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

時間:2022-11-06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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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制定規范性文件工作的監督,根據《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國務院令第337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備案,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由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或由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或由區縣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或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各種決定、規定、命令、辦法、細則、通知等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制定帶有實施性、執行性,具有下列內容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備案: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審批許可和登記、備案;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市場準入條件、標準、范圍、資格、資質;

(六)涉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

(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制定的涉及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人事、財務、外事等文件除外。

第四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對的規范性文件負責。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分級管理、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2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市級組織及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管理的下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經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審查后,向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區縣級組織及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區縣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單位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由聯合制定的部門和組織分別向各自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范性文件備案職責。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三)項規定,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并履行監督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負責向區縣人民政府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并履行監督職責。

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負責向本部門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徑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法制機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說明及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意見。

備案材料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規范性文件備案格式,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制定。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同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

第九條規范性文件說明及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依據及規范的主要內容;

(二)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內容和制定程序的審查情況。

第十條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法制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三條,但不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第十一條經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市人民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在《天津政報》上公布;經區縣人民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在本區縣范圍內采取適當形式向公眾公布。

未經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屬于未完成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視為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自接到書面審查建議之日起60日內,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建議人。

第十三條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進行實體和程序審查:

(一)超越權限;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與其他規范性文件不一致;

(四)內容和形式不當;

(五)違反法定程序。

第十四條政府法制機構需要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補充相關材料、說明有關情況的,有關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補充、說明通知之日起7日內報送有關材料和說明情況;向有關機關致函征求意見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收函之日起10日內函復意見。

第十五條政府法制機構在備案審查中發現問題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四)、(五)項情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建議制定機關在30日內自行改正,自行改正期間規范性文件停止執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提出撤銷、改變的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二)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情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必要時,還應當征求不同制定機關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向區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關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意見不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第十六條政府法制機構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自接到備案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通知制定機關;需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的,可再延長30日。

第十七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機關備查核對。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一次通報,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有權查閱下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制定的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有關機構應當支持配合。

第十九條對于不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或不按時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一經發現,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由有關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條國家派駐本市的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辦法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備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