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建筑市場指導意見
時間:2022-03-30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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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類經營活動行為,保證建設活動合法、有序、規范的進行,最大限度維護和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及有關的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就進一步規范建筑行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法依規管理建筑行業各項事務,保障我縣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二、組織機構
成立“縣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行為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改委、經貿委、外經委、國土、規劃、建設、房管、城管、環保、消防、氣象(防雷)、人防、國投、工業園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抽調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督查組。
三、工作目標
涉及到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部門要各負其責,協調配合,確保建筑行業法津法規得到貫徹實施。
四、適用范圍
本縣縣域范圍內的所有建筑行為都必須遵守本實施意見。
五、管理措施
(一)行政審批。加強環節控制,嚴格執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上一個環節審批部門必須明確告知建設單位到下一環節辦理手續,下一個環節審批部門必須以上一環節所辦手續作為前置條件,切實做到一證管多證,后證管前證,實行完整的閉合管理。
規劃選址,立項環評。在項目工程實施前,要認真做可行性研究分析,從經濟、技術、未來發展和環保等方面分析,在符合土地性質的前提下,提出最佳選址意見,并辦理好立項、環評等相關手續。
規劃審批。用地規劃要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工程規劃要保證在標高、平面布置、層高、總高度以及外形均要符合要求。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業主)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相關審批手續,并報城管局備案;在建設過程中,城管應加強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土地審批。國土資源局要嚴格把關,確實提高土地的價值和土地的利用效率,發放土地權屬證明前,建設方一定要先取得規劃用地紅線圖、規劃設計條件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房屋拆遷必須由有資質的拆遷公司負責,拆遷公司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拆遷沒有到位的不準開工建設。
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批。規劃方案或初步設計要通過規劃局組織的專家小組評審;施工圖設計要經有資質的審查機構的技術審查和建設局的行政審查通過,做到高標準設計。同時必須滿足節能、消防、綠化、排水、防雷、水文、地質、抗震等的要求。
項目的招投標實施。根據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縣工程建設招投標辦要加強監督管理。外來施工(監理)企業必須辦理進贛進饒備案手續,并加強項目經理(建造師)、五大員持證上崗監管。
合同管理。加強合同的備案管理工作,勘察、設計合同應規范備案。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圖施工,保證原材料的質量,根據規范操作,監理單位必須為建設單位(業主)提供技術上的服務,實施旁站管理,并做好記錄。
施工許可。投資總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要先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方可開工建設。建設局負責審查各方責任主體的資質資格,建設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設計圖紙是否通過專家審查。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規劃部門負責定位放線。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文明施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加強行政監管職能,從原材料的質量,施工技術,樣品的抽樣檢測,隱蔽工程的驗收等方面入手,保證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保證工程質量和房屋結構安全的重要手段,建設局要加強驗收備案的管理力度,嚴禁對不具備備案條件的項目工程備案。
房產預售,產權證辦理。房管局要加強對房地產管理,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建筑方面的法規法律,并自覺地遵守。建設(業主)、設計、施工、監理、勘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項目建設經濟、美觀、節能、實用。項目開工前,實行嚴格的開工審查;在建設過程中,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整體綜合驗收,驗收時要邀請規劃、建設、發改委、經貿委、國土、房管、消防、人防、環保、綠化、通訊、防雷等部門參加,嚴格驗收備案制度。以達到土地利用合理,規劃指標落實,建筑市場有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安全的綜合效果。各有關部門要依法行政,既要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又要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國土局在發放土地使用權證時,要查驗規劃選址意見書、規劃設計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在發放工程規劃證時,要查驗土地使用權證、綠化審批表;放線定位時,要查驗施工許可證。建設局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時,要查驗土地證、拆遷許可證和建設用地、工程規劃許可證。房管局在發放房產證時,要查驗土地證、規劃證、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項目監管。“三分建設,七分管理”,在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提高工程規劃設計水平和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的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建筑行業審批后的管理工作,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將辦理完畢的相關審批手續報執法部門備案;執法部門要切實履行受委托的職責,應當遵照自身職權范圍加強巡查,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將問題控制在萌芽狀態。對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執法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相關委托機關審批,在取得相關委托機關同意后,可對當事人或單位進行相關處罰。建工委、縣政府法制辦和相關委托機關負責對建筑市場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三)行政處罰。為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縣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市場行政執法實行聯動執法,由縣城市管理聯合執法大隊按萬府發[2008]9號文件執行。
1、簡易程序。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二名以上執法人員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口頭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對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填寫處罰決定書并交付被處罰人;
(4)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由辦案人員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辦案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于二日內報所屬委托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除簡易程序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其他行政處罰案件按一般程序處理。具體程序如下:
(1)立案。執法部門應及時發現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并進行初步調查取證,填寫立案申請單,提交所屬委托機關審批。相關委托機關對應當立案的,應同意立案,立案時應填寫立案審批表。
(2)調查取證。立案后,執法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所在地鄉(鎮)政府應派相關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全力配合調查取證。調查,收集證據,應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及時的原則,即收集對相對人不利的證據,也收集對相對人有利的證據。調查取證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所提取的物證要開具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并由出具書證人簽名或蓋章。各執一份。
詢問。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補正。
勘查。進行實地勘查時,應當制作勘查筆錄,并有當事人在場,由執法人員、當事人及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鑒定。涉及專門性問題的,由相關法定部門鑒定。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必須當場清點,開具清單,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各執一份。
案件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書寫案情調查報告。案情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等。
(3)審核審定。對可進行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應將案情調查報告連同案件材料,及時提交所屬委托機關審核,相關委托機關對案件審核通過后,報建工委領導審定。審核審定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包括:①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②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③定性是否準確。④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處罰是否適當。⑤程序是否合法。⑥有關執法文書是否符合規范;文字是否簡明扼要、通俗易懂;文句是否遵守語法、合乎邏輯;是否正確使用標點符號、文中有無錯漏等。對建工委和相關委托機關提出的意見,執法部門應予采納。
(4)告知。對應當進行行政處罰的,相關委托機關出具行政處罰告知書,執法部門應及時將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處罰告知書的內容包括: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②違法的事實和證據;③擬作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④當事人享有的權利;⑤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機關和日期。對適用聽證程序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組織聽證。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內提出申請要求聽證的,執法部門應當在15日內組織聽證,并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聽證通知書的主要內空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等有關事項。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3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法部門根據所屬委托機關審核審定的意見,結合聽證情況,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委托機關主要領導審批,加蓋所屬委托機關印章。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②違法的事實和證據;③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④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⑥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7)送達。執法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應在七日內直接送交當事人。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當事人應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留在當事人處,即視為送達。
(8)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一般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至結案時間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對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申請復議、聽證、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及裝飾裝修工程案件不作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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