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監管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30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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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監管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四條邵東縣人民政府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用于本縣轄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省管高速公路發生的除外)中人身傷亡救助及醫療搶救費用。

第五條邵東縣人民政府成立由財政、公安、衛生、農機、審計、地稅、法院等部門組成的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全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邵東縣財政局為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四)組織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人在更換之前的財務審計工作;

(五)依規對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條邵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設立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設置專職管理人員,履行救助基金日常管理職責。

基金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七條邵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并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邵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基金辦日常工作,審核、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邵東縣農機局負責協助基金辦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邵東縣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費中提取的資金,此款由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統一撥付到縣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二)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機動車號牌拍賣所得資金;

(七)縣人民政府的財政補助資金;

(八)社會捐款;

(九)其他資金。

第九條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單獨向稅務機關申報交強險保費收入及應交營業稅。

縣地方稅務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局提供上一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

縣財政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按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的交強險營業稅本級分享部分的數額,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財政專戶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縣交警大隊應當將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收入單獨繳庫。

縣財政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轉至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墊付使用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基金辦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的墊付由承擔救助任務的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墊付額度每人次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二條發生本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縣交警大隊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金辦,并告知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縣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須經縣衛生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基金辦收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墊付通知和經縣衛生局審核的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縣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于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基金辦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基金辦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基金辦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縣財政局會同縣衛生局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發生本細則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沒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利人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其遺體由縣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代行賠償請求權,其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由基金辦代管及代行賠償請求權。未知名死者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和法醫鑒定的死者年齡計算。

第十七條基金辦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并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基金辦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殯葬機構等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核實情況,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屬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申請特殊困難救助基金。

第二十條申請特殊困難救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等可以證明受害人有撫養責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五)縣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六)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鄉、鎮、場、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受害人勞動收入為該家庭唯一生活來源,因該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傷亡而喪失勞動能力,致使家庭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基金辦收到特殊困難救助的申請材料后,應當指派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況做出處理:

(一)經初查符合特殊困難救助條件的,不超過三萬元的救助金額,報請基金辦主任同意后發放;超過三萬元的,由救助基金領導小組成員集體研究決定。

(二)對不符合特殊困難救助申請條件的,基金辦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二十二條經基金辦研究同意給予特殊困難救助的,應當在做出同意給予救助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撥付到申請人個人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基金辦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基金辦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委托費用、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費用和其他追償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縣財政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由縣財政局設立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救助基金年終結余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基金辦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支出戶。

結存的救助基金僅限于銀行存款,不得用作擔保、抵押、借貸和對外投資。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疝k收到繳納和捐贈的救助資金,應及時出具省財政廳監制的財政票據。

第二十七條基金辦根據本細則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基金辦。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基金辦進行追償。

第二十八條基金辦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材料;定期對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

對確實無法追償的費用,由基金辦出具報告,按財務管理規定予以核銷。

第二十九條基金辦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縣財政局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基金辦于每年2月1日前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審計報告以及人員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基金辦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第三十二條基金辦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三條基金辦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資產上繳縣財政。

第三十四條基金辦應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證明的,由縣衛生局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可以根據具體情形決定是否撤換基金辦相關責任人。

(一)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細則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在救助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條本細則所稱喪葬費用,是指遺體喪葬所必需的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等費用。喪葬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可參照適用本細則。

拖拉機在田間、場院等道路外作業、轉移發生的事故,縣農機局接到報案、處理后,如需要救助的,由縣農機局負責通知基金辦墊付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并協助救助基金辦向涉及事故的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