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生豬屠宰檢疫制度
時間:2022-03-12 02:00:00
導語:畜牧局生豬屠宰檢疫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豬屠宰檢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和農業部《動物檢疫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河南省生豬屠宰檢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境內的生豬屠宰檢疫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動物檢疫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動物檢疫監督機構的檢疫人員具體實施生豬屠宰檢疫。
第四條生豬屠宰檢疫遵照定點屠宰、同步檢疫、有宰必檢、有檢必嚴的原則。
第二章檢疫人員及檢疫設備配置
第五條動物檢疫監督機構對依法設立的定點屠宰廠(場、點)派駐或派出動物檢疫員,實施宰前和宰后檢疫。
第六條駐屠宰廠(場、點)動物檢疫員必須是動物檢疫監督機構正式在編人員,取得動物檢疫員資格,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并掌握動物檢疫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相關政策;
(二)具有獸醫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獸醫專業中等以上或相當學歷,連續從事獸醫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備獨立從事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的能力;
(四)遵紀守法,公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具備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駐屠宰廠(場、點)動物檢疫員應履行如下職責:
(一)對進入屠宰廠(場、點)的生豬查證驗物;
(二)對屠宰的生豬實施宰前、宰后檢疫,對動物產品加蓋驗訖印章或加封驗訖標志,出具檢疫證明,并對檢疫結果負責;
(三)對檢疫中發現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隔離觀察,按照規定采樣送檢,并及時上報;對檢疫中發現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視情況采取相應動物防疫措施,并及時上報;
(四)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監督指導廠方(貨主)作防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五)監督指導屠宰廠(場、點)搞好廠內動物防疫消毒工作;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動物宰前、宰后檢疫和無害化處理記錄。
第八條動物檢疫監督機構根據屠宰廠(場、點)屠宰規模、屠宰流程合理設置檢疫崗位,檢疫人員應與實際工作需要相適應。
第九條動物檢疫監督機構應在屠宰廠(場、點)單獨設立檢疫工作室,應配備刀、鉤、銼、剪刀、鑷子、瓷盤、放大鏡、體溫表、顯微鏡、載玻片、應急燈等檢疫檢驗工具;配備檢疫合格驗訖印章和高溫、銷毀印章;配備消毒器具和消毒藥物。
第十條動物檢疫監督機構依法進行屠宰檢疫,按照國家和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辦法收取檢疫費,不得加收其他費用,也不得重復收費。
第三章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一條屠宰廠(場、點)應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并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一)場址應遠離交通要道、醫院、幼兒園、學校和居民生活區500米以上,并應設在居民飲用水源下游;
(二)屠宰廠(場、點)內的建筑布局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具有與屠宰量相適應的待宰間、屠宰間、肉品冷卻間,病畜隔離間、急宰間和無害化處理間等基本設施。上述設施應光照充足,通風良好。其中屠宰間、急宰間為水泥地面并有一定傾斜角,墻壁裝飾材料易清洗、耐腐蝕;
(三)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屠宰設備和屠宰工具、用具;
(四)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運載動物、動物產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物;
(五)有污水、污物和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有專用消毒工具;
(六)有動物防疫、消毒制度及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動物檢疫監督機構接到生豬屠宰廠(場、點)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現場審核審查。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經審查合格的,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宰前檢疫
第十三條駐屠宰廠(場、點)動物檢疫員應查驗并回收以下證明:《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證物相符且佩戴合格免疫標識未發現異常情況的生豬,允許進廠(場、點)待宰;對檢疫證明逾期或證物不符的生豬進行重檢;對無檢疫證明,但有免疫證或免疫標識,并在免疫有效期內的生豬進行補檢;對無檢疫證明、無免疫標識、未經免疫的生豬,經隔離觀察十四天后,進行補檢。
第十四條對待宰生豬應在屠宰廠(場、點)經12小時斷食觀察后方可進行宰前檢疫。
第十五條宰前群體檢疫和個體檢疫按國標《畜禽產地檢疫規范》[GB16549-1996]執行。
對屠宰前的生豬應當逐頭進行臨床檢查,合格的方可屠宰;
對染疫生豬按國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進行銷毀、化制、高溫處理;
對疑似染疫隔離觀察的生豬,經觀察合格者,按本條第二款執行;不合格者按本條第三款執行。
第五章宰后檢疫
第十六條生豬宰后的肉尸、內臟、頭、蹄、皮分離時編記同一號碼,以便查對。
第十七條頭部檢疫視檢頭部外形、天然孔、可視粘膜有無水泡、潰瘍灶等病癥;剖檢兩側頜下淋巴結,檢查有無病變;剖檢兩側咬肌,檢查有無寄生蟲;回收免疫標識。
第十八條內臟檢疫包括以下檢疫項目:
(一)視檢心臟外形、大小、色澤及心外膜、心包膜的狀態。剖檢左心室,觀察心肌、心內膜、心瓣膜及血液凝固狀態,檢查有無病變和寄生蟲;
(二)視檢肝臟外表色澤、大小,表面有無損傷及膽管的狀態,肝實質有無病變和寄生蟲;觸檢肝臟的硬度、彈性,檢查有無硬化及結節;剖檢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病變;必要時剖檢肝實質和膽囊。
(三)視檢肺臟外表色澤、大小,檢查有無病變和寄生蟲;觸檢兩側肺葉,檢查有無結節、實變;剖檢支氣管淋巴結,檢查有無病變。
(四)視檢胃腸漿膜、腸系膜及胃網膜,檢查有無病變和寄生蟲;剖檢腸系膜淋巴結,檢查有無病變;必要時,剖檢胃腸粘膜。
(五)視檢脾臟外表色澤、大小,檢查有無病變;觸檢脾臟的彈性、硬度,檢查有無腫脹、結節;必要時,剖檢脾實質,檢查有無病變。
(六)視檢腎臟外表色澤、大小,檢查有無病變;觸檢腎臟彈性和硬度,檢查有無腫脹、結節;必要時,剖檢腎臟,檢查有無病變。
第十九條胴體檢疫包括以下檢疫項目:
(一)視檢皮膚表面、皮下組織、脂肪、關節,檢查有無病變。
(二)檢查肌肉的色澤、光澤、水腫、彈性、硬度,檢查有無病變。
(三)視檢胸腹膜,檢查有無病變。
(四)剖檢腹股溝淺淋巴結、髂內淋巴結;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頸淺背側淋巴結和月國淋巴結,檢查有無病變。
第二十條寄生蟲檢疫
(一)旋毛蟲的檢疫在每頭豬肉尸左右橫膈肌腳各取約30克肉樣(與胴體編為同一號碼),進行目檢和壓片鏡檢。
(二)豬囊尾蚴的檢疫剖檢咬肌、深腰肌、膈肌、心肌、股內側肌,必要時,剖檢肩胛外側肌,檢查有無豬囊尾蚴寄生。
(三)住肉孢子蟲的檢疫鏡檢橫膈肌腳(與旋毛蟲一同檢查)。
第二十一條復檢對上述檢疫程序進行復查和核實,核對檢疫情況,摘除病變淋巴結,確定檢疫結果;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
第六章檢疫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由駐屠宰廠(場、點)動物檢疫員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同時加蓋動物檢疫監督機構統一使用的驗訖印章或加封驗訖標志。
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應當在駐屠宰廠(場、點)動物檢疫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廠方(貨主)作防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第二十三條駐屠宰廠(場、點)動物檢疫員應當逐日詳細登記生豬宰前、宰后檢疫結果、無害化處理及免疫標識回收情況,定期向上級業務部門報送。回收的檢疫證明和出具的檢疫證明存根由當地動物檢疫監督機構保存至少二十四個月以上。
第七章檢疫管理
第二十四條動物檢疫監督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選任駐屠宰廠(場、點)動物檢疫員,督促檢疫員遵守工作制度,依法規范的開展檢疫,確保檢疫質量。
第二十五條駐屠宰廠(場、點)動物檢疫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并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動物檢疫職責,將空白檢疫證明交由非檢疫人員填寫,或者放任非檢疫人員自行加蓋驗訖印章、加封驗訖標志的;
(二)只收費不檢疫,為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加封驗訖標志的;
(三)偽造檢疫結果,為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加蓋驗訖印章、加封驗訖標志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漏檢誤檢,致使病害動物產品上市,引起不良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上報重大動物疫情的。
第二十六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發生嚴重檢疫事故、檢疫監督工作混亂等行為的責任人及主管領導,要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動物檢疫員應當加強崗位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任免、獎懲機制。
- 上一篇:地稅局政務公開實施辦法
- 下一篇: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