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局群體上訪預案
時間:2022-11-01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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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制定依據
為了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影響,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信訪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僅適用于我局系統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群體性上訪事件的預防、預警及處理。
本預案所指群體性上訪事件,是指到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信訪接待場所集體上訪,達到預警人數的;因國土資源管理信訪突出問題到重點地區聚集、堵塞交通,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工作原則
1、屬地管理、統一指揮、分工協作。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處置工作在事件發生地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做到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工負責、有機協作。
2、預防為主。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將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3、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順不宜激。要以教育疏導為主,做到談清問題、講明政策、解疑釋惑、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盡快勸返,防止矛盾激化。
4、快速反應。形成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做到快速反應、積極應對,依法果斷處置。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市國土資源局成立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處置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局長為領導小組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信訪股、投法監察股、地政股、征地股、地礦股等相關股室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信訪股統一協調調度,相關科室配合,共同做好現場接待、疏導上訪人員和處置情況信息的收集整理;協調維護現場秩序;收集、匯總并報告群體性上訪事件的信息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等工作。
(二)各鄉鎮國土資源所應結合本地實際,成立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工作預案,明確職責分工,認真做好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處置工作。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信息監測與報告
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加大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和矛盾糾紛的排查力度,對排查出的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苗頭性問題,要及時將有關信息和處置意見報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化解矛盾工作,盡量避免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
(二)預警支持系統
依托已有的信息報送系統,建立快速、高效、靈敏的應急信訪信息網絡,隨時收集、報告重大集體訪信息,充分利用電話、傳真、計算機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等現代化通訊手段,快速傳遞和報送信訪信息。在敏感期、重大會事期、長假期間要建立值班制度,以保證信息渠道暢通,并做好重大信息反饋工作。
(三)應急信息報送主要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涉及人員、起因等基本情況;
2、事發地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3、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
4、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群體性上訪事件等級
群眾性上訪事件等級確認,主要是根據群體性上訪行為的激烈程度、涉及人員的規模以及對社會穩定的危害程度進行劃分。
(一)特別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Ⅰ級)
一次性到市級以上上訪人數200人以上的;跨鄉鎮串聯上訪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因涉及國土資源方面問題,發生群體械斗,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視情況需要Ⅰ級對待的其他事件。
(二)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Ⅱ級)
一次性到市級以上上訪人數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跨鄉鎮串聯上訪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影響工程項目開工建設,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社會影響的;圍堵、沖擊黨政機關,侮辱、謾罵、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攔截公務車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視情況需要作為Ⅱ級對待的其他事件。
(三)較大群體性上訪事件(Ⅲ級)
除屬于特別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情況外,到市級以上上訪人員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打橫幅、呼口號、靜坐,滯留時間超過24小時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五、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程序
1、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群體性上訪事件響應。
(1)特別重大和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積極開展處置工作,并立即將相關信息報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
(2)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接到相關信息后,領導小組應及時啟動本預案,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派員開展現場處理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信訪部門。
2、較大群體性上訪事件(Ⅲ級)響應。
(1)較大群眾性上訪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立即將相關信息報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
(2)事發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在當地應急工作指揮機構的指揮下,協調相關單位妥善處置,并將處置結果上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
(二)現場處置程序
1、領導小組決定派員開展現場處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應立即進入事發現場,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投入處置工作。
2、要勸導上訪人員迅速離開聚集地,到指定接待場所反映問題。必要時,可請有關地方的領導和工作人員到現場做勸返接回工作。如難以勸離,可將上訪人員帶至指定的分流處置場所,進行分流。處置工作需要由其他部門協助的,領導小組應及時協調其他部門共同開展處置工作,形成處置合力。
3、要及時了解掌握接待處理工作中的相關信息,并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報告情況。情況緊急或當時不能了解清楚的,先報簡要情況,再報后續情況和處置結果。
4、對在群體性上訪事件中出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破壞公共財產、危害人身安全、毆打謾罵接待人員等過激行為的,工作人員應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公安機關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
(三)信息
涉及國土資源群體性上訪事件及處置工作的信息要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后期處置
(一)后期工作
1、群體性上訪事件經過現場處置,群眾被勸返回當地后,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上訪群眾的思想穩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2、上級領導同志有批示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應在兩個月內呈報處理結果。對處理結果有批示的,要進一步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3、對沒有上級領導同志批示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應在兩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按程序上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督查督辦工作。
(二)經驗教訓總結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總結群體性上訪事件處置工作情況,完善本部門預案。
(三)責任追究及獎勵
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甚至違法亂紀、激化矛盾而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有關責任人員,以及在處置工作中因官僚主義嚴重、工作不力造成處置不當,或因隱瞞、謊報、緩報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責任人員,應根據《信訪條例》和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信訪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在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中重大貢獻的單位及個人應給予獎勵。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應具備相應的通訊條件,并確保信息通暢。
(二)交通運輸保障
應明確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過程中的車輛準備的具體方案。
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應視情況為勸返群眾提供運力支持。
(三)醫療保障
在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過程中,必要時,應請醫護人員到場,并配備救護車輛及必備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八、附則
(一)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情況進行評審、更新。
(二)施行日期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