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事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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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事業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市政府有關部門: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為加快構建戰時能力強、平時作為大的現代人民防空體系,更好地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防空防災服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結合我市實際,經2008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就進一步推進**市人民防空事業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領導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對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

(一)切實加強人防工作的領導。市、區縣(自治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要高度重視人防工作,切實加強對人防工作的領導,堅持人防工作的主體地位,履行好人防工作職責。要把人民防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定期研究部署人民防空工作,及時解決人民防空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建設相適應,與城市建設相協調;納入政府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標。

(二)發揮軍事機關的領導作用。**警備區、各區縣(自治縣)和鎮(街道)人民武裝部對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負領導責任,把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作為軍事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專人和有關部門聯系人民防空工作,建立健全軍政聯席會議和軍地聯合辦公等制度,積極、主動配合本級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三)落實人民防空工作機構設置。各區縣(自治縣)必須依法設立人民防空辦公室,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尚未設立或機構不健全的區縣(自治縣)要根據所在地區的防護類別和所擔負的人民防空任務,按照職能,進一步落實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主城九區以及重點區縣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加掛民防辦公室牌子,承擔防災救災公共突發應急任務。鎮(街道)、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要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人民防空工作。

二、加快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揮體制機制。按照軍地聯合、平戰結合、統一高效的原則,實行市、區縣(自治縣)、鎮(街道)三級人民防空指揮體制。根據需要適時建立各級人民防空指揮部。進一步優化各級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的編成,明確職責任務,規范指揮程序,健全工作制度。

(五)加快人防指揮所及配套設施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將人民防空指揮所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年安排,加快實施建設。2012年前,各區縣(自治縣)都要完成指揮所(地面應急指揮中心)建設任務,配齊指揮要素,完善指揮功能,落實管理機構。

(六)提高人防信息化水平。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按照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的要求,適時組織制(修)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一并納入本級政府和軍事機關的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依托軍地信息網絡、數據資源,有重點、分步驟地加快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基礎建設,軍地有關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要提供技術、網絡、信道、頻率、數據等方面的支持保障。與防空防災有關的行業(單位)的網絡要按照政府的指令接入各級人民防空指揮所。2012年前,建成覆蓋全市城區的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專用網,全面提高戰備通信保障能力。

(七)增強防空警報報知能力。按照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規劃要求,大力加強各類住宅小區、開發區、大學城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重要經濟目標的防空警報建設。廣泛利用廣播電視、移動通信、機動警報車、樓宇廣播等手段,實現空情報知多元化。2010年前主城九區及萬州區、涪陵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要完成防空警報統控系統建設,其他區縣(自治縣)要完成防空警報建設任務。

三、統籌規劃,促進人民防空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八)城市建設要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他有關專項規劃時,應配套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篇章,并同步組織實施。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干線、地下車站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區、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大學城等應當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經濟發達較快的鄉鎮要同步規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九)充分發揮人防工程平時社會作用。積極開發利用人防工程,通過開辟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庫、地下人行通道,開放納涼點,提供緊急避難場所等為發展城市經濟、方便群眾生活、防災救災服務。主城區和中心城區的人民防空疏散干道、連通道和其他大型公共工程,要盡可能與地面建筑和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及其他地下工程結合修建,實現功能互補和綜合效益最大化。新建、在建人防工程,須在確保戰時防護功能的前提下滿足平時的社會需求。

(十)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等條件限制不能修建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對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人民防空部門要嚴格依法處理。規劃部門要嚴格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核發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不得發放。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主城區(含北部新區、九龍園區)的易地建設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其他區縣(自治縣)易地建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十一)加快人防公共工程建設。加大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建設力度,加快人防公共工程建設,提高城市整體防空抗毀能力。要合理布局,有計劃地安排修建人民防空地下醫療救護、防空專業隊伍、重要物資儲備、連通道、疏散干道等重要公共工程。在人防工程規劃范圍內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所建項目要符合人防工程的防護要求。

(十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民防空建設。積極培育發展多元化投資主體,采用合資、合作、股份制、獨資等多種投融資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設步伐。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有關優惠政策。對經發展改革部門立項、規劃部門選址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劃撥土地項目目錄》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免交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規費,工程建設與開發利用的水、電、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收費。

(十三)嚴格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嚴格項目審批、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圖審查和防護設備生產分別實行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制度。

四、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增強城市整體防護救援能力

(十四)實行防空防災相結合。按照平戰結合方針,要在人民防空系統基礎上拓展民防職能,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專業隊伍和疏散地域等資源,為政府指揮應急救援行動提供指揮平臺、警報通信、群眾疏散、救援力量等相關支持,積極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

(十五)加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按照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單位落實的原則,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實行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發展改革部門牽頭,人民防空和重要經濟目標單位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具體落實的管理體制。重要工程和重大項目的布局選址,要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新建重要經濟目標,原則上要分散布局,采取隱蔽偽裝、信息防護等措施修建必要的地下防護工程和配套設施。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工廠、倉庫,要制訂周邊人員應急疏散計劃和應急救援方案。

(十六)推進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人口的1‰—3‰依法組建搶險搶修、醫療救護、消防、治安、防化防疫、通信和運輸專業隊,修(制)訂戰時擴編計劃。有條件的地方可組建引偏誘爆、偽裝設障、信息防護等新型專業隊伍。各專業隊伍每年要安排時間進行實戰訓練。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組建單位要參照民兵訓練標準解決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組訓和必要的裝備器材經費。人民防空專業隊伍組織、管理、訓練和保障實施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和**警備區另行規定。

(十七)加快疏散地域建設。2010年前完成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設規劃制定任務。市和區縣(自治縣)要修(制)訂城市人口疏散方案,擬制流動人口疏散計劃,確定疏散對象、路線、安置地域和組織指揮機構,并適時組織疏散演練。有條件的地方,疏散地域建設要為黨政機關戰時辦公提供基本條件。

(十八)加強人防工程的安全監管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做好以防坍塌、防火災、防水災、防爆炸、防恐怖襲擊等為重點的安全監管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為主,認真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五、落實人民防空經費,規范國有資產管理

(十九)切實落實人民防空經費。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將所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人民防空重點建設項目等的資金需要。人民防空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十)依法征繳人民防空經費。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規定征收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市財政、審計、人防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區縣(自治縣)易地建設費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和檢查。

(二十一)加強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按照權屬關系,由財政部門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專業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國有資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確保資產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毀人防工程、通信警報等設施設備,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損毀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并按規定補建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拆除(損毀)賠償費。人民防空資產的轉移、報廢必須按管理權限報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六、加強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現代防空與救援知識

(二十二)深化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堅持多形式、多層面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全民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職責和義務的自覺性。教育部門要把人民防空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國防教育計劃,組織對高等院校(高等職業院校)、初級中學學生開展防空知識教育與訓練。司法行政部門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市人民防空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納入“五五”普法教育規劃,統一組織實施。行政學院要把人民防空內容納入主體班培訓課程,組織對人民防空建設考察。企事業單位要把現代防空與救援知識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教育訓練。新聞媒體要積極做好人民防空宣傳工作,為人民防空建設做好正確的輿論導向。

七、完善人民防空法規體系,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三)完善人民防空法規體系。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市人民防空條例》的實施情況,擬定出臺《**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市群眾防空組織建設管理辦法》,確保人民防空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四)加大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力度。各區縣(自治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人民防空執法工作,明確專(兼)職執法人員,細化執法程序,量化執法標準,落實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責任制和績效評估。依法加強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認真查處違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不履行人民防空義務、妨礙人民防空建設的行為,依法保護人民防空建設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