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職業資格清理意見

時間:2022-11-30 09: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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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職業資格清理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省人事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

職業資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評價人才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職業資格制度對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有的部門、地方和機構隨意設置職業資格,名目繁多、重復交叉;有些機構和個人以職業資格為名隨意舉辦考試、培訓、認證活動,甚至假冒權威機關名義組織所謂職業資格考試并頒發證書等。為有效遏制職業資格設置、考試、發證等活動中的混亂現象,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確保職業資格制度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7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八部委《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8號)要求,現就我省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清理規范的范圍

清理規范范圍包括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市、縣(市、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各類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等活動,各類企業面向社會設置或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及考試、發證等活動。

二、清理規范的內容

清理規范工作內容包括與職業資格相關的各類活動,重點清理規范下列行為:

(一)無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設置行政許可類職業資格;

(二)未經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

(三)未經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置以專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

(四)未經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擅自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及超許可范圍、許可等級組織考試、鑒定活動;

(五)職業資格考試、鑒定機構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六)強制開展考前培訓,以考試為名推行的各種培訓;

(七)未經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擅自舉辦職業資格培訓的或超許可范圍組織培訓;

(八)違法、違規印制及濫發證書等活動;

(九)培訓機構虛假廣告進行欺詐宣傳;

(十)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違規收費行為。

三、清理規范的方法

各地、各部門要對本地區、本系統職業資格設置、考試、鑒定、培訓、收費和發證等活動進行認真摸排梳理,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按要求填寫《職業資格清理規范情況統計表》(附后),并提出保留、歸并、調整或取消的處理意見,連同情況說明和相關政策文件復印件(一式兩份),于6月20日前分別報送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并抄送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凡未報或漏(瞞)報的項目一律不予保留。

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鑒定、發證活動,以及各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自行設置的職業資格及面向社會開展的相關考試、發證活動,原則上都應立即停止。對確需保留的職業資格,可提出保留意見并上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批納入國家統一管理并向社會公告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凡未經批準和向社會公告的職業資格,今后一律不得開展相應的考試、鑒定、發證等活動。各類企業自行開展的冠以職業資格名稱的相關活動應立即停止。

四、清理規范工作步驟

(一)部署階段(5月20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就開展清理規范工作進行宣傳發動。

(二)清理登記階段(5月20日-6月20日)。各地、各部門進行自查,對各類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活動進行清查登記、匯總,形成總結并按時上報。

(三)匯總審核階段(6月20日-6月30日)。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對上報匯總的職業資格及相關考試、發證活動進行匯總,并會同省有關單位進行審核,形成我省取消或保留的意見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清理規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清理規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按時高質量地完成清理規范工作任務。我省清理規范工作由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牽頭,會同公安、監察、教育、民政、財政、工商、物價組織實施,并分別在省人事廳、省勞動保障廳設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清理規范工作辦公室、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清理規范工作辦公室。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組織協調本地區、本系統的清理規范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合作。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負起牽頭職責;財政和物價部門負責對各類職業資格考試、鑒定、培訓、發證等收費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查處和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工商部門負責查處各類違法廣告、虛假宣傳、超范圍經營行為;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或買賣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職業資格之名進行詐騙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民政部門配合業務主管單位對社會團體開展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監察部門要對清理規范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監察對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省直各部門和單位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清理規范工作。

(三)認真總結,按時上報。各地、各部門清理規范結束后,要對本地區、本系統清理規范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工作總結應包括:基本情況,即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情況、清理規范措施和成效;處理意見,即對每個職業資格明確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調整或歸并的處理意見,并詳細說明各類職業資格的名稱、類型、設置依據和設置單位、實施單位和實施時間、已獲得資格人數、涉及范圍、證書名稱及需要報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進行調整、審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規范發展的意見。

各地、各部門在清理規范工作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清理規范工作辦公室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