷、傷病員、中毒人員救護、處置等工作。
后勤保障組:組長由區政府有關領導擔任;成員由消防部隊后勤處長及其它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職責是負責全體參戰人員的食宿及滅火器材、防毒、防化器材、參戰車輛的油料供應等。
技術專家組:由消防、人防、防化部隊、防疫、化工、建筑等部門有關專家及工程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對滅火、防毒、防化搶險救援方案進行論證審查,及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數據,解決處理搶險救援過程中的技術難題。
4.4.1.3基地指揮部編成及職責
為配合現場指揮部工作,公安消防支隊機關應設基地指揮部,指揮由留守機關的支隊領導擔任,成員由司令處、政治處、后勤處、防火處等有關處人員組成。其職責是:
(1)負責調集增援力量的準備工作;
(2)調派消防部隊現有的滅火、防毒、防化器材及特種搶險車輛等;
(3)負責向上級部門報告災情及戰斗搶險情況;
(4)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所需資料和數據。
4.4.1.4處置程序及實施步驟
接警出動
支隊值班接到重、特大火災事故處置出動指令時,應迅速根據實際情況調集轄區中隊趕赴現場實施滅火,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隨時與現場指揮部保持聯系,詢問情況,并根據現場指揮部的命令調集增援力量。
力量調集
第一出動:轄區中隊及轄區臨近中隊;第二出動:(1)支隊:支隊指揮車、火調車計二輛。(2)特勤中隊:水罐車、綜合防化救援洗消車、搶險救援車、照明車、重型水罐泡沫車等。
現場處置
1、火情偵察。利用各種偵察裝備,通過外部觀察、內部偵察、詢問知情人、儀器檢測等方法,查清火源位置、燃燒物質性質、燃燒范圍、火勢蔓延方向,被困人員數量、位置等,并在戰斗過程中反復偵察,掌握火場動態。
2、火場救人。根據“救人第一”的原則,迅速采取措施,使用各種技戰術和消防裝備,營救火場上受火勢圍困或受到其他險情威脅的人員。
3、火場供水。根據火場供水原則迅速占據水源,利用直接、接力、運水等供水方法,向火場供水,保證供水不間斷。
4、火場破拆。為了完成偵察、救人、疏散、滅火等任務,利用各種破拆器材,對建筑物構件或其他物體進行全部或局部拆除。
5、火場排煙。為了增強能見度,減少高溫毒氣危害,有效控制火勢蔓延,提高救人、滅火效率,應采取自然排煙、人工排煙、機械排煙等方法進行排煙。
4.4.2當火場指揮部處于啟動狀態時,公安消防支隊有關領導應根據應急指揮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趕赴指揮部,負責或參與輔助指揮決策。當發生涉外突發火災事故時,要按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4.4.3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要設在火災事故現場周邊的適當位置。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不間斷。要部署相應警力,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現場指揮部應協調有關部門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應急委員會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
4.4.4專家咨詢和輔助決策。
當突發火災事故發生時,應主動邀請滅火專家及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分析和事態評估,研究并提出應對處置措施,為應急指揮提供決策咨詢。
4.5信息共享和處理
4.5.1公安消防支隊應按公安消防部隊配備標準配置無線通訊設備:350兆對講機、800兆對講機、手機、手提電腦等通信設備,通過無線網絡進行通信聯絡。
4.5.2現場處置期間應堅持每日匯報制度,特殊情況要隨時隨地向區應急辦和市消防局匯報。
4.6新聞及媒體管理
新聞報道的原則。當火災事故發生時,公安消防部隊應在嚴格遵守部隊新聞宣傳紀律的同時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準則,廣泛宣傳公安消防官兵和人民群眾等在處理突發火災事故中表現的英勇無謂精神和感人事跡。
4.7應急結束
4.7.1當突發火災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7.2參與處置突發火災事故的公安消防支隊應將應急處置工作的總結報告按照事故等級上報區應急委員會主要領導批準后,做出同意應急結束的決定。
4.7.3一般火災由公安消防支隊宣布或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結束。重大、特大火災應急事件應報市消防局和市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應急結束消息。
5后期處置
5.1善后工作
5.1.1火災發生后,公安消防支隊應在其他相關單位配合下根據《公安消防部隊值勤條令》深入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如:火災現場保護勘察、群眾安撫工作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對突發火災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消防局和區政府做出報告。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
5.1.2公安消防支隊對火災事故責任,會同公安部門調查取證確定后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5.1.3公安消防支隊對火災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找出薄弱環節,找出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相應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預案。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確保通信暢通。
6.1.2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和信息服務平臺,做到信息整合,及時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分析處理。
6.2隊伍保障
根據區應急委員會的要求,當發生突發火災事故時,應在市消防局和區公安分局指揮中心調動下統一調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公安消防部隊有權調動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6.3后勤保障
6.3.1根據火場實際需要,成立火場后勤保障組。
6.3.2火場后勤應急保障,必須集中主要力量保障主要方向。
6.3.3統一指揮,密切協同。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教育
公安消防支隊承擔應對突發火災事故消防宣傳教育。如公布、張貼“119”報警電話,“119”宣傳資料發放,火災案例等。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進行消防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發放防火手冊,增強公民預防意識和應急基本技能。
7.2消防培訓
公安消防支隊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要求定期組織企事業單位義務消防員、居委義務消防員、公安消防民警進行培訓,以增強公民防火和滅火常識以及自救與互救技能培訓。
7.3消防演習
7.3.1公安消防支隊應對重點單位建立滅火預案,并根據情況進行定期更新,根據重點單位預案及工作部署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習,明確演習的隊伍、內容、范圍、場所、組織、評估和總結。做好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各種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7.3.2公安消防支隊應會同有關單位積極組織本區域綜合減災和應急滅火救援專項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要深入發動和依靠人民群眾,通過應急演習,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決策、協調機制和處置的程序,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完善應急預案。
8監督檢查與獎懲
8.1突發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公安消防支隊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支隊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負責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制定相應獎懲方案。
8.2對突發火災事故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應急處置能力建設質量,列入支隊對本單位各部門、各中隊考核內容,進行年度考核,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單位予以適當獎勵。對考核存在問題的單位,書面反饋給責任人,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責任。
9附則
9.1預案管理
9.1.1為確保應急預案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支隊依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值勤條令》以及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國務院相關法律、規章,組織精干力量制定本預案,征求有關部門、有關領導的建議和意見,經區應急管理委員會審查,正式成文,下發支隊機關各部門、各基層中隊,并報區應急管理委員會備案。
9.1.2應急預案公布。應急預案經過區應急管理委員會評審通過后,由區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簽署,支隊根據計劃和需要,廣泛向社會公眾宣傳預案,提供報警電話和主管責任部門信息,涉密內容除外。
9.1.3應急預案修訂。隨著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的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習中發生的問題和出現的新變化,每三年對預案進行修繕一次,必要時可隨時調整,報區應急管理委員會備案。
9.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區公安消防支隊制定并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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