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局糖料進口分配制度
時間:2022-03-09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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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量為194.5萬噸,其中70%為國營貿易。
二、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按規定通過了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20*年至20*年在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無違規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行為。
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配額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營貿易企業;
(二)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三)持有20*年食糖進口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
(四)日加工原糖600噸以上(含600噸)、注冊資金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的制糖企業;
(五)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關稅配額申請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二)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三)按規定通過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經海關背書簽章的20*年食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復印件和進口報關單復印件;
(五)經稅務部門審驗的“20*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申請審批表”復印件。
有進口實績的申請者需提供以上1-4項規定的材料;新申請企業需提供以上規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請企業屬20*年以后建成投產的,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
四、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基本原則是根據上年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標準。
(一)如供分配的進口關稅配額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按申請者申請數量分配關稅配額量。
(二)如供分配的進口關稅配額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有進口實績的申請者,優先獲得以上一年進口實績為基數的配額;按此分配后,如還有配額量,將以申請者加工能力及銷售額為主要依據,在有實績和無實績申請者間按比例分配,申請數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數量的,則按申請數量分配。
五、2009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時間為20*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請者須在上述時間內向工商注冊地所在商務部授權機構提交申請。
六、商務部授權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內注冊企業的申請,并于20*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申請送達商務部,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七、商務部于2009年1月1日前通過授權機構向最終用戶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八、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持有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農產品關稅配額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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