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主管政務公開辦法

時間:2022-03-01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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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主管政務公開辦法

第二章政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第五條環保部門政務公開的內容,除屬于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涉及社會穩定事項的工作情況外,凡被社會和公眾、企事業單位普遍關注的環境問題和環保工作,按管理權限,經規定的審查程序審查后,對外公開。包括下列內容:

(一)環境質量狀況;

(二)環保部門規章、標準等規范性文件;

(三)環境保護的規劃和計劃:

(四)環境保護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責;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資質認可及期他環境保護審批、審核、核準、備案等情況;

(六)排污費征收的項目、標準、范圍、依據、程序和使用情況以及處罰的依據、標準和招待情況;

(七)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查處、行政復議案件處理和環境保護熱潮檢查情況;

(八)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和廉政規定;

(九)環境保護行政事來性收費項目、標準、依據、范圍、程序;

(十)納入國家或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重大環境保護項目的進展及項目建成后對環境、經濟和社會產生的效益情況;

(十一)群眾關心的其他環境問題和環保工作。

第六條各級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會議、報刊、廣播、電視、便民手冊、電子觸摸屏、互聯網、政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衽環保政務公開。

第七條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工作時間佩帶表明身份的胸牌。

第三章政務公開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條上級環保部門對涉及下級部門的政務事項,在公開時應注意與下級部門的公開同步進行。

第九條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本部門需分開的內容匯總整理,在規定時限內,報政務公開工作負責部門,統一公開。

第十條對公眾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由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審核,可以公開的應予公開,公開內容應告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一條對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公開后,應懼公眾意見和反應。對公眾提出的合理建議,應當積極采納;對公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研究,一時解決不了的,應做出說明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