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委員會農業規模經營制度

時間:2022-06-04 0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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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委員會農業規模經營制度

為貫徹落實區委《關于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郊區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的要求,切實有效地推進本區社會主義新郊區新農村建設,確保加快土地流轉,推進集體規模經營工作的有序開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依法流轉,保護農民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二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在農業內部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性質。

第三條為保護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利益,土地流轉費的最低指導價為:用于糧食生產的每畝每年500元;用于蔬菜等經濟作物的每畝每年800元。

第四條土地流轉費歸農民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五條鎮農業服務部門、村級集體組織是集體規模經營的主體。

第六條在相對穩定的農業區域,原則上由村級集體組織以農場形式經營土地;在過渡農業區域和農田比較少的村,原則上由鎮級農業服務部門以集體農場形式經營土地。

第七條凡種植糧食作物的,每勞力平均耕種土地不少于25畝;凡種植蔬菜作物的,每勞力平均耕種土地不少于5畝。

第八條集體規模經營面積達到300畝以上,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并試行三年。

(一)農場集體規模經營的土地,區、鎮兩級財政每畝每年補貼土地流轉費500元,其中:區級300元,鎮級200元。

(二)農場集體規模經營土地,吸納本地農民務農,區、鎮兩級財政每人每月補貼工資500元,其中:區級300元,鎮級200元。

(三)集體農場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時,各級政府扶持農業產業的其它政策照常享受。

(四)集體農場在本區范圍內,跨村、跨鎮經營土地,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五)公益林、經濟苗木林不享受上述政策。

第九條全區計劃用2--3年時間,除公益林、經濟苗木林以外的土地全部實行集體規模經營。

第十條本著先易后難的原則,**年全區實行集體規模經營面積不少于2萬畝,糧食作物全部實行集體規模經營。

第十一條各鎮必須根據工作目標,積極、主動、有序地推進土地集體規模經營工作。

第十二條集體農場必須是經過工商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實行自負盈虧的農業企業。

第十三條集體農場吸納本地農民務農,必須登記造冊,留存身份證復印件,以備查用。不得弄虛作假,虛報本地農民務農人數。如有人員變動,及時上報鎮農業管理部門,并報區農委備案。

第十四條區農委負責對集體規模經營農場的資格和每個農場吸納當地農民務農情況進行核查,并隨時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區農委要加強對集體農場的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農業生產技術等工作進行指導、服務。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會同區農委根據各鎮集體規模經營面積和吸納本地農民人數,將扶持資金下撥至鎮財政。鎮財政在收到區財政下撥的扶持資金后,及時配足鎮級扶持資金,并直接下撥到各集體農場。

第十七條區、鎮兩級財政的土地流轉扶持資金每年一次性下撥,工資扶持資金每月按實際人數下撥。集體農場必須每月發放區、鎮兩級的補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