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調查處置方案

時間:2022-10-30 0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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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調查處置方案

為及時、妥善地處理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般、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做好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的組織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危害,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一般、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及相關工作,適用于本辦法。環境污染、國防生產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四)《**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序暫行規定〉的通知》(**府發〔2000〕44號);

(五)《**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程序的通知》(**辦發〔2004〕318號)。

三、事故分類

(一)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四、事故報告

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或所在地街鎮鄉報告;單位負責人或所在地街鎮鄉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安監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縣安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規定處理并逐級上報至縣政府、市安監局和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事故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續報。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誤報或者故意拖延不報。

五、善后處置

較大事故由縣政府負責處置,一般事故按照事故發生所在地和行業隸屬關系實行屬地和分級處置。縣政府認為必要時,可由縣政府直接牽頭負責處置。

(一)較大事故善后處置

由縣政府牽頭,成立縣政府行業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主要領導認為必要時,可擔任組長),行業主管部門、安監、監察、宣傳、信訪、公安、勞動保障、總工會、衛生、民政、工商、事故所在地街鎮鄉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事故善后處置領導小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積極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二)生產經營單位一般事故善后處置

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由事故所在地街鎮鄉政府牽頭),安監、公安、勞動保障、總工會、衛生、民政、事故所在地街鎮鄉等相關部門參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積極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三)非生產經營單位一般事故善后處置

由事故所在地街鎮鄉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公安、勞動保障、衛生、民政、工商等相關部門參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采取“一對一”的包戶安撫等措施,積極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六、事故調查

(一)一般、較大事故調查由縣政府具體負責組織。縣政府可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二)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在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縣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20日。

(三)事故調查領導小組組長原則上由縣政府行業分管領導擔任,相關部門領導參加。事故調查領導小組下設調查組、處置組、綜合組等。

1﹒調查組由縣安監局牽頭,公安、勞動保障、總工會、行業主管部門、事故所在地街鎮鄉領導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調查工作。

2﹒處置組由縣監察局牽頭,安監、公安、總工會組成,邀請檢察院參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3﹒綜合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安監、信訪、宣傳、公安、總工會參加,完成調查報告、對外宣傳解釋等工作。

七、調查報告

(一)調查領導小組職責

1﹒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2﹒查明責任或非責任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3﹒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者,提出對事故責任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二)調查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情況;

5﹒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及認定依據;

8﹒事故的性質;

9﹒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責任、認定依據以及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0﹒事故的主要教訓和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議;

11﹒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12﹒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法律、法規、證據材料。

八、事故結案

一般事故、較大事故均由縣政府批復結案。

縣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0日內做出批復。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政府的批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對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部門職責

1﹒縣政府辦公室:接處事故報告,請示縣政府領導啟動事故處置預案,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的處置工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調查處置進展情況,傳達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和批示。負責聯系武警部隊、駐足部隊援助工作。協助搶險救援物資的調運。

2﹒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3﹒縣信訪辦:負責做好政策解釋、社會穩定工作。

4﹒事故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所屬事故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內,提出搶險救援方案,提供相關資料、器材和物資實施搶險救援。及時報告事故態勢和處置情況。盡力提供參加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人員的食、宿等便利條件。積極組織參加事故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為事故搶險救援及調查提供后勤保障。

5﹒縣安監局:按要求負責現場指揮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啟動執行情況。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督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

6﹒縣企業發展局:積極參加事故調查處置相關工作,盡力提供必要幫助。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所屬事故企業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對企業事故及時搶險救援,提供搶險技術方案。負責組織、提供必要的搶險器材和物資等。

7﹒縣教委: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發生事故的教育機構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在對教育機構事故處置中,負責對師生員工的疏散、搶救,穩定教職員工、學生和學生家長情緒,保持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同時,為事故處置提供所需的各類資料、器材和物資等。

8﹒縣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事故區域警力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積極組織力量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保護現場和財產安全。實施危險區域安全警戒和人員撤離區域的治安管理,實施事故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暢通,維護社會穩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9﹒縣公安交警大隊:負責組織啟動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程序預案。實施事故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暢通。

10﹒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組織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參與事故搶險救援,撲滅各種火災。協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實施現場搶險搜救受傷人員,配合環保、衛生部門災后洗消工作。

11﹒縣監察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國家公務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情況以及事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查處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12﹒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負責組織事故處置過程中受災群眾所需的相關救災物資,協助疏散群眾的臨時安置,支持配合善后處理工作。

13﹒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要求,為搶險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應急資金支持,支持配合善后處理工作。

14﹒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必要的幫助。負責工傷認定、政策咨詢以及參加事故善后工作。

15﹒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突發性災害處置應急預案。組織各方面力量,對災害實施搶險救援,提供搶險技術方案,為搶險救援工作提供相關資料、搶險救援器材和物資。參與煤礦、非煤礦山、房屋拆遷及相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為搶險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16﹒縣建委: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建筑工程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對事故及時搶險救援,提供搶險技術方案,負責提供必要的搶險救援資料、器材和物資。

17﹒縣市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對市政設施引發的事故,組織有關方面進行搶險救援,提供搶險技術方案,提供搶險救援資料、器材和物資。

18﹒縣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交通運輸行業和交通建設行業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組織交通事故的搶險救援,提供搶險技術方案、提供資料、器材和物資。為各類安全事故搶險提供所需要的水、陸交通運輸和通行便利,為災區疏散群眾安排運輸工具。在水運事故處置過程中,負責調集搶險船舶,組織疏散遇險人員,對事故現場水域進行警戒,維護事故現場通航水域秩序,提出施救技術方案,組織水上搜救。

19﹒縣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對水庫等水利工程事故、農用機械事故,組織各方面力量實施搶險,提供搶險技術方案,提供搶險救援的各類技術資料、器材和物資。

20﹒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對漁業船舶事故,組織力量及時搶險救援,提供搶險技術方案,為搶險救援提供必要的漁業船舶資料、器材和物資。

21﹒縣貿易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對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事故進行搶險救援,提供搶險救援所需相關技術資料和搶險技術方案。負責協調各類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器材和物資的調配,保障事故處置物資供應。

22﹒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事故所在地醫療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救護與專業治療定點醫院,派出醫護專業人員參與事故搶險救援工作。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護人員、醫療器材、應急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23﹒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啟動本系統對事故所在地環境污染的監測應急預案。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圍區域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配合相關部門提出控制建議,指導消除事故現場遺留的危險物質。

24﹒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系統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事故處置應急預案。提出相關特種設備事故處置方案,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搶險救援技術資料、器材和物資。

25﹒縣旅游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旅游行業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對事故進行搶險救援。提供搶險技術方案,提供必要的搶險救援資料、器材和物資。

26﹒縣總工會:參與事故搶險及調查工作,配合當地街鎮鄉政府和主管部門做好群眾的穩定工作,并為群眾提供相關權益咨詢。支持配合善后處理工作。

27﹒縣氣象局:負責啟動事故所在地應急氣象服務預案,負責為事故處置提供現場風向、風速、溫度、氣壓、雨量等氣象資料。進行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

28﹒縣工商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涉及事故的單位啟動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對個體工商戶和商貿行業事故進行搶險救援,積極配合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或街鎮鄉開展事故調查處置工作。

29﹒涉及街鎮鄉:負責組織、協調、督促啟動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事故處置程序,主要領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相關人員,調動各類應急資源及時對轄區內發生的事故進行搶險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危害,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保持社會穩定。為事故搶險救援及調查提供后勤保障。

30﹒事故單位:負責啟動本單位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發生事故后,在第一時間立即組織所屬各方面力量進行搶險救援,搶救受傷人員,迅速轉移可能導致連鎖反應事故和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危險物資,疏散現場人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態勢進一步擴大。并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和財產安全,配合事故調查。負責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為事故搶險救援及調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十、其他說明

(一)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指各類企業,所稱“非生產經營單位”指企業外的個體工商戶和村(居)社等。

(二)非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發生后,能夠確認有主管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置工作由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不能夠確認有主管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置工作由所在地街鎮鄉具體負責組織。

(三)事故調查處置的有關證據、資料由具體負責組織調查的牽頭部門或街鎮鄉歸檔保存。

(四)事故發生后,調查領導小組應明確信息的審核和批準程序,組織宣傳部門指定新聞發言人。事故處置的新聞報道工作由宣傳部門統一負責。按相關規定,將有關事故的原因、影響、人員傷亡、搶險救援工作進展及各級各部門已采取的相關措施等情況及時進行統一,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防止失實和炒作。信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宣傳部門領導同志把關審批。必要時,舉行新聞會,準確、統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