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構管理工作規定

時間:2022-03-15 04:48:00

導語:房地產中介構管理工作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房地產中介構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機構,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住房置業擔保等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機構。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應當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規定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設立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房地產管理部門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次年年初公布上年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七條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五)依法交納稅費;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服務費由中介機構統一收取并開具發票。

第九條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條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臺帳。記錄與臺賬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費用收支情況,以及國家、省規定要求記載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推行房地產中介機構“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網上申報,誠信檔案、中介信息、資金周轉網上查詢”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條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由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