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興縣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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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興縣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各項質量法律、法規,促進全民質量意識總體水平提高,打造誠信和諧**,振興**經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以提高產品質量為中心,促進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生活質量等各方面質量的全面提高。力爭“當年初見成效、兩年效果顯著”,即從**年至2008年,通過兩年時間的努力,使我縣產品質量逐步趕上或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第三條以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為指導,強化質量意識、市場意識、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和創新意識,堅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積極推廣IS09000族國際標準,與國際質量管理接軌,加強質量認證步伐,提高產品質量,綜合治理經濟環境,按國內國際質量規則運行縣域經濟,建立健全法治經濟格局,增強我縣綜合競爭能力,使我縣質量工作跨上一個新臺階,全縣質量總體水平進入全省前列。

第四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銷售活動和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必須遵守和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目標和任務

第五條經過努力,在規劃期限內將我縣的總體質量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提高我縣產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建立優勝劣汰、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遏制假冒偽劣行為;同時,增強全民的質量意識,形成“質量振興,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推動我縣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樹立我縣的良好形象。

第六條**年工作目標:

(一)貫徹IS09000族標準力度進一步加大,規模以上的企業通過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數力爭達到30%以上。

(二)產品的抽檢合格率達到85%以上,全縣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合格率達90%以上。

(三)全縣生產企業持標生產達100%,80%以上的企業有保證產品質量的必要措施和檢測手段。

(四)鞏固消滅無標生產成果,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落后產品基本上被杜絕。

(五)“南安”板鴨、金邊瑞香申報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培育江西省名牌產品2個,即新良純生啤酒、逸泉純凈水;培育申報國家免檢產品2個,即偉良鎢業的鎢制品、欖菊蚊香。

(六)全面推廣旅游服務質量標準。

第七條2008年工作目標:

(一)規模以上企業和實行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力爭50%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企業計量基礎工作得到加強,縣域內大型企業按IS010012建立并完善計量檢測體系,中小型企業計量保證確認或計量合格確認。

(三)全縣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率達90%以上,全縣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合格率達95%以上。

(四)創國家名牌或國家免檢產品1個。

(五)市場環境進一步凈化,杜絕重大假冒偽劣違法行為發生。

(六)以農業標準化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農業標準化監測體系,創農產品名優產品一個。

(七)工程質量得到提高,實行建筑用產品合格進場制度。在建工程全面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項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試車、投產、驗收確保一次合格及連續生產能正常使用。工程驗收合格率達95%以上,其中優良率25%以上。

(八)服務行業推行服務質量國家標準,用戶滿意度明顯提高,個別服務企業服務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第八條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扶持一批科技含量較高、綠色環保產品。加速產品的更新換代,優化產品質量結構。充分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逐步把鎢制品、銅材、食品藥品、輕工日化等工業產品,以及臍橙、金邊瑞香、麻鴨、水產養殖業等農業產品做強、做大、做優,并使這些產業成為**經濟發展的支柱。

第九條通過招商引資使全縣經濟持續穩定地增長。至2008年,全縣國內生產總值、工業產品銷售額、出口創匯額、企業實現利稅額增收幅度超過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標在全省名列前茅。

第三章責任和義務

第十條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義務:

(一)加強宏觀調控。依*政策導向,優化產品結構,發展支柱產業和主導產品,大力推進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組織財稅、金融、國土、規劃等部門扶持一批重點企業,促其生產上規模、管理上水平、產品上檔次。

(二)制定質量振興計劃,明確目標要求,激勵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不斷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質量檔次。

(三)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地方性質量規范性文件,促進質量法制化管理,建立質量監督制度,強化監測手段,加快建設現代化的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制止地方保護主義。

(四)強化對“打假治劣”工作的領導,把“打假治劣”納入行政工作的目標責任管理,努力使本行政區域不出現量大面廣的質量問題。

(五)積極宣傳,增強全民質量意識,營造質量興縣的良好氛圍。

(六)建立質量基金。質量基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和社會贊助兩部分組成,由質量興縣領導小組專項用于實施質量管理和獎勵等必要開支。

第十一條質量興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質量興縣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責任是:

(一)負責本轄區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

(二)組織、協調“打假治劣”活動;

(三)檢查、督促、指導各部門的質量工作;

(四)對質量興縣工作進行宣傳教育;

(五)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檢查和綜合考核。

第十二條質量興縣各項具體工作由下設的產品質量工作部、工程質量工作部、服務質量工作部、農業產品質量工作部共四個工作部門承擔。各牽頭單位要負責好本部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成員單位應按本方案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大力支持配合好工作部的工作。各工作部門設立情況如下:

(一)產品質量工作部:

①牽頭單位:縣質監局

②成員單位:縣經貿委、縣工商局、縣科技局、縣環保局、縣食藥監局。

(二)工程質量工作部:

①牽頭單位:縣規劃建設局

②成員單位:縣水務局、縣交通局、縣房產局。

(三)服務質量工作部:

①牽頭單位:縣文明辦

②成員單位:縣旅游局、縣教文局、縣衛生局、縣人民銀行、縣城管局。

(四)農業產品質量工作部:

①牽頭單位:縣委農工部

②成員單位:縣農業局、縣果業局。

第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開展工作,認真履行如下職責:

(一)為企業提供、推薦和選擇質量保證體系,幫助企業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對體系的實施進行監督與評價。

(二)加強對企業廠長(經理)及質量管理人員和質量保證體系內審員的培訓。

(三)建立**縣標準信息庫,搜集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資料,為企業提供和推薦符合**經濟發展的最新標準信息。

(四)鼓勵企業采用科技含量高、符合環保要求的先進標準,幫助企業制訂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指導企業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內、國外先進標準。

(五)協助企業建立和完善計量檢測體系和質量檢驗體系。

(六)加強鍋容管特等特種設備的管理,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

(七)制訂**縣名牌戰略規劃,培育和申報省級名牌企業、名牌產品。

(八)幫助企業辦理有關產品認證和生產許可證工作,并對其實施進行監督。

(九)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強化質量監督,建立打假治劣專門隊伍、加大打假治劣力度、積極開展打假治劣工作,加大扶優扶強力度,制止和打擊各種制假售假違法行為,同時加強扶優扶強力度。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二)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要求,把好工商企業開辦審查登記關,依法登記注冊,加強日常管理和年檢監督力度,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積極為明星企業和名、特、優、新產品在異地開設窗口、占領市場提供有關手續。

(三)根據廣告法規規定,加強對廣告及其他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查廣告內容,避免虛假廣告的出現,加強戶外廣告管理。

(四)加強注冊商標和商標標識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制止假冒商標和任意使用他人商標標識的違法行為。

(五)定期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等級監管,開展綠牌(守信)企業、藍牌(警示)企業、黃牌(失信)企業、黑牌(嚴重失信)企業的評定活動,并建立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

(六)強化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管,嚴格落實商品準入制度和商品質量監管關口前移的監管機制,制止商品市場假冒違法活動;完善信息系統,每月定期匯集同級政府管理區域內“打假治劣”情況。

第十五條縣經貿委的主要職責:

(一)提供產業政策,當好政府參謀;

(二)負責全社會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抓好重點企業上規模、上水平、上檔次工作;

(三)有計劃、分階段地組織企業進行質量趕超國內一流和國際先進水平活動。

第十六條衛生、食藥監部門根據(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在規定職責范圍內查處生產、經銷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等產(商)品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計劃管理部門要把提高產品質量的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實際措施,確保實現。

第十八條科技管理部門應著重為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提供支持;著重為中小企業的產品上水平、上檔次、上規模服務;著重針對提高產品質量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著重為企業開發國家級、省級新產品提供支持。

第十九條規劃建設部門應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化對建筑工程(勘測、設計、施工)質量的監督工作,確保完成好預定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條農業、果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起農業標準體系和監測體系,積極施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建立無公害農業生產基地。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檢查、督促企業保證儲運質量,反對野蠻裝卸,不為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者提供運輸工具,積極配合質量監督、執法部門的“打假治劣”活動。

第二十二條統計部門將產品質量等品率、質量損失率、工業產品銷售率、新產品產值率等質量指標納入正常的統計渠道。

第二十三條物價部門要實行優質政策,對國家管理價格的產品,按照價格分工管理權限和“按質論價、分等定價、優質優價”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銀行、稅務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對企業為提高質量所采取措施的項目,在信貸、稅收方面給予充分支持和優惠。

第二十五條土地、規劃建設部門對企業為上規模、上水平、上檔次,提高質量所采取的技術改造項目,在土地安排使用上應予以優先保證。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在評價質量、提高全民質量意識等方面,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和監督作用。

(一)開辟質量宣傳專題欄目,廣泛進行質量知識、質量法規的宣傳;

(二)建立熱線電話,對社會反響強烈的質量問題進行跟蹤報導,及時曝光;

(三)承擔產品廣告單位要嚴格按《廣告法》開展廣告業務,對涉及產品質量內容的廣告應進行審查核準,并保存有資格檢測機構(已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的技術機構)的可供廣告用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書或報告單。

第二十七條公安、司法部門要密切配合和協助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食藥監等部門查處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商)品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對那些生產、銷售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案件,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

第二十八條旅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旅游行業的規范,制定全縣旅游服務質量標準,加強賓館和旅游景點(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實行旅游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到各類中介組織應加強對消費者、廠家和商家合法權益的保護,并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自身作用。

第三十條其他部門要認真做好與本部門工作性質有關的質量工作,為質量興縣作貢獻。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經銷者的責任和義務:

(一)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勞動者技術素質,制定質量目標計劃,保證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規定的要求;建立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廠長(經理)對質量負全責,并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保證企業質量檢驗機構的獨立監督、檢測職權,嚴禁對質量檢驗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二)嚴格按下列規定生產和銷售產品:

①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廠和銷售;

②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不準投料、組裝;

③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④無產品質量標準,未經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不準生產和銷售;

⑤不準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仿造商標、假冒名牌及用搭配手段推銷產品。

(三)產品出廠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達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質量要求,具有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簽證的產品檢驗合格證;

②有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廠址、產品技術標準編號等文字說明,限時使用的產品注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強制性認證制度的產品,注明證書編號、批準日期和有效期限;

④機器、設備、裝置、儀表以及耐用消費品,除符合以上三項要求外,還需詳細的產品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的技術經濟參數、使用壽命、使用范圍、保證期限、安裝方法、維修方法和保存條件、技術保養檢修期以及其他有關產品設計參數的有效數據,電子電器產品附有線路圖和原理圖;

⑤包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劇毒、危險、易碎、怕壓、易潮、忌倒置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有顯著的指示標志和儲運事項,產品包裝上標注凈含量;

⑥使用商標和分等分級標記;

⑦符合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等級,仍有使用價值的“處理品”,在產品和包裝上必須標出顯著的“處理品”字樣。違反國家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律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以“處理品”流入市場,不得用“處理品”生產和組裝用以銷售的產品。

(五)在產品保證期限內,用戶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準以及保證期限內的質量要求時,由產品生產者對用戶和經銷者承擔質量責任,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修復或更換退賠。

①產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換后即能恢復使用要求的,負責按期修復;

②產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復的,負責更換合格品;

③產品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本產品出廠的規定,用戶要求退貨的,負責退還貨款;

④造成經濟損失的,負責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⑤由維修服務或經銷者負責產品售后技術服務的,生產者必須按售后技術服務合同,提供足夠的備品、備件和必要的技術支援。

(六)經銷者進貨時,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明確產品的質量責任,經銷者出售的產品,必須符合本辦法對銷售產品所規定的要求。

(七)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國家法規、質量標準以及保證期內質量要求的,由該產品售出的經銷者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儲運者的責任和義務:

(一)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運要求進行儲存、運輸和裝卸。

(二)在產品入庫儲存或出庫、產品承運或交貨時,承儲、承運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交接驗收制度,明確產品責任。因儲存、運輸、裝卸造成產品損傷的,由承儲、承運、裝卸者分別承擔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質量興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辦法落實過程中的檢查、指導、考核,各部門要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四條獎勵辦法:

(一)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定期表彰和獎勵在實施“質量興縣”工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共設立7種質量獎。

①質量興縣貢獻獎;

②取得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認證獎;

③創名牌或馳名商標獎;

④質量興縣宣傳教育優秀獎;

⑤質量誠信獎(含創建建筑優質工程獎和創文明服務窗口獎);

⑥質量進步獎;

⑦其他類型的質量貢獻獎。

(二)獎勵采用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辦法,重獎創名牌的企業,同時對指導企業創名牌作出重要貢獻的質監部門給予獎勵,具體由“質量興縣”領導小組組織頒發。

(三)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應制定切合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的表彰和獎勵辦法。

第三十五條懲罰措施:

(一)依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及無證產(商)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對各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出現量大面廣的質量問題,追究包括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內的主要領導責任,實行一票否決。

(三)對質量問題嚴重的生產者采取以下措施:

①產品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抽查一次不合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由質量興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黃牌”警告。

②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各有關部門要會同主管部門,對抽查結果區別不同情況采取邊生產邊整改、限期整改或停產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務。

③生產者進行整改后,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突擊性復查,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企業主管部門要對其領導班子進行調整;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由衛生部門吊銷其衛生許可證;外資企業,按縣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視其情節,依法實行經濟處罰和停止生產、銷售、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對制造、銷售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坑害農業生產,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支持、縱容、包庇制售偽劣商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予以嚴肅懲處。

(六)國家工作人員和監督、執法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質量興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