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時間:2022-06-01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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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緩解計劃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難,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意見》以及《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目的
實行計劃生育以來,廣大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是一些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為社會作出了巨大貢獻,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生產、生活和養老方面的實際困難,需要通過穩定的制度保障,為這些家庭提供物質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優先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建立和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完善和發展,是全面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十七大精神,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具體實踐,有利于促進人口計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導向轉變,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社會保障制度,增進家庭和諧,為科學發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環境。
二、基本內容
(一)扶助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可以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二)扶助標準
1.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由區(縣)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2.獨生子女傷殘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的人員,由區(縣)政府給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
3.本辦法實施時如果扶助對象已超過49周歲的,以實際年齡為發放起點,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
(三)扶助對象的申請與登記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為全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格的申請登記時間。
2.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條件的人員,應當在規定的申請登記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視作主動放棄當年扶助資格。
(四)扶助對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領取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人員,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聲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張。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子女死亡的,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或者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3.子女殘疾的,提供《殘疾人證》。
4.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證明。
5.與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提供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6.離婚的,提供離婚證明。
7.喪偶的,提供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或者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五)扶助對象的確認原則
1.年齡的確認。以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如果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2.生育和收養行為的確認。生育和收養子女時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子女數的確認。按本人生育或者收養且存活的子女數計算。只生育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曾生育過一個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
4.殘疾等級的確認。以《殘疾人證》注明的殘疾等級為準。如果《殘疾人證》未注明等級的,以區(縣)殘聯出具的殘疾等級證明為準。
(六)扶助資格的確認程序
1.由申請人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提交扶助申請表,并提供規定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扶助申請表及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提出審議意見。
3.在申請登記期過后2個工作日內,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審議意見、全部申請材料及名冊報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4.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全部申請材料及名冊報送區(縣)人口計生委。
5.區(縣)人口計生委應當自收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將初步確定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冊發至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扶助對象姓名、年齡、扶助類別、扶助金額,公示期限為10天。區(縣)人口計生委應當同時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
6.如無異議,區(縣)人口計生委應當自公示期滿后2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結果、所需資金情況及名冊向市人口計生委備案,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抄送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如有異議,區(縣)人口計生委應當重新審核。
7.區(縣)人口計生委對確認后的扶助對象,負責發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發放證》(以下簡稱《發放證》);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向扶助對象送達《發放證》。
(七)扶助資格的年審
持有《發放證》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應當在下一年規定的申請登記時間內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辦理審驗手續,同時提交扶助年審申請表、身份證明以及申請人已有子女狀況和是否有終止享受扶助資格情形的聲明。
村(居)民委員會收到規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扶助資格的確認程序,進行逐級審驗。
(八)扶助資格的注銷
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戶口遷出本市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5.獨生子女康復的。
如發現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冒領或者騙領扶助金的,責令限期退回,并注銷其扶助資格。
三、實施時間和基本原則
(一)實施時間
**年起,在全市實施。
(二)基本原則
1.統一政策,嚴格控制。各區(縣)人口計生委應當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確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張榜公布、逐級審核、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4.健全機制,逐步完善。制訂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的管理、服務和監督機制。
5.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開展“幸福工程”、“生育關懷”等活動結合起來,形成扶貧濟困的良好社會風尚。
四、資金來源、管理和發放
(一)資金來源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原則,本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予以安排,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規范編制、執行和核算。
(二)資金發放
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按月計算,一年發放一次,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各區(縣)財政局根據區(縣)人口計生委提供的扶助對象清單,通過指定的金融機構,將扶助金直接撥付到扶助對象的個人賬戶。
扶助所需資金由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負擔。對于戶口發生遷移的人員,在遷出前已經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并通過年審的,當年的扶助金由為其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的區(縣)政府負擔。對于終止享受扶助金的人員,區(縣)人口計生委應當及時注銷,并將注銷名冊報市人口計生委備案,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抄送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扶助金由金融機構發放。指定的金融機構應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將當年的扶助金直接撥付到扶助對象的個人賬戶。
(三)資金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區(縣)財政局做好扶助資金的發放工作,并監督管理本市扶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各區(縣)財政局負責本地區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和監督管理。扶助資金由區(縣)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賬,列入“一般公共服務”類級科目、“人口與計劃生育事務”款級科目、“計劃生育家庭獎勵”項級科目,并將本地區扶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金融機構,監督金融機構將扶助金及時足額撥付到個人賬戶,通過財政報表逐級反映扶助資金預算、決算和發放情況。扶助資金形成的結余,抵頂以后年度相應扶助資金額度。
市人口計生委負責指導區(縣)人口計生委做好扶助對象的申請、登記、確認、公示、監督工作,配合市財政局指導區(縣)做好扶助資金的預算和決算編制工作。區(縣)人口計生委要向同級財政局提供扶助對象的清單,配合金融機構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及時掌握扶助資金發放情況,了解扶助資金管理情況。
各區(縣)人口計生委會同區(縣)財政局選擇和確定本區(縣)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負責制定扶助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接受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務協議的要求和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將區(縣)財政部門撥付的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將個人賬戶和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五、組織管理、檢查監督與工作考核
(一)組織管理
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殘聯共同負責協調、指導全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實施。市人口計生委負責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管理,市殘聯負責扶助對象殘疾等級的確認。各區(縣)人口計生委、財政局、殘聯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具體實施。
(二)評估與檢查監督
1.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殘聯每年共同進行一次制度試點工作的綜合評估,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績效考評,對扶助資金的到位、管理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2.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數據的匯總分析,及時反映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
3.實行政務公開和群眾舉報制度,利用多種形式對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4.各區(縣)組織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扶助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扶助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視察、監督。
(三)工作考核
1.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工作納入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在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制度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責任。
2.扶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門管理。嚴禁用扶助資金進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資、融資活動,不得將扶助金抵扣其他個人款項。對虛報、冒領、克扣、貪污、挪用、擠占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資金金融機構不按照服務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資金的,取消其發放資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具體要求
(一)加強領導,強化責任,切實把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落到實處。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關系到社會的和諧進步。各區(縣)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建立經常性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制度實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與監督評估“四權分離”的運行機制,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確保扶助金落實到戶到人。
(三)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要把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關愛女孩”、“生育關懷”、“幸福工程”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各項政策的綜合效應,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四)搞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與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獨生子女傷殘死亡一次性補助制度的銜接。對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基本條件的農業戶籍人員,不再重復執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五)加大宣傳力度,保障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保證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對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家庭,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應通過多種形式給予幫助。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積極開展生殖健康咨詢和指導,及時提供再生育的各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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