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危房改造管治規定

時間:2022-05-18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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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危房改造管治規定

年以來,我縣城區停止審批個人建私房,但城區一些老房、舊房因受災等原因成為危房而無法保證居住安全,相關房主迫切要求進行改建。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政辦[]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縣城區內的私人危險房屋改造管理本著合理疏導和嚴格按年度總量控制的原則,以實現既有利于城區改造和開發建設,又能切實排除危險房屋險情,確保人民群眾居住安全。

第二條年度總量控制指標每年初由縣建設局提出,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條縣政府成立縣城區私人危險住房改造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國土局、建設局局長任副組長,縣國土、建設、房管、民政、監察等部門及等鄉鎮分管領導為成員,具體負責研究、審查和決定城區可允許進行改造的私人危險住房。管理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縣建設局),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和受理危險住房改造申請。

第四條申請危險住房改造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省、市級房屋質量檢測鑒定部門鑒定為D級危險住房;

(二)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合法取得;若僅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的,應向國土或房屋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或房屋的用途和面積,及時出具相關產權證明,并注明現狀面積和合法產權面積;

(三)危房改建應不在城市規劃的主次干道、政府已批準的舊城改造項目或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范圍內,同時符合規劃建設和消防部門的專項審查要求;

(四)四址無糾紛,與周邊房屋間距不足的,申請人須取得四邊相鄰住戶或產權單位的同意改造協議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五)城區無其他住房的;

(六)申請人是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含村民),且危房產權系初始登記的。若屬于交易取得的,必須是在年4月之前已辦妥產權變更手續并領取產權證書的。

第五條危房改建面積控制在原房建筑面積范圍內,按原性質、原基地、控制規模的原則審批,層數控制在3層及3層以下。

第六條經省級房屋質量檢測鑒定部門鑒定為C級而未達到D級的,只能對房屋損壞部分進行除險、加固。經鑒定房屋危險等級達到D級,但不符合改建條件的,確屬無房戶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或村集體解困房。經鑒定屬于人為破壞引起的危房,不得進行改建。

第七條危房改建審批程序。申請人持經有房屋安全鑒定資質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城區私人危險住房改造管理辦公室申請危房改建。由管理小組辦公室組織縣國土、規劃、房管、民政、質量監督站等部門及鄉鎮進行聯合審查核實,提出核實初步意見,報審查領導小組研究,根據年度總量控制要求以及申請人的具體困難,提出年度擬同意安排改造初步名單,經公示無疑異后由相關部門辦理個人建房有關審批手續。

第八條經審批的危房改建戶應按審批的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房保證金及其他稅費。

第九條危房改建應接受房屋建設主管部門的管理,不得超過審批的建設規模??⒐r應經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返還建房保證金。房屋改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原土地使用權類型予以確權登記。對不按國土、規劃部門審批進行建設的,由原審批部門注銷審批許可證,并按違章建筑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發現查實,吊銷所有批準證件,所建房屋按違章建筑予以處理。若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土地、房產等部門審核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等過錯行為,導致虛假證明材料被采用的,追究經辦人和部門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