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考勤請假制度

時間:2022-01-15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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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考勤請假制度

為嚴格勞動紀律,規范學校考勤工作,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內容及執行細則

1.遲到

規定上班時間未簽到為遲到。遲到半小時以上,一小時以內視為2次遲到,一小時以上視為曠職。遲到按月統計公布,按學期統計扣發。每學期遲到4次以內,不扣發;5次到10次每次扣發10元;11次以上,每次扣發20元。

2.曠職

未履行請假手續,逾規定上班時間一小時未到校為曠職。一學期內曠職半天,扣發25元,曠職一天,按一般教學事故處理。曠職一天以上,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3.鐘點假

規定上班時間,因故中途離校或提前離校須請鐘點假。一小時內為鐘點假一次,一小時以上視為請假半天。鐘點假按月統計公布,按學期統計扣發。每學期4次以內,不扣發;5次以上10次以內,每次扣發5元;11次以上每次扣發10元。

4.婚、喪、產等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課務由學校安排,工作量按實計算,假期工作質量津貼按比例扣除。

5.病假

短期病假,每學期累計1-2天,每天扣5元;3-5天,每天扣10元;5天以上,每天扣20元。長期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凡病假所影響課務均按比例扣發工作質量津貼。

6.事假

每學期累計1-2天,每天扣10元;3-5天,每天扣20元;5天以上,每天扣30元。一學期一般累計不得超過7天,超過7天,每超過一天,加扣30元。凡事假所影響課務均按比例扣發工作質量津貼。

二、補充規定

(一)請假注意事項

1.教職工請假均需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先至校辦領取《請假單》,報有關領導批準后,送交校長辦公室,領取出門證,交傳達室作為出門依據。

2.對不履行請假手續者作曠職處理。

3.教職工因特殊情況來不及履行請假手續的,須在返校之日,向校辦說明情況,并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的作曠職處理。

4.請假期滿應按時到崗工作,并書面或口頭向批準人銷假。請假期滿因故不能到崗者,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5.請假理由不足或請假對工作有很大影響時,學校可不予批準。

6.雖為規定假期,但學校已有重大工作安排,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崗者,以及因故不能參加政治學習或全校性會議者,同樣需履行請假手續。

7.教職工請事假期間,教育教學等工作須自行協調安排好并報教務處,德育處備案,特殊情況可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安排。

8.教職工的請假單,校辦須妥加保管,并做好統計公布及扣發工作。

(二)請假的批準權限

1.小于半天的:校辦批準

2.半天至一天的:分管教學校長批準

3.一天以上的:校長批準

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校長室,如有重大不合理,學期結束后,再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