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否定報備制度
時間:2022-12-08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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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既做到規范行政,又能最大限度地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優質服務,特制定否定報備制度。
一、否定報備制是指局機關業務科室在辦理涉及價格(收費)管理、監督事項或其他行政事宜中,決定不予辦理服務對象提出疑義時,實行登記備案的制度。
二、實行否定報備事項的范圍:
(一)價格或收費管理相對人提出調整價格或收費標準申請,其申請事項經審核后,確認上報材料政策依據不足、理由不充分或時機不成熟而不予辦理,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疑異的;
(二)價格或收費管理相對人提出核定價格或收費標準的申請,因一次性告知后仍未能按要求提供有關事實依據及相關材料的,或對提供的材料經核實與事實不符或不符合政策規定而不予辦理,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疑異的;
(三)各職能部門之間對申請事項意見不一致,且上級政府或價格部門無明確政策依據或經請示無明確答復,暫不予辦理,行政管理相對人提出疑異的;
(四)其他須報備的否定事項。
三、凡經辦科室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和經辦人不能明確具體承辦科室的事項,不能予以否定。經辦人員應及時請示上級領導,按照《首問負責制》的要求辦理。
四、否定報備事項由承辦人員填寫《*市物價局否定事項報備表》一式兩份,由科長審核經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后,一份送局長審閱,另一份留經辦科室備案。
五、分管領導要認真審核《*市物價局否定事項報備表》,發現疑問要及時了解情況,查明真相;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如認定否定報備事項不妥的,發回經辦科室重新辦理。
六、對經辦事項實行否定時,必須有理有據。經辦科室要在作出初審決定的2個工作日內將《*市物價局否定事項報備表》報分管領導,分管領導須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經辦人員在限時辦結制規定的時限內答復申請人,并作耐心細致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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