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服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24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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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婚前保健服務工作是保障母嬰健康、提高人口素質的一項重要措施。為積極推進我區的婚前保健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本市婚前保健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指的婚前保健服務對象為準備在本區辦理結婚登記的對象,其雙方或一方為本區戶籍人口。
第三條(服務形式和機構)
我區婚前保健服務形式包括婚前保健咨詢和婚前醫學檢查。由設在區婚姻登記管理所內的“婚姻家庭健康咨詢室”提供婚前保健咨詢,區婦幼保健所作為區政府指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提供婚前醫學檢查服務。
第四條(服務內容)
(一)婚前保健咨詢內容為婚前衛生指導和婚前衛生咨詢,使結婚登記當事人了解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通過咨詢初步判斷是否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和影響婚育的疾病并提供醫學意見。
(二)婚前醫學檢查內容分為免費基本項目和自費服務項目。免費基本項目包括相關保健咨詢、相關體格檢查、婦科檢查、女性陰道分泌物檢查、梅毒篩查(RPR)、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乙肝表面抗原(HbsAg)、結核病篩查等項目。
自費服務項目包括艾滋病病毒(HIV)篩查及其它自選服務項目。
(三)區婦幼保健所可針對婚檢者的需要,提供個性化醫學檢查項目,推出多種菜單服務供選擇,增加的自費服務項目按照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五條(服務程序)
(一)婚姻登記當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之前,由區婚姻登記管理所工作人員引導至“婚姻家庭健康咨詢室”,接受由具備資質的婚前保健醫師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提供的婚前保健咨詢服務。
(二)婚前保健醫師按照規范要求,提供科學化、人性化的咨詢服務,與當事人進行交流,提出初步咨詢意見。對需要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建議當事人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不需要做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可在當事人的《婚前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上注明相關咨詢意見。
(三)婚姻登記當事人經保健咨詢需要作婚前醫學檢查的,由區婚姻登記管理所對結婚登記當事人開具《免費婚檢服務聯系單》。
(四)婚姻登記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婚前保健咨詢,直接到區婚姻登記管理所領取《免費婚檢服務聯系單》。
(五)婚姻登記當事人憑《免費婚檢服務聯系單》到區婦幼保健所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六)區婦幼保健所根據醫學檢查結果對當事人提出相關的醫學意見。發現存在影響婚育的情形時,應清晰、詳細地告知當事人可能產生的后果,以及應采取的醫學措施,并向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七)區婦幼保健所發現法律禁止或不宜結婚的情況,除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外,應及時將結果反饋給區婚姻登記管理所。
第六條(權利和義務)
接受婚前保健服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行使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積極接受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和工作人員應當建立嚴密制度,嚴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防止檢查結果不適當擴散帶來的負面效應。
第七條(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根據開展婚前保健服務實際必需的宣傳資料、醫學檢查所需經費以及人員服務經費,由相關職能部門作出預算后給予專項補助。
第八條(應用解釋)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民政局具體負責解釋。
第九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婚前醫學檢查的免費服務項目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婚姻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2、免費婚檢服務聯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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