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請假和假期待遇規定
時間:2022-02-19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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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病假審批手續:
教職工請病假,病假兩個月以內的,須有所在地中心醫院以上證明;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有市(縣)及以上醫院或指定就醫醫院轉給上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本人寫出請病假書面報告,附上醫院證明(醫院出具的證明只作為病假的建議),三個月以內直屬學校由學校審批,其他學校由學校簽署意見后報鄉鎮(街道)中小學校審批,三個月以上報教體局人事科審批備案。
請病假的教職工須準假后(急病例外)才能離校,否則無特殊情況作曠工處理。
2、婚、喪假
教職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進行。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鼓勵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職工婚假由本人申請報告,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報學校審批。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請喪假,喪假天數按政策規定為3天(除路程假外)。
*市縣內的不給路程假。教職工婚、喪假由所在單位領導審批。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3、產假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1)正常分娩,給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九十天產假內;(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計算,難產或雙生的,增加產假十五天;(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二十至三十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五十天。七個月以上早產按正常產假處理。以上產假期限間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晚婚晚育(女24周歲以上)的,男方可以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但要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執行。
不按計劃生育要求的女教職工正產五十六天;難產或雙生以上的七十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的流產的女教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15天的小產假休息時間。無節育措施造成流產的,假期工資待遇按病假處理。
4、妊娠期
妊娠期間的女教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
女教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妊娠,經醫保定點醫院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間按病假工資處理,不影響調整工資。如若保胎時間超過半年的,晉級時間需比正常情況推遲一年。
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教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按病假工資處理,也可以計入正常產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
5、哺乳期
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教職工,學校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女教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6、哺乳假
根據學校的工作性質,學校不實行哺乳假。
7、事假
由于教師實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許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請事假3天及以下必須經學校(直屬學校、鄉鎮街道中小學校)批準后才能離校。請事假4天以上,須本人申請,直屬學校、鄉鎮(街道)中小學校簽署意見,報教體局人事科批準后方可離校。未經批準而擅自不上班作曠工處理。
8、符合探親假條件的往返路費報銷
(1)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固定工(包括合同制長期工)與配偶不在一起(戶籍為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待遇。但教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待遇。
(2)按有關規定,教職工探親假應在寒暑假進行。
(3)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后,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4)教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待遇一次。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待遇一次。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第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就近路線的車船費(一般普通客車、火車硬席、輪船四等倉、市內公交票額)回所在學校報銷。限于交通條件,必須中途轉車船并在中轉地住宿的,每中轉一次,可在學校現行規定的標準內,憑據報銷一天的普通客房床位的住宿費。在往返途中連續乘長途汽車,夜間停駛必須住宿的,其普通房間床位住宿費憑據報銷。
(6)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就近路線往返普通車船費額,在本人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百分之十]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額可以給予報銷。
(7)教職工探親假審批手續。要求探親并符合報銷條件的教職工,需寫申請探親報告(寫明探親對象、地點、起訖時間)、單位領導審查簽署意見。探親期滿應及時回單位工作,對無故超假的,按曠工處理。
(8)教職工探親假報銷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9、婚喪假、病假、產假、護理假、妊娠假、探親假等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10、教職工病、事假、曠工等均由學校領導負責及時做好登記工作,年終必須將病、事假超過三個月和存在曠工的登記表交教體局人事科歸檔。
二、教職工假期的福利待遇
1、病假待遇
(1)病假在二個月以內,固定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百分之十工資或崗位津貼15元,下同]全額發給,每請一天病假扣除一天月考核獎(含工資中月考核獎和校本考核獎部分,下同)、一天誤餐補貼,病假連續15天以上的,當月不發月考核獎;每月扣除的誤餐補貼以一半為上限,一個月的工作日按20.83天計算(下同),至全月扣完。未涉及工資項目全額發給(下同)。
(2)教職工連續請病假超過二個月不滿六個月的,除扣發月考核獎、一半誤餐補貼外,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固定工資的9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80%比例發給。
B、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固定工資照發,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80%比例發給。
(3)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除扣發月考核獎、一半誤餐補貼外,從第七個月起還應扣發浮動工資30元,并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固定工資的7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同樣比例發給;
B、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發給固定工資的8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按70%比例發給。
(4)病假工資最低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教職工工傷需在工傷發生一個月報教體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6)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的教職工,病假期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教齡,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計算正常晉升工資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7)病假包括法定公休假和法定假,但不含寒暑假。
(8)有的教職工已連續病假六個月以上,并且已執行病假工資待遇,要求復工的手續是:本人寫出書面復工報告,附縣級及以上醫院或指定提出可以復工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提出意見,報市教體局批準后方可恢復工作,教體局批準后要試用半個月,如在試用期限內舊病復發,病假與前連續計算,除在復工使用之月可以發在崗工資待遇外,下月起又繼續按照六個月滿假期限間工資待遇執行。
(9)有的教職工連續病假雖然未滿六個月,但是為了領取有關補貼,在患病本來就沒有好,而是有意要求醫院開具復工證明,提前復工,工作不滿半個月,又請假,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2、產假假期工資待遇
正常產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全額發給。對計劃外分娩的按《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辦法。
3、事假待遇
(1)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內(含30天)的,每天扣除本人日固定工資的50%,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的50%、兩天的月考核獎、一天的誤餐補貼;
(2)當年事假超過30天,從第31天起,按日計算,停發固定工資、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月考核獎和誤餐補貼。
(3)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周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除。
4、無故曠工的經濟處理
對個別無組織、無紀律未經請假擅離工作單位,且不屬急病、有事而未經準假離開工作崗位,無故超假或病假期間不休息從事其他各種工作的作曠工處理。對無故曠工的教職員工學校應按實際曠工天數扣發工資。曠工兩天之內,每天扣發本人日固定工資、省市定職務崗位津貼、誤餐補貼和當月考核獎;連續曠工三天及以上,從第三天起,扣發本人月工資總額,并視情節作出必要的紀律處分,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于一個月內及時報教體局批準。有擅離職位超過上述期限而不報的,須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追繳、扣減人員經費。
5、納入直撥工資的學校,應于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的考勤情況報會計核算中心,依此編報工資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