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效率的公司年金規章
時間:2022-04-05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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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是企業自主為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養老保險,企業年金作為企業對職工的一項福利保障,補充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不足,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對穩定企業人才隊伍、推動經濟發展和完善社會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福利國家危機與養老金私有化
上世紀80年代以來,當人口老齡化的“銀色浪潮”席卷全球,經濟全球化讓市場的拓展撐破了民族國家的轄權,在新的風險和新的社會危機面前,福利國家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遭受了從價值體系到政策體系的全面挑戰。從價值體系來看,新的形勢下的社會保障既要保有傳統的社會公正的理念,繼續對國民實施有效和必要的保護,同時又要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對本國經濟起到積極的作用。公平與效率的平衡是新時期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價值取向。
在世界銀行的“多支柱”養老保障的制度框架之下,國家不再是社會保障的唯一責任方,政府將原來由國家負責的社會福利計劃改由國家、企業、個人、社區共同承擔,將某些福利計劃私人化和市場化。在養老保障制度的安排上,國家運用國家權利建立和培育私人養老金市場。在社會保障私有化的進程中,各國的企業年金制度對現收現付的公共養老金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補充,亦或完全的替代。
福利國家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中的效率與公平
企業年金在歐洲稱為職業養老金,美國稱私人養老金計劃。這種養老金計劃是以雇傭關系為基礎的,雇主或者行業協會、工會等組織為雇員建立的職業養老金計劃。按照建立與參與的自愿性和強制性,企業年金可劃分為自愿性企業年金與強制性企業年金。建立自愿性企業年金的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政府主要通過稅收優惠推動企業年金的發展。雇主自主決定是否為雇員建立企業年金計劃,雇主和雇員自愿供款。建立強制性企業年金的國家和地區如澳大利亞、冰島、中國香港等以及較多的南美國家,法定強制雇主為其雇員建立企業年金,私人機構市場化營運。目前全世界有32個國家先后建立了強制性的企業年金制度。
強制性企業年金與公平。
相對于自愿性企業年金,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如澳大利亞的超級年金制度,瑞士的職業年金,冰島的企業年金制度等等,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愿性企業年金帶來的覆蓋面狹窄,加劇貧富差距,與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金脫節等問題。強制性的建立與參與促使幾乎所有的勞動者都能享受到雇主的養老責任以及國家在稅收上的優惠,從而避免企業年金制度僅僅成為富人的盛宴。
強制性企業年金與效率。
年世界銀行提出了對各國養老金改革進行評價的標準:一是充足性,即養老金制度應該為老年人提供充足的收入保障,包括防止老年貧困的絕對水平和實現一定收入替代的相對水平;二是可負擔性,即養老金負擔要保持在合理的范圍內,繳費率不能過高;三是可持續性,即長期內養老金計劃在財務上能夠保持平衡,不需要突然增加繳費或者降低待遇,也無需大規模的財政轉移;四是穩健性,即養老金計劃能夠應對外部因素的沖擊,諸如經濟、人口和政治風險。
對我國養老保障“三支柱”體系的思考
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與實踐,我國初步形成了社會養老保險、自愿性企業年金、商業保險與私人儲蓄構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從形式上,我國的養老保障制度也是“三支柱”,但從實際運行效果來看,卻依然是社會養老保險“一柱獨撐”,自愿性企業年金與商業保險對整個養老保障的支撐作用非常有限,企業年金的覆蓋面狹窄。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竟可能成為高收入人群避稅的又一工具,從而進一步淪為擴大收入差距的誘因。另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社會養老保險中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結合導致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以及由此帶來的國人對公共養老金的信任危機。
實際上世界銀行倡導的,同時也是各福利國家采納的“三支柱”的基本模式,要求第一支柱是國家提供的現收現付的公共養老金,第二支柱是國家管理或市場管理的強制性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第三支柱是自愿性的養老金計劃,可包括自愿性的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等。這種劃分基于各個制度層次差異化的財務機制和相互區別并相互補充的實際功能。我國將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合并管理,不僅不利于公共養老金真正實現收入再分配,承擔最終的養老兜底的責任,也大大侵蝕了第二支柱的基金積累,從而削弱了第二支柱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能力。我國的統賬結合實際是個人賬戶向社會統籌透支。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還是現收現付,第二支柱并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公共養老保險的替代率過高產生的擠出效應,以及我國企業已經承付高額的社會保險費,建立自愿性企業年金,意味著企業和個人都需要同時向社會保險和企業年金兩個個人賬戶繳費,高額的繳費以及重復的管理成本等因素使得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擴覆舉步維艱。缺乏多元載體的養老保障制度將無法化解人口老齡化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一系列風險。福利國家的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與我國的個人賬戶一樣都是國家強制、完全積累、私人產權,無論在賬戶籌資方式還是運行方式上與企業年金極為類似。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在各方面都有質的差異:產權性質上,個人賬戶是個人產權,社會統籌是集體產權;財務機制上個人賬戶是完全積累,社會統籌是現收現付;支付方式上個人賬戶是DC型(繳費確定型),社會統籌是DB型(收益確定型);管理目標上個人賬戶強調效率,社會通常關注公平。我國當前的制度安排,不僅不利于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獨立性,同時導致兩套個人賬戶系統的管理成本浪費。
因此,我們建議,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完全分離,在我國建立強制性企業年金制度,政府強制,雇主雇員共同繳費,市場化運作,從真正意義上構建起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國家強制能夠保證制度的覆蓋面,市場化獨立運作能夠實現真正的基金積累,國家僅僅承擔有限的責任。個人賬戶分離出來后,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現收現付,以社會保險稅或其他稅收的形式籌集資金,養老金水平均一,覆蓋城鎮所有從業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和權益的養老保障項目,可視為最低養老金。自愿性企業年金作為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補充,由企業和職工自愿協商建立。從世界各國企業年金發展來看,自愿性企業年金能夠對國民養老起到強有力支撐作用的國家為數不多,僅僅有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經濟非常發達的國家。而我國當前居民收入較低、老齡人口眾多。因此,我國企業年金要真正對社會養老形成支撐還是應該采取以強制性為主,自愿性為輔助,國家給與政策支持的方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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