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農村河道管護制度
時間:2022-06-04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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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農村河道的管護工作,實現清潔暢通,保障防洪安全,充分發(fā)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市《關于加強全市農村河道長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農村河道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市級、鎮(zhèn)級和村級引排河道,包括湖泊和溝溏。
第三條市水利局是本市農村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管委會協助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qū)內的市級河道的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轄區(qū)內的鎮(zhèn)(區(qū))級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制止各類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qū)內的村級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制止各類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各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管委會及村(居)民委員會應嚴格履行農村河道管理職責,接受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定期匯報管理情況。其管理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所管轄的鎮(zhèn)級、村級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
(二)制止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三)對本轄區(qū)內需要依法查處的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及時上報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類河道的管理范圍:
(一)市級河道管理范圍:河槽、灘地、迎水坡的坡面、青坎,有堤防(含堆土區(qū))的包括堤防(堆土區(qū))至背水坡腳外不小于5米,無堤防(堆土區(qū))的青坎不小于10米。
(二)鎮(zhèn)級河道管理范圍:河槽、灘地、迎水坡坡面、青坎,有堤防(含堆土區(qū))的包括堤防(堆土區(qū))至背水坡腳外不小于3米,無堤防(堆土區(qū))的青坎不小于5米。
(三)村級河道管理范圍:村級河道及兩側各3米。
第九條各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管委會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清潔水源、清潔田園、清潔家園”的總體要求,將河道逐條、逐段落實管護責任人,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潔和維護工作,做到河面清潔、水體干凈、河坡完整、無侵占河道等現象。
第十條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損壞涵閘、排灌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第十一條禁止在堤壩、河坡及河道保護范圍內取土、扒口、挖坑、建窯、扒翻種植和毀壞護坡、護岸林木及草皮等行為。
第十二條禁止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障礙物以及種植高桿植物。
第十三條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廢渣、農藥,禁止排放油類、酸液、劇毒廢液以及環(huán)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第十四條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房、圈圍墻、堆放物料、開采砂石料、埋設管道和電纜或者興建吊車、碼頭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
第十五條禁止任意平毀和拆除、變賣、轉讓、出租河道工程設施;禁止擅自轉讓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
第十六條禁止在區(qū)域性河道和市骨干河道內設置魚罾、魚籪等阻水捕魚設施。
第十七條禁止擅自圈圍河灘、湖蕩。河道管理范圍一經確定,管理權屬河道主管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損毀設施,妨礙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的,由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各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管委會及村(居)民委員會應在確保河道功能正常發(fā)揮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水面、河坡資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
第二十條應建立農村河道長效管理機制,因地制宜,推廣以水養(yǎng)河、以樹養(yǎng)河、以漁養(yǎng)河等管護新模式。
第二十一條農村河道管理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鎮(zhèn)(區(qū))、村三級負擔,主要用于河道巡查、保潔人員的報酬、河道工程日常的維修養(yǎng)護以及考核獎勵等。
市級河道管理經費由市財政安排,按每年3000元/公里的標準進行補助。
鎮(zhèn)級河道管理經費以鎮(zhèn)(區(qū))財政為負擔主體,市財政按每年1000元/公里的標準進行以獎代補。
村級河道管理經費由村自籌,市、鎮(zhèn)兩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市財政按通南地區(qū)每年每村補助7000元、里下河地區(qū)每年每村補助4000元的標準進行以獎代補。
補助資金待市組織考核驗收合格后發(fā)放到位。
第二十二條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經常性檢查制度,對農村河道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檢查應采用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與補助經費掛鉤。具體辦法由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
第二十三條各鎮(zhèn)人民政府、區(qū)管委會應制訂相應的自查、檢查制度,加強對農村河道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市此前有關農村河道管理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