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行政執法制度

時間:2022-02-20 0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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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行政執法制度

*市文物局是市政府主管文物、博物館工作的行政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全市文物保護及博物館管理工作。為保證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社會監督,特實施公示制度如下:

一、職能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本市文物工作法規、規章,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工作;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與不可移動文物的維修方案、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和地下文物保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博物館建設和區、縣(市)文物工作;負責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行為。

二、行政審批項目及審批程序

(一)文物考古勘探范圍內的基建項目審批

項目名稱:文物考古勘探范圍內的基建項目審批

項目類別:行政審批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2份。

(3)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擴初設計審定通知單》復印件2份。

(4)市規劃局核發的1:500紅線圖復印件2份。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組織考古人員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出具考古勘探意見書→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告知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1萬平方米以下)

費用情況: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考古勘探收費情況:

(1)普通手工文物勘探收費:非老城區每平方米8.54元;老城區每平方米16.24元。

(2)考古發掘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收費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2)《*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

(3)《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

(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八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用途。

(2)工程位置圖和工程設計方案。

(3)涉及地下遺存的,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保護措施名稱、理由及主要內容。

(2)建設工程選址批準文件。

(3)保護措施具體方案。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四)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項目名稱: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受轉讓、抵押人的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及修繕情況;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理由。

(2)政府出資證明。

(3)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具體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4)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后的保護措施。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即辦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項目名稱: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工程名稱、位置、類別和規模。

(2)勘察設計文件和維修方案。具體包括反映文物歷史狀況、固有特征和損害情況的勘察報告、實測圖、照片;保護工程方案、設計圖及相關技術文件;工程設計概算;必要時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材料試驗報告書、環境污染情況報告書、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及勘探報告。

(3)維修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辦理程序:審批大廳受理→文物局審查→作出審理決定→由審批大廳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六)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

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

項目名稱: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借用清單。

(3)展覽活動批復報告。

(4)文物安全應急方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七)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項目名稱: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及相關證明材料;處理的原因和方式;須處理的文物或標本數量。

(2)文物或標本目錄。內容包括:名稱、質地、年代、級別、來源、尺寸、完殘狀況、相關照片。

(3)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或其他有關專家的意見。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八)對“一宮兩陵”古建筑進行測繪許可

項目名稱:對“一宮兩陵”古建筑進行測繪許可

項目類別:許可

項目依據:《*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測繪方案。

(3)文物安全的應急方案。

(4)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作出審理決定→將審理決定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許可項目不收費

(九)博物館設立的初審

項目名稱:博物館設立的初審

項目類別:初審

項目依據:《博物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內容包括:建館宗旨、館址、館名、面積、展陳內容、藏品數量、種類、人員機構、經費來源等內容。

(2)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3)資金來源證明或驗資報告。

(4)藏品目錄及合法來源說明。

(5)陳列展覽大綱。

(6)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7)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8)申請設立非國有博物館的,應同時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博物館章程草案包括:辦館宗旨及藏品收藏標準;博物館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出資人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約定;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意見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初審項目不收費

(十)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項目名稱: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改變用途的目的和對象的說明。

(3)轉讓、抵押的合同文本。

(4)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的保護措施。

(5)收授方的資信證明。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一)市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

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項目名稱:市級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的藏品檔案、管理制度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藏品檔案、管理制度。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

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項目名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四十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借用清單。

(3)雙方簽訂的借用合同。

(4)文物展覽場所及安全措施方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十三)縣(區)級館藏文物檔案備案

項目名稱:縣(區)級館藏文物檔案備案

項目類別:備案

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審批要件:(1)書面申請書。

(2)館藏文物檔案。

辦理程序:受理→審查→備案→將備案文件送達當事人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費用情況:本備案項目不收費

三、行政處罰事項

1.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2.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3.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4.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6.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7.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

8.轉讓或者抵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

9.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或者抵押給外國人的。

10.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的。

11.文物收藏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的設施的。

12.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未按照館藏文物檔案移交館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館藏文物與館藏文物檔案不符的。

13.將國有館藏文物贈與、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14.未按規定處置國有館藏文物的。

15.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補償費用的。

16.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的。

17.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18.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19.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

20.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館藏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活動的。

21.未經批準擅自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文物的。

22.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沒有事先會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調查勘探的,其選址事先未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的。

23.在文物勘探范圍內未按照規定進行文物勘探的。

24.損毀文物保護單位標志,刻劃、涂污或者損壞不可移動文物的。

25.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的非文物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改建、擴建的。

26.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經規劃行政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27.改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的。

28.損毀“一宮兩陵”標志說明的。

29.在“一宮兩陵”文物和保護設施上涂污、刻劃的。

30.“一宮兩陵”管理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壞設施的。

31.未經批準擅自修繕“一宮兩陵”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32.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一宮兩陵”文物修繕的。

33.未經批準擅自在“一宮兩陵”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34.在“一宮兩陵”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對“一宮兩陵”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四、執法依據及要求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博物館管理辦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市故宮、福陵和昭陵保護條例》、《*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出示證件(《*省行政執法證》),并保證兩人以上到場,否則,可視為無效。

(三)進行行政處罰時,須向當事人說明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同時告之當事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等)。

五、責任追究

(一)文物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行政違示責任:

1.辦理勘探審批手續時,相關手續齊全、符合條件而不予受理的;

2.未按期予以辦理的;

3.不認真審核有關手續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審批而出現問題的;

4.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侵害,造成不良后果的;

5.博物館(所)工作人員違反《中國文物博物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準則》規定的。

(二)對文物行政管理(執法)人員的違示責任,視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1.行政處理:對當事人賠禮道歉、經濟賠償、通報、公開檢查、調離崗位、辭退。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

3.經濟處罰:對違示者及其主管領導予以罰款;

4.對故意刁難、態度蠻橫、徇私舞弊的,從重處罰;

5.違示行為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