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談話誡勉意見

時間:2022-09-24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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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談話誡勉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制度。

一、誡勉的對象和內容

凡屬縣委管理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經組織考核、民主測評,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到降職、免職和紀律處分程度的,均應實行誡勉,使其限期改正。

(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力,全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紀律松懈,不思進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犯自由主義者;

(二)不能正確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在群眾中散布有損黨的形象的消極言論,影響減弱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者;

(三)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漂浮,弄虛作假,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政績平庸或組織領導和統籌能力較差,工作失誤較多,完不成工作任務者;

(四)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思想意識較差,道德品質存在問題,職工群眾意見反映較大者;

(五)不能按黨性原則和領導干部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在班子中有意鬧不團結,挑撥是非,搞內訌直接影響團結者;

(六)組織觀念不強,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安排,無正當理由超過半個月不到位者;

(七)群眾觀念淡薄,不關心群眾疾苦,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久拖不辦,損害黨群、干群關系,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失誤,致使矛盾激化者;

(八)群眾威信低,民主測評稱職票達不到60%或不稱職票在30%以上的,或在年度考核中存在突出問題,但未達到不稱職條件者;

(九)思想政治素質和法紀觀念不強,有參與賭博、迷信活動等不良行為者;

(十)因其它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誡勉者。

二、誡勉期限

誡勉期限一般為半年,誡勉期間不影響被誡勉者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正常參加年度考核。

三、誡勉程序及方法

(一)對需要實施誡勉者,經縣委組織部調查核實,提出實施誡勉意見,報請縣委同意,向本人發誡勉通知書對其實施誡勉。

(二)誡勉談話由縣委組織部部長或縣紀委書記組織進行,其主要內容是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誡勉的具體要求。必要時由縣委主要領導進行集體談話。

(三)誡勉談話后,由縣委組織部向被誡勉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通報談話情況,所在單位黨組織要加強其思想政治教育。被誡勉者本人要深刻反思剖析自己,針對存在的問題及不足,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自覺接受所在單位黨組織的幫助教育。

(四)被誡勉者在屆中或換屆考察中應作為重點進行考察,在誡勉期間不能調整工作單位,不得提拔使用,也不得參與評選先進。

(五)誡勉期間,被誡勉者要按時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個人整改情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誡勉期滿,被誡勉者本人要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寫出書面整改思想匯報。所在單位黨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會、支部黨員會或職工會進行民主評議,并做出實事求是的鑒定,同本人思想匯報一并報縣委組織部。

(六)縣委組織部依據跟蹤考察的情況,提出解除誡勉或調整崗位、免職等使用意見,報縣委常委會議研究。誡勉期間如發現被誡勉者有違紀違法行為,由執紀執法部門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