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師制度
時間:2022-01-22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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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國家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以下簡稱“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計量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規定范圍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注冊計量師分一級注冊計量師和二級注冊計量師。
英文分別譯為:Level1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
Level2CertifiedMetrologyEngineer
第六條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共同負責注冊計量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計量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注冊計量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質檢總局負責擬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質檢總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相應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的考試。
第十一條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二條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后,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二)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第十三條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質檢總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行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五條國家對注冊計量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后方可以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質檢總局為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關,并負責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的注冊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并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經批準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并通過聘用單位報本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八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冊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程序完成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申報材料的審查和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的審批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將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注冊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注冊審批機關審批。
各級注冊審批機關自受理相應級別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各級注冊審批機關應當自作出相關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并核發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計量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
第二十條《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注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五)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的《計量檢定員證》;
(六)相應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延續注冊的申請表;
(二)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和聘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五)相應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計量師變更專業類別或執業單位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注冊證件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一)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變更注冊的申請表;
(二)與變更后的專業類別一致的計量專業項目考核合格證明;
(三)聘用單位同意變更專業的證明;
(四)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證明。
第二十四條注冊計量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失效。
第二十五條注冊計量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注冊計量師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由相應注冊審批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計量技術工作資質的;
(八)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系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九)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受到刑事處罰的,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消,并由注冊審批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九條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繼續教育是注冊計量師延續、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計量師應當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第四章執業
第三十一條注冊計量師依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相應專業的執業活動。
第三十二條各級注冊計量師只能在聘用單位計量技術工作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本人注冊的專業范圍內,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三十三條一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進行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的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指導、檢查同一專業項目二級注冊計量師開展工作。
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除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之外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應計量技術報告。
第三十四條一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下列執業能力:
(一)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有較豐富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
(二)了解國際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掌握計量技術發展前沿情況,具有獨立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熟練運用本專業計量技術法規,使用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完成量值傳遞等技術工作,正確進行測量不確定度分析與評定,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準確無誤;
(四)具有較強的本專業計量技術課題研究能力,能夠應用新技術成果,指導本專業二級注冊計量師工作。
第三十五條二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下列執業能力:
(一)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定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
(二)熟練運用本專業計量技術法規和使用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較好地完成本專業量值傳遞(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除外)等技術工作;
(三)能正確出具本專業計量技術報告(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除外)。
第三十六條在計量技術工作中形成的計量技術報告,應當由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因注冊計量師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可向承擔相應責任的注冊計量師追償。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注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本專業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稱謂;
(二)依據國家計量技術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規定范圍內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不符合規定的計量技術行為提出異議,并向上級部門或注冊審批機構報告;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九條注冊計量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范;
(三)保證計量技術工作的真實、可靠,以及原始數據和有關資料的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計量技術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嚴格保守在計量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計量技術工作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