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陳列展覽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25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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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陳列展覽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博物館的陳列展覽工作,強化精品意識,不斷推出符合時代需求的高質量陳列展覽,逐步形成文物資源共享格局和陳列展覽協作網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共**省委《關于加快建設文化大省的決定》(*委[20**]11號)及《**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博物館陳列展覽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陳列展覽精品項目的實施必須堅持文物工作方針,遵循文物事業發展規律,積極探索,開拓創新,打造精品展覽,提升展示水平,更好地整合和發揮文物藏品資源的社會效益。

第三條陳列展覽精品項目包括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陳列展覽精品評獎項目兩類。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面向除省直和寧波市外的國有博物館,陳列展覽精品評獎項目面向全省國有博物館。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陳列展覽精品項目的管理采取**省文物局、設區市文物行政部門、項目承辦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實行目標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省文物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補助的標準和精品項目的評選辦法;

(二)下達推薦候選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的計劃控制數、陳列展覽精品評獎項目的推薦數等;

(三)組建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評估專家組和陳列展覽精品項目評獎專家組,開展項目的評估、評價和評獎工作;

(四)審定申報項目及其經費預算;

(五)督促、檢查項目的實施過程和經費使用情況,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有關重大問題。

**省文物局博物館處,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事宜。

第六條設區市文物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省文物局下達的項目計劃控制數,對本轄區內博物館申報的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和精品評獎項目進行初審、推薦;

(二)提出項目的經費預算建議;

(三)落實項目配套經費及其他支持條件;

(四)組織項目的實施,監督、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匯總、上報項目執行情況,協調并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項目承辦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的實施;

(二)提供申報精品預選項目的陳列大綱和經費估算方案;

(三)提供候選精品評獎項目的參評材料;

(四)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總結,并上報**省文物局。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八條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的實施按年度進行,每年推薦篩選若干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進行扶持和指導。

第九條申報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的范圍為當年度博物館舉辦的基本陳列、臨時展覽(包括引進和推出的交流展覽)。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區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二)陳列展覽內容和形式設計方案(或陳列大綱);

(三)陳列展覽經費預算方案;

(四)陳列展覽推出的工作安排和預期目標。

第十條陳列展覽精品項目評獎每年舉辦一次,每次設立精品獎、單項獎若干個,對獲獎項目實行經費獎勵。

第十一條陳列展覽精品項目評獎的申報范圍為前一年內博物館自行策劃并組織舉辦的陳列展覽。參評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陳列展覽內容設計方案和形式設計圖;

(二)反映展出實景和展品情況的彩色照片(或展覽場景的實況錄像或光盤);

(三)與展覽有關的出版、宣傳資料及觀眾意見等;

(四)陳列展覽工作概況和效果評價。

第十二條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的申報、審定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設區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省文物局下達的計劃控制數,組織本轄區內博物館開展申報工作,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將推薦的候選項目材料報**省文物局;

(二)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評估專家組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價和審核,提出當年度擬列入補助的精品預選項目,并提出經費補助建議;

(三)**省文物局審定后,公布入選的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

第十三條陳列展覽精品評獎項目申報、審定程序:

(一)每年度的6月底前,各設區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省文物局下達的計劃推薦數,組織本轄區內博物館的參評工作,并對參評項目進行初審,將推薦參評的項目材料報送**省文物局;

(二)陳列展覽精品項目評獎專家組對上報項目進行評價,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得票超過半數(含半數)為有效;

評獎專家組根據投票結果擬定推薦獎勵項目的意見,并向**省文物局提出各獲獎項目候選名單。

(三)**省文物局根據評獎專家組的意見,做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決定。陳列展覽精品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授獎前在有關新聞媒體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天內,如有異議,**省文物局受理書面意見并進行處理;如無異議,即行授獎。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根據**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和**省文物局確定的陳列展覽精品項目專項經費的額度,50%作為陳列展覽精品獲獎項目的獎勵,50%作為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的補助經費使用。

第十五條陳列展覽精品項目實施的經費投入應體現陳列展覽項目承辦單位投入為主,省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補助經費支持為輔的原則,并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

第十六條陳列展覽精品項目專項經費實行補助與獎勵相結合。原則上補助經費以經濟欠發達地區為主,其他地區實行以獎代補。補助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設計費、借展費、制作費、宣傳費、管理費等。

第十七條陳列展覽精品項目獎勵經費主要用于省級陳列展覽精品獲獎項目的獎勵,也可用于國家級陳列展覽精品獎、單項獎的獎勵。

第十八條補助經費和獎勵經費的發放:

陳列展覽精品預選項目補助經費一次核定,分兩期撥付給項目承辦單位。確定為精品預選項目后,撥付50%,項目完成并經省項目評估專家組考核合格后再撥付50%。

陳列展覽精品獲獎項目的獎勵經費實行一次性發放。

第十九條精品預選項目補助經費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停撥或收回項目補助經費,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申請報告和申報表內容不真實;

(二)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

(三)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

(四)在項目申報時承諾的當地配套經費不到位;

(五)補助經費不能及時撥到項目單位;

(六)不按規定上報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七)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