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墻保護制度

時間:2022-03-16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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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墻保護制度

一、為了加強對*河沿河駁岸和防洪墻的*,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二、*河岸線暫時沿用習慣使用線。如果確實需要新建駁岸,可以根據有利于水陸交通和城市防洪的原則,按照實際情況,由城市建設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港務*等有關部門對岸線作局部調整。已經劃定屬于港區范圍的岸線,由港務*部門負責*;如果確實需要新建、擴建碼頭,由港務*部門會同城市建設部門負責辦理;但是,涉及土地使用的時候,應該按照*市基本建設征用土地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其余地段的岸線,由城市建設部門會同港務*部門負責分配使用和*。

三、駁岸和防洪墻的設計原則和技術要求,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規定,并且監督執行。

四、駁岸和防洪墻的修建、養護和*,按照下列原則分工:

(一)凡是在城市公共道路旁邊、沒有裝卸作業的地段,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如果部分地段有一定單位進行裝卸作業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以外,日常養護、*由使用單位負責,并且接受城市建設部門和港務*部門的監督。

(二)凡是在港務裝卸作業或者倉庫、堆場范圍內的地段,由港務*部門負責修建、養護和*;如果部分地段租給一定單位專用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港務*部門負責以外,日常養護、*由使用單位負責。

(三)凡是在沿河的工廠、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范圍內的地段和在渡口、肥料、垃圾、污泥裝卸等專用碼頭范圍內的地段,都由各有關單位負責。

五、城市建設部門應該根據城市防洪和市政建設的需要,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要求各有關單位及時對駁岸和防洪墻進行修建、養護,加強*,并且會同市、區防汛指揮部監督執行。

六、機械裝卸設備一般應該裝置在碼頭上面;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暫時裝置在駁岸和防洪墻上的時候,應該報經城市建設部門和港務*部門審查同意。對于嚴重危害駁岸和防洪墻安全、嚴重妨礙沿岸公共交通的機械裝卸設備,港務*部門應該會同有關單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調整、遷移、改建或者加固。

七、河道疏浚由港務*部門負責*。凡是在駁岸、防洪墻和橋梁、碼頭附近疏浚河道的,應該征得城市建設部門同意,并且遵守有關的技術要求,保障市政工程設施的穩固安全。

八、為了維護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駁岸和防洪墻的安全,在沿河公共道路上,不準緊貼駁岸和防洪墻堆放貨物。凡是已經緊貼駁岸和防洪墻堆放的嚴重危害安全的貨物,各有關單位應該迅速遷移;公安部門應該負責監督執行,限期清除。

九、在防洪墻上,不準系帶船纜或者任意挖洞,港務*部門和公安部門應該負責加強*、監督。在適合船舶停泊的地段,可以由港務*部門修建必要的帶纜設備,并且負責養護、*。在新建和改建駁岸的時候,港務*部門應該會同城市建設部門,結合實際需要,考慮修建系船設備。

十、黃浦江和其他支流上的駁岸、防洪墻的新建、修建、養護和管理,除了有特殊規定的以外,一般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十一、本辦法自市人民委員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