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時間:2022-10-29 0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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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一、主要任務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和貫徹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討論通過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和提交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和通過縣政府各部門機構調整、人員編制和人事任免及獎懲;

(六)聽取和審議縣政府各部門、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工作匯報。

二、工作程序

(一)議題的報送。各單位上報縣政府的請示均送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對需要常務會議審議的,由分管副縣長初審簽署意見,報縣長審簽同意后上會。

(二)議題的確定。常務會議議題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綜合平衡后報縣長審定,未在會前3個工作日報縣長審定的議題,原則上不列入當次會議議題。

(三)會議材料的準備。議題確定后,有關單位務必提前2個工作日將審核后的會議材料按規定格式用A4紙印制26份送縣政府辦公室,由秘書科于會前分送出席人員。

(四)會議記錄、紀要。常務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專人記錄,并草擬會議紀要,經縣政府辦公室分管文秘工作領導核稿后,送會議主持人簽發。

(五)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由縣政府組成人員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并督促落實。

三、議事要求

(一)縣政府常務會議至少應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能舉行。會議出席人因事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列席會議的部門負責人一般應為主要領導。

(二)會議應按預定議題進行,一般不搞臨時動議。

(三)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聽取參會人員意見,既要少數服從多數,也要認真考慮不同意見。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研究的問題,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四)會議列席人在匯報時應簡單明了,著重闡述議題的主要內容;在討論過程中,不議論與議題無關的問題,不重復相同意見。

(五)參會人員應準時到會,遵守保密的有關規定,與會議無關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會場。

四、會議時間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或由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下午。如議題收集達到4個以上或遇人事任免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出席及列席范圍

(一)出席人員:縣政府縣長、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縣長助理、調研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

(二)列席人員:縣人武部、縣新聞社、縣發改委、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縣統計局主要負責人,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邀請縣人大常委會一名副主任、縣政協一名副主席列席。

(三)臨時列席人員:與會議議題相關的部門、街鎮鄉主要負責人,需參加匯報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