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選舉條例
時間:2022-02-03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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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婦女聯合會選舉制度,加強婦聯組織建設,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婦女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婦女聯合會的地方各級權力機構,是同級婦女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鄉鎮、街道婦女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本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三條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除其派出機構外,必須經過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享有公民權利的女性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及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的產生,要充分體現婦女群眾的意志。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執委)通過差額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常委)、副主席、主席通過等額選舉產生。
第六條婦女代表大會設大會主席團,領導大會期間選舉工作。婦女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由上屆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負責。代表必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而確定。
第二章代表名額及資格確認
第七條各級婦女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八條全國婦女代表大會代表人數根據全國年滿18周歲以上的婦女人數基本按360000:1的比例確定。省、地、縣、鄉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人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比例。
第九條代表名額分配原則是按照各地年滿18周歲以上享有公民權利的婦女人口比例進行分配,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婦女人數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婦女人數。適當考慮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照顧少數民族地區。
第十條全國婦女代表大會代表中,專職婦女干部占總數的50%以內,各條戰線婦女代表占總數的50%以上。其中,少數民族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10%左右,非中共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25%左右〖HT〗。
第十一條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人選,根據代表條件,自下而上通過選舉或協商推薦確定,報大會組織處審核。自婦女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日起,代表資格有效。
第三章執委會、常委會名額及組成
第十二條各級執行委員會組成分配方案及其產生辦法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確定。
第十三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委人數根據代表人數按5:1的比例確定。省、地、縣、鄉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人數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確定。
第十四條執委的分配原則是按照各地區、部門的婦女人口比例進行分配,適當考慮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和工作需要,照顧少數民族地區。
第十五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委中,專職婦女干部占總數的50%以內,各界婦女干部占50%以上。其中,少數民族執委應占總數的10%左右,非中共執委應占總數的20%左右。
第十六條各級婦女聯合會執委候選人,按照執委的條件,通過自下而上協商推薦確定,報本級婦女聯合會領導機構審核,經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充分醞釀討論,提交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確定執委候選人名單,參加正式選舉。
第十七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委人數根據執委人數按5:1的比例確定。婦女聯合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專兼職)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委從執委中選舉產生。常委候選人由中央和地方有關方面民主協商提名,交全體執委醞釀討論,再由大會主席團根據多數執委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本屆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
第四章選區和監票人
第十八條選舉時設選區若干,參選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一般不設流動票箱。
第十九條選舉設監票人若干,由代表(執委)推選產生,大會主席團在其中指定總監票人建議人選。總監票人、監票人建議人選名單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大會(執委會議)通過。已提名的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總監票人、監票人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對選舉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由負責選舉工作的部門指定,在總監票人、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五章選舉
第二十一條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常委、執委的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執委的選舉可以采取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直接選舉辦法進行;也可以采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人選,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差額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常委、執委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第二十三條選舉時,參選人數一般需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收回的選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每張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為無效票。
第二十四條對選票上的候選人,參選人可以表示贊成或不贊成,還可以另選其他人。
第二十五條不能寫選票的參選人,可委托其他參選人(非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選舉時,根據需要可設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七條投票結束后,當場打開票箱,清點票數,并由總監票人將清點結果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十八條選舉時,候選人、另選人獲得贊成票數超過應到參選人的半數始得當選。對得贊成票超過應到參選人半數的被選人按得票數多少依次取足名額。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可以不取足名額。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進行選舉。
第二十九條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計票結果,并由工作人員向大會宣讀選舉結果。當選的常委、執委按姓氏筆劃為序宣布。
第六章監督與補選
第三十條婦女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選舉單位的監督。對代表提出質疑的,應與有關組織人事部門、監察部門核實。
第三十一條代表候選人因故出缺,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全國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補選時限為距離大會召開30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