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行政執法監督章程
時間:2022-11-13 0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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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能,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和政令暢通,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綜合科在局長領導下負責對各科室、大隊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法律、法規、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
2、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3、履行法定職責及其相互配合情況;
4、行政執法過程中違法或失職行為;
5、其他應督促檢查的。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能夠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2、有相應的文化水平和法制基礎知識;
3、熟悉本部門各崗位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4、忠于職守,盡職盡責;
5、清正廉潔,不謀私利,秉公執法。
第五條各職能科室、大隊應將本部門行政執法、上級部門領導交辦的執法工作,在各階段及終結情況反饋局綜合科,局綜合科每季度至少對各科室、大隊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及時向局領導匯報。
第六條對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行政處分,直至吊銷行政執法證件:
1、拒絕、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消極執法或玩忽職守的;
3、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
4、越權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5、違反法律規定或法定程序,給行政執法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6、拒不組織實施或阻撓行政執法的;
7、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證書及下達批復意見的;
8、未按督查令的要求查處行政違法行為的;
9、儀容不整、酒后執法、作風敗壞,造成不良影響的;
10、未經立案審批擅自查處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訴訟敗訴的。
第七條對違反本制度的行政執法人員的查處,由局綜合科調查核實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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