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監督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12 01: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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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監督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提高動物防疫監督員素質,加強動物防疫監督員的管理,根據《動物防疫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動物防疫監督員的推薦、培訓、考試、考核和任免工作。

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動物防疫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動物防疫監督員必須是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內的國家工作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公正廉潔,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二)具有獸醫(衛檢)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助理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連續從事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五年以上;

(四)熟悉動物防疫和有關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具備法律基本常識;

(五)具備獨立從事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的實際工作能力。

第四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配備適當數量的動物防疫監督員,每市、縣原則上配備10-15名,畜禽存欄和畜產品加工數量較大的市、縣可適當增加名額。

動物防疫監督員不得兼任動物防疫員、動物檢疫員,不得從事獸醫臨床、檢驗工作及其他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申報動物防疫監督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動物防疫監督員審批表》一式三份;

(二)與《審批表》同底片近期照片1張;

(三)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或任職文件)復印件1份;

第六條動物防疫監督員報批程序:

候任動物防疫監督員本人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填寫《河南省動物防疫監督員審批表》,報同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向上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經省畜牧局統一培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監督員證、章,并發文公布。

第七條動物防疫監督員是代表國家監督實施《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規的執法人員,其職權是:

(一)依法對轄區內從事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動物防疫法律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流通各環節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感觀檢查、取樣化驗、查閱資料、詢問和查證等;

(三)動物防疫員的防疫結果、動物檢疫員的檢疫結果和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裁決;

(四)違反《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動物防疫行政處罰;

(五)承辦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交辦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任務。

第八條動物防疫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做到:

(一)攜帶證件、佩戴標志、衣著整潔、風紀嚴明;

(二)秉公執法,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三)尊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索取、查閱的資料要為其保守秘密。取樣、處罰、沒收須出具憑證,完備手續,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

(四)不濫用職權、索要錢物、玩忽職守、弄虛作假;

(五)辦案及時,不無故拖延或拒絕;

(六)文明執法、禮貌待人。

第九條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動物防疫監督員考試、考核及違章、違紀檔案登記制度。堅持對動物防疫監督員進行經常性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定期進行考試、考核,并作為任免動物防疫監督員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動物防疫監督員在監督工作中執法嚴明,成績顯著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有突出貢獻的動物防疫監督員,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獎勵或晉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動物防疫監督員予以免職:

(一)政治、業務素質差,不能勝任監督管理工作的;

(二)因傷、殘、病無法繼續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

(三)調離、退休、退職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動物防疫監督員予以撤職:

(一)多次違章、違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勒索、受賄情節嚴重的;

(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三條動物防疫監督員免職和撤職程序同報批程序。

對免職、撤職的動物防疫監督員,其證、章要及時收繳至省畜牧局。

第十四條動物防疫監督員證、章由農業部制定,省畜牧局審核、簽發。

第十五條動物防疫監督員證、章有效期3年,過期自動作廢。繼續任職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對動物防疫監督員證、章實行年審制度。由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于每年年底前將監督員的考核情況報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予以免職或撤職。

第十七條動物防疫監督員證、章遺失,要立即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經核實登報聲明作廢,并及時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申領動物防疫監督員證、章,按規定交納工本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河南省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