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風險分類制度

時間:2022-12-02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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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風險分類制度

第一章貸款分類的目標

第一條為建立現代銀行制度,改進貸款分類方法,加強銀行信貸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本指導原則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的質量;

(二)發現貸款發放、管理、監控、催收以及不良貸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信貸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第二章貸款分類的標準

第三條評估銀行貸款質量,采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第四條五類貸款的定義分別為: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五條使用貸款風險分類法對貸款質量進行分類,實際上是判斷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愿;

(四)貸款的擔保;

(五)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六)銀行的信貸管理。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是一個綜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第六條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

第七條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后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于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貸款若具備其他更為嚴重的特征,可參照本指導原則第四條和第五條作進一步的調整。

第八條對利用企業兼并、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借款人的貸款,至少劃分為關注類。并應在依法追償后,按實際償還能力進行分類。

第九條分類時,應將貸款的逾期狀況作為一個重要因素考慮。逾期(含展期后)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的貸款,至少歸為次級類。

第十條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第三章貸款分類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貸款分類是商業銀行信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貸款分類過程中,商業銀行必須至少做到以下六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貸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三)實行審貸分離;

(四)完善信貸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貸款檔案的連續和完整;

(五)改進管理信息系統,保證管理層能夠及時獲得有關貸款狀況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實準確的財務信息。

第十二條貸款風險分類法是對貸款分類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業銀行貸款質量的基礎。

商業銀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導原則第二章規定的貸款風險分類標準,也可依據本指導原則,從自身風險防范和信貸管理需要出發,制定相應的貸款分類制度。

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與中國人民銀行采用的貸款風險分類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對貸款分類時,不能用客戶的信用評級代替對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

第十四條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對貸款的分類。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半年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對不良貸款應嚴密監控,加大分析和分類的頻率,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在采用以風險為基礎的貸款分類方法的同時,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期限管理。對逾期貸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進行統計與監測。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制定明確的抵押、質押品管理和評估的政策和程序。對于抵押品的評估,在有市場的情況下,按市場價格定值;在沒有市場的情況下,應參照同類抵押品的市場價格定值。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制定明確的保證貸款管理政策,對此類貸款的分類應充分考慮保證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能力。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要保證貸款分類的信貸人員和復審人員具有必要的信貸分析知識,熟悉貸款分類的基本原理。要通過培訓和必要的措施保證貸款分類的質量。

第四章貸款分類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九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遵循內部控制原則,保證貸款分類的獨立、連貫和可靠。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的內部報告制度應對貸款分類的報告關系作出明確的規定,保證管理層能及時了解貸款質量及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信貸人員應該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貸款的情況,有責任把借款人和貸款的真實情況書面報告給負責分類復審的部門。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定期對貸款分類政策、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并將檢查結果向上級行或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

第五章貸款分類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兩種方式對商業銀行貸款質量進行監控。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原則上每年對商業銀行的貸款質量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包括專項檢查和常規檢查;對貸款質量出現重大問題的商業銀行,將予以更加嚴格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在檢查商業銀行貸款質量時,不僅要獨立地對其貸款質量進行分類,還要對其信貸政策、信貸管理水平、貸款分類方法及分類程序和結果作出評價。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報送貸款分類的數據。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的貸款損失以及呆賬核銷情況應依據有關法規披露。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指導原則中的“貸款”系指《貸款通則》中規定的各類貸款。

第二十九條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根據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

分類時,要以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為核心,具體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該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和人民銀行有關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的指引,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核銷損失貸款。

第三十一條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各類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和經營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導原則建立各自的分類制度,但不應低于本指導原則所提出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本指導原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指導原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