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城管實施安排意見

時間:2022-03-23 06:13:00

導語:數字城管實施安排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數字城管實施安排意見

為全面提高城市日常管理和應急處置水平,進一步整合城市管理資源,根據《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市政府2011年第1號令),現就推進數字城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設“秀美”目標,強化現代信息技術支撐,加快城市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建設,建立規劃、建設、管理、服務、監管有機銜接的數字城管系統,創新城市管理模式和工作機制,促進城市管理流程再造,努力實現“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第一時間處置問題、第一時間解決問題”的要求,不斷提高城市的日常管理、應急處置能力和效率。

二、工作目標

2012年績溪縣、郎溪縣要建成數字城管平臺,年底前投入運行,并與市級平臺數據交換系統對接。寧國市、旌德縣、涇縣要完成前期工作。

2013年寧國市、旌德縣、涇縣建成數字城管平臺。初步形成覆蓋各縣(市)的全市一體、標準統一、信息共享、全局互動、適應城市管理要求的數字城管體系。

2014年進一步擴大數字城管管理服務區域,拓展管理服務內容,有條件的縣(市)進一步向鄉(鎮)輻射延伸。

三、建設內容

為充分共享現有資源,減少重復投資,加快縣(市)數字城管建設進度,實現市、縣(市)平臺無縫對接,各縣(市)新建數字城管平臺應搭建在市數字城管統一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上,共享市級平臺的核心支撐平臺、業務系統、無線采集系統、GIS服務平臺、短信平臺、車載GPS定位監控子系統等。因各縣(市)接入產生的市級平臺擴容升級費用由接入的縣(市)分攤。市級平臺原有建設費用仍按原渠道支出,主機托管費用和運行維護費用由共享市級平臺的縣(市)分攤。

各縣(市)自行完成監督指揮大廳建設、網絡建設、基礎數據建設、熱線呼叫受理系統建設和縣(市)數字城管應用系統的實施等其他建設內容。各縣(市)的項目建設要堅持先進適用和資源整合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電子政務網絡,整合視頻監控、服務熱線等資源,加強系統的深度開發,綜合利用已有的人員、設備和信息,避免重復建設。

四、運行模式

(一)機構組建。各地要結合實際,成立縣(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辦公室(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采取“監督與指揮職責上分離、機構上合一”的做法,強化監督、指揮的互動與合作,按要求履行“兩軸(監督中心、指揮中心)”的職責。

(二)標準細化。嚴格按照住建部及《市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立案、結案標準》,結合本地城市管理工作實際,科學補充當地“數字城管”事件、部件內容及立案、結案規范,強化管理標準的剛性。

(三)監督考核。要結合當地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實際情況,將“數字城管”的全部事件、部件問題分解落實到各個責任單位。要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對責任單位問題處置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接受社會監督。對一些邊界或職責交叉的問題,要強化協調力度,確保問題解決。

(四)信息采集。建立“數字城管”問題發現的有效機制,提倡“養事不養人”,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招聘采集公司,及時發現城市管理事件、部件問題;要注重與專業監督機構資源上的整合,建立日常問題發現機制,確保問題的及時發現和處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政府要成立由縣(市)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信息、城管、公安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建設運行中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二)加快建設進度。各縣(市)要根據項目建設的總體要求,制定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并按有關規定做好項目的評審、立項和實施。要明確項目建設和運行的牽頭單位(一般應為各地的城管部門),抽調專門人員,盡快實質性啟動項目建設,確保預定建設目標實現。

(三)堅持規范建設。各縣(市)數字城管平臺建設應按照“三統一”的要求,做到業務流程統一、標準代碼統一、統計口徑統一,確保完成規定內容,創新自選項目。也可結合實際,采取“規劃一步到位,建設分步實施”的做法,逐步推進項目建設。在平臺建設中應做好與市級平臺的共享與對接,減少項目建設成本,提高數字城管運行效能。

(四)注重運行實效。各縣(市)要結合數字城管平臺建設,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大城管”工作格局。要強化對城市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派遣、協調、督辦的力度,確保問題及時發現和解決。要建立城市管理問題代整改制度,動態開展數字城管實施區域和管理內容的拓面增容,著力推進城市管理階段性突出問題的解決。

(五)落實資金保障。各地財政要保障數字城管工作所必需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將數字城管系統建設作為本地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專項資金。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安排好城市管理中相關事件、部件問題處置所需經費,并切實加強對數字城管相關建設資金和經費使用的財務、審計監督。

(六)強化服務保障。市政府信息辦、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要積極做好系統建設的業務指導,并根據縣(市)的要求,做好相關培訓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