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委托公證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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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委托公證書

篇1

由于《物權法》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審查方式,以及房屋登記機構對于第三人過錯引起的登記錯誤的先行賠償責任,因此,為避免登記錯誤,防范登記風險,大多登記機構都將關于身份、委托等事項的真實性認定交由公證機構進行,即在委托申請房屋登記時,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但是,如果公證錯誤,公證機構撤銷公證后房屋登記機構該如何控制登記風險呢?筆者就曾遇到一個這樣的案例。

2005年9月,袁某與高某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也達成了協議,位于某小區的一套公寓房歸袁某所有,之后袁某未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2006年11月,高某偽造袁某身份證,仍以夫妻名義,辦理委托買賣房屋公證,通過中介公司將該房屋出售給不知情的王某,并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王某系貸款購房,隨即與銀行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后公證處發現高某偽造證件騙取公證行為后,依法撤銷了委托公證書。袁某據此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要求撤銷頒發給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已設立抵押權,為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登記機構未予撤銷。2007年2月,高某以登記機構行政不作為為理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登記機構撤銷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法院依職權通知王某作為第三人參加參加了訴訟。同年3月,法院判決撤銷登記機構頒發給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此時,王某因與銀行抵押貸款發生糾紛,被銀行訴至法院,法院查封了該房屋。2008年8月,銀行憑法院調解書要求執行該房屋。袁某提出異議,后法院裁定,解除查封。至此,房屋登記機構撤銷了王某房屋所有權證,依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調解書為袁某辦理了房屋轉移登記。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而公證書自始無效,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依據也就不足了。根據原《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但是,由于該房屋已設定抵押,因此登記機構不可憑撤銷公證的材料依職權主動注銷權證。按照《公證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規定,公證機構僅承擔過錯責任,如是因當事人過錯引起的錯誤公證,則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公證機構并不承擔先行賠償責任。因此,如登記機構貿然注銷權證,可能會將責任轉嫁到登記機構自身。為達到撤銷王某權證目的,袁某訴至法院,法院雖依職權追加王某為第三人,但并未追加抵押權人銀行。作為登記機構,為避免風險,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申請參加到訴訟中,主張自身權利。在這方面,登記機構工作有所疏忽。但之后的系列行為,則充分體現了登記機構為避免風險而表現出的足夠謹慎,值得借鑒。在法院判決撤銷頒發給王某的權證后,抵押權人得知了有關情況,開始通過訴訟以保障抵押權的實行。王某也對高某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調解下,高某將退回房款留足給抵押權人銀行,并對王某進行了賠償,登記機構注銷了王某房屋所有權證,依法院法律文書為袁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至始至終,房屋登記機構避免了可能承擔的一切風險,也避免了善意各方利益受損,雖過程繁復,但多為必要。

篇2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證明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業務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處的業務范圍如下[有*號的為常用出國公證]:

(一)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

(二)證明繼承權;

(三)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四)證明收養關系;

(五)*證明親屬關系:如:親屬關系證明、家庭成員證明

(六)*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如:學歷證書、成績單、個人經歷證明

(七)*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如:出生;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

(八)*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如:經濟擔保(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九)*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如:學歷證書、成績單

(十)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證據;

(十二)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十四)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如:無犯罪記錄

無犯罪記錄必須由所在派出所提供蓋章。親屬關系、出生證明、結婚(離婚)或未婚證明最好都由派出所蓋章證明,如無法從派出所獲得,亦可由所在單位人事部蓋章確認,(如檔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則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處提供證明)。

如有股票證券交易,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公司出具證明并提供股東卡;如有房產,則提權證(非商品房需先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然后到公證處公證。

經濟擔保公證需提供的文件有: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稅務局出具的每月納稅證明,存折及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須從公證開始計算定期已滿三個月)。

辦理出生公證,必須提供申請人的戶口簿及身份證,有出生證的還應提供出生證。

辦理學歷公證,需提供畢業證、結業證、肄業證、學位證、成績單的原件(原件遺失的,應向原先就讀的學校申請補發)。

辦理經歷公證,需要提供最后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以及職務任命書,職稱的職稱證,申請人個人檔案簡歷記載影印件(需加蓋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復印件,復雜的證明書需由翻譯公司提供英文件;出生,經歷,學歷,婚姻證明需要提供一式三張黑白兩寸照片;到美國使用的公證必須提供兩寸黑白照片四張。

辦理委托,聲明公證,委托人、聲明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如果申辦委托公證還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證的影印件,委托事項憑證(如房地產、股票、存款憑證等)。填寫委托書、聲明書,并在委托書、聲明書上簽名或蓋章。

公證處房產委托書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我擁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的房產,現委托__________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1、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即贖樓)手續,代為簽署融資擔保協議,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領取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產證等產權證明。

2、全權辦理轉讓、出售上述房產的有關手續,打印房產買賣合同,代為簽署房產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受托人代為收取上述房產轉讓的全部樓款或銀行按揭樓款。

3、委托人辦理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及收取資金監管協議中的全部樓款。

4、受托人辦理公證、到國土、房產等有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及簽署、遞交有關文件,辦理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物業管理費、繳稅或免稅等一切相關手續。

5、到有關部門辦理與房產轉讓一切有關手續。

6、受托人辦理上述房產解除國土局買賣合同公證書以及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7、辦理出租管理房產及簽署租賃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權選擇承租方并確定租賃價格。

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上述房產是指法律規定的本人份額的房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篇3

第一條為發揮公證在社會經濟、民事活動中的服務、溝通、證明、監督作用,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安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公證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行使國家公證權的專門證明機構。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必須由公證員直接辦理。

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秉公辦證,保守國家和當事人的秘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是公證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制作公證書應當使用中文。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第二章公證業務

第六條下列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當事人可以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一)合同、協議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委托書、贈與書、遺囑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三)財產的分割、轉讓和放棄財產權的聲明;

(四)收養關系的設立和解除,親子認領;

(五)拍賣、招標、投標、考試、評獎等競爭行為;

(六)有價證券的發行、上市和票據的背書、拒絕承兌、拒絕付款;

(七)身份、學歷、經歷、出生、生存、死亡、健康和居住狀況;

(八)親屬關系和婚姻狀況;

(九)繼承權的確認;

(十)是否受過刑事處分;

(十一)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資格、章程、資信或者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履行債務的能力、財產的清點等;

(十二)企業的資產評估、產權界定;

(十三)保險財產的估價和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價值的確定;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

(十五)文書、證件的制作日期以及簽名、印鑒的真實性;

(十六)文書的副本、節本、譯本、復制本與原件相符;

(十七)其他可以公證的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經公證證明確認后成立。

下列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公證的,當事人應當辦理公證: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合同;

(二)房屋的贈與、繼承和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

(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兼并、聯營、租賃及產權的轉讓合同;

(四)建筑工程項目的承包合同;

(五)企業、事業單位以不動產、機器設備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合同。

第八條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下列與公證有關的業務:

(一)清點、保管財產,保管遺囑或者其他文書;

(二)封存樣品;

(三)證據保全;

(四)公證業務咨詢。

第九條債務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延遲接受債務人履行義務;

(二)債權人名稱、地址不詳或者失蹤、死亡,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

(三)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提存方式先行給付的。

債務人應當給付的價款、物品或者有價證券在公證機構辦理提存的,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義務。

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后,應當以通知書或者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

不易保存的或者債權人逾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機構可以委托拍賣機構拍賣,保存其價款。

提存人可以憑提存之債已清償或者轉移的證明領回提存物。

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或者價款,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由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二)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第三章公證程序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公證,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或者委托人提出申請。

辦理下列公證,公民應當親自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一)委托;

(二)聲明;

(三)贈與;

(四)遺贈扶養;

(五)遺囑的設立、變更與撤銷;

(六)收養關系的設立與解除;

(七)親子認領;

(八)與公民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其他公證事項。

公民確因特殊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機構申請的,公證機構可以派公證員到其所在地辦理。

第十二條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一)與申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二)屬于公證業務范圍;

(三)屬于本公證機構管轄范圍的。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人。

第十三條公證人員辦理公證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在出證前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說明理由,申請公證人員回避:

(一)公證人員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公證人員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公證人員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正確辦證。

前款規定,同時適用于翻譯、鑒定等有關人員。

公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公證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合法;證件、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者澄清。

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當事人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中,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和公證員執照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支持。

公證人員外出調查,由兩人以上進行。

第十六條公證機構對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制作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后十日內作成公證書并發給當事人。需要調查核實的,辦理期限可以延長到三十日。復雜疑難的,經公證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延期的原因應當告知當事人。

因當事人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成公證書的,不計入上述期限。

第十八條對于不真實、不合法、證據材料不充分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承辦公證員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批準。拒絕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公證機構或者其本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不當或者有錯誤的,應當撤銷。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機構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受理申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或者駁回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一)當事人撤回申請的;

(二)因公民死亡、法人終止,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

第二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使用的公證書,由公證機構送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按規定辦理領事認證并代辦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兩國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依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章公證效力

第二十五條公證書自作成之日起即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

第二十六條經公證機構依法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構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對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中出具錯證、假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中,有、、、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為的,由公證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在申辦公證中,提供偽證的,公證機構可以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為當事人出具偽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證機構可以提出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的建議書,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拒絕、阻礙公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論文關鍵詞 信托 強制執行公證 法律效力

一、信托強制執行案例分析

(一)案情簡介

案例涉及到四方當事人,分別是:甲方(債權人)某資產管理公司;乙方(債務人、抵押人)某房地產公司;丙方(保證人)某信托公司;丁方(保證人)某公司。丙方某信托公司已與乙方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信托貸款合同》,并據此向乙方某房地產公司發放了貸款。這是最初的債權債務關系。后由于各種原因,丙方某信托公司將此債權轉讓給了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依法受讓了丙方某信托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所享有的貸款債權;該債權轉讓后,乙方某房地產公司自愿承擔債務償還的責任,并作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與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債務重組協議》,乙方某房地產公司用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同意并接受該抵押擔保。為保障重組債務本息的清償,丙方某信托公司作為原信托貸款合同的債權人,也愿意為合同中的一部分重組本金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丁方某公司愿意為乙方某房地產公司在《債務重組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乙方某房地產公司作為抵押人還與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明確了抵押財產的范圍,抵押權的實現等內容,以保證抵押權的實現。丙方,丁方作為保證人也分別與甲方(債權人)簽訂了《連帶保證合同》。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在《債務重組協議》、《抵押合同》、《連帶保證合同》中均約定了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款,條款內容為:《債務重組協議》各方應辦理完畢強制執行公證,經公證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乙方某房地產公司承諾: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債務重組協議》項下的義務時,自愿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則無需經過訴訟程序,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乙方某房地產公司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應書面通知乙方某房地產公司在通知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糾正其違約行為,否則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且乙方某房地產公司應于甲方某資產管理公司通知的時間到公證處配合完成公證處的當面核實程序。乙方承諾將完全配合甲方的申請行為。

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出具了賦予《債務重組協議》、《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二、該案的相關法理分析

(一)信托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2條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托)制度。此后,這一制度被英國采用,并被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所效仿。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隨著信托概念的不斷發展和大陸法系國家對信托制度的引進,出現了多種信托的定義。1985年在荷蘭召開的國際私法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信托的承認及其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中,提出了一種能夠被不同法系國家理解和適用的概念,信托被定義為:一個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時創設的一種法律關系,委托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為某個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豍

從我國的立法來看,信托被我國的法律定義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釋義》第一部分緒論對此所作的表述為:“在信托關系中所考慮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財產權,這是一種既包括有形財產又包括無形財產的權利,或者說是具有一定物質內容和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利益的權利。財產權的內容為:一是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權;二是獲取財產收益的受益權;三是實施對財產管理的權力;四是對財產的處分的權力。這四種權利各有具體的、豐富的內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圍和不同的層次。這四種權利是可以分離的,分別行使或者分別加以組合。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財產權,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種權利中,委托的具體內容,委托的范圍大小,委托的層次深淺,行使權利的方式,所授的權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縮性很大,可作出多種選擇,而這種靈活性,這種選擇權,都由委托人來運用。這也就是被稱為委托人的財產所有人,有權依照法定的規則,自主地決定其財產運用信托的具體內容、具體方式。這種信托關系中的委托,是可以體現信托特點的,反映了信托的本質屬性。”可見,信托的本質屬性是對財產權的分割處分和管理。具體形式為:委托人將其財產交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與受益人完成對財產權內容的分配,即委托人享有財產權當中的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受益人享有財產權當中的受益權。

(二)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非訴訟活動。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對已逾履行期限而債務人沒有履行給付貨幣或物品義務的債權文書,認為無疑義時,依法出具公證書,賦予該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活動。

強制執行效力是公證所具有的三個基本效力之一,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有利于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且實現債權的成本低,因此越來越受到債權人的重視。

我國法律規定,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為:(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三、信托強制執行公證的辦理流程

信托強制執行公證和一般的強制執行公證的辦理流程大致相同,主要流程如下:

第一,審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是否符合公證的條件,信托由于關系比一般的強制執行公證相對復雜,因此在審查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符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才可以受理當時人的公證申請。

第二,當事人應當明確同意賦予信托關系強制執行效力,在實踐中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類似于本案,在《債務重組協議》、《連帶保證合同》以及相應的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中設置申請人一致同意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款;第二種方法是針對當事人事先沒有設置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款,公證處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出具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載明強制執行條款,包括向哪家公證處申請辦理強制執行,申請執行證書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等問題。無論是上述哪種方法,公證處都要告知當事人強制執行的概念、法律效力、條件范圍、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以及執行證書的申請、舉證責任及風險提示,盡到應盡的告知義務,并讓當事人在告知書上簽字確認。

第三,在確定信托法律關系符合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后,收集齊當事人的主體材料,且在各方當事人都確認同意辦理信托強制執行公證后,向當事人出具賦予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

第四,當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成就,債權真實成立但債務人違約的情況發生時,債權人可以像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公證機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公證處將依法簽發《執行證書》,債權人可持經公證的債權文書以及《執行證書》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信托強制執行的執行力問題

辦理信托強制執行公證的目的是為了無需經過訴訟而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而在實際操作中,能否順利實現強制執行的目的是信托強制執行公證中最重要的問題,這也是信托強制執行公證能否繼續在市場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問題。結合其他強制執行公證在實際中的執行力問題,針對信托強制執行這樣一個相對特殊的強制執行公證,筆者認為,在執行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的問題以及解決的方式:

(一)關于信托強制執行公證中對特定項目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強制執行中的問題

目前在公證實務中對信托“特定項目收益權投資轉讓及回購合同”賦予強制執行公證實務操作分兩種模式,一種是在該“特定項目收益權投資轉讓及回購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一份《債權清償協議》,使其更符合債權文書的形式要件,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的時候,以該《債務清償協議》為主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其他擔保合同作為其附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另一種方式是直接以“特定項目收益權投資轉讓及回購合同”為主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合同中有明確的強制執行承諾條款規定,不再見另行簽訂《債務清償協議》。

信托公司在實務操作中,為了規避監管規定和交易方便,創設了項目收益權、股權收益權、合同收益權甚至應收賬款收益權的概念。

這些各種名目的收益權轉讓及回購項目,名為轉讓回購,實為借貸,這本身很容易判斷。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法院受理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案件,要求債權債務關系必須是簡單清晰、容易確認的,典型的就是借貸關系或者買賣合同的欠款等。各類收益權都是信托公司在實踐中所創設的概念,是屬于信托“專業術語”。并沒有法律的明確依據,尤其是合同受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更加牽強。而買賣合同有效的基本前提就是買賣標的真實、合法、可轉讓。法院執行機構有可能對這些收益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標的本身存有疑義,并拒絕受理相應執行證書的執行申請,要求申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確權。即便法院認可收益權的概念,也有可能認為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屬于復雜的雙務合同,而且融資方的債務屬于履行特定行為之債,而不是簡單的金錢債權,不符合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受理條件。因此公證處在辦理這類信托收益權強制執行公證的時候,在公證詞中應當對特定的收益權做些必要的闡釋,類似于公證處已經先確認了特定項目收益權也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樣也容易受理。

實際上,過去公證機構對于包括此類合同在內的多種合同是否應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都存在一定爭議,現在公證機構體制改革后,公證處配合信托公司辦理公證的動力更足,但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仍然未必會得到法院執行機構的認可。因此,辦理信托強制執行公證的時候,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應該有一個比較清晰的界定,在辦理公證的時候,也應當爭取明確主合同中的債權債務關系。使得信托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更加符合辦理強制執行的法律關系。

(二)可申請強制執行的與信托有關的債權范圍

信托公司一般要求融資方在違約時在歸還主債權的基礎上,承擔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各種費用,并且很多信托公司合同文本約定了較嚴厲的懲罰性賠償措施。這些費用一般也會得到公證處的支持,畢竟信托公司是公證處的業務來源單位。

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如果執行證書確認費用標準不合理,將明顯不合理的費用列入執行債權或者以明顯過高的標準計算入債權中,融資方并不當然因合同中訂有強制執行條款而喪失異議權利,甚至明顯不合理的費用會讓法院對整個執行證書的效力存有顧慮;第二,執行證書中的費用必須明確到確切的金額,不能只確認到律師費、差旅費這樣一些費用名目,而是應當把費用的確切金額體現出來,盡可能達到讓執行法官一看就可以執行的程度,因為我國司法系統傾向于將執行機構設置為一個非司法性的專門機構。

(三)辦理了信托強制執行公證后,是否可以順利的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保證債權文書的順利執行

信托公司普遍要求融資方在交易合同中設定強制執行條款,并就合同辦理公證。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以后,以公證債權文書作為執行依據的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夠通過事先約定管轄予以變更。信托公司的融資方往往分散在全國各地,不少信托項目所在地為三四線城市。這些地方的法院對于信托業務操作可能認知度不強,甚至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本身也存在較大爭議。

因此信托強制執行公證辦理完畢后,能否順利的實現強制執行公證所應達到的執行效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實踐中,由于公證機構和法院沒有及時的溝通和交流,導致法院不予執行的情況也存在,這需要在實際中加強公證機構與法院的交流與溝通,以便于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能夠很好的得到執行。

(四)法院對待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的一般態度

公證債權文書是與法院裁判文書、仲裁委的裁決文書相并列的三種民事強制執行案由之一,但在執行案件中占比很小。只是近年來隨著商業融資活動的日益頻繁,合同中訂立強制執行條款的情況增多,這類案件才增多起來。目前我國強制執行方面的規定很不完善,強制執行法草案一再擱淺。對于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更是缺乏統一的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對于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認知度和理解不一。

結合司法系統相關規定及法院執行機構的實際操作,可以基本確認以下幾點: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僅執行金錢債權,不執行行為之債,典型的如股權回購;只執行債權關系明確、金額確定,具有可執行性的債權部分,不執行不明確的部分;并不是有了執行證書,法院就一定執行,公證處本身并不是公權力機構,公證債權文書的效力是《公證法》的有關規定所賦予的,法院享有對公證債權文書進行形式審查的義務和必要情況下進行實質審查的權力;執行法官在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中,總體上傾向于保守,對于存有爭議的問題,可能會不予直接強制執行,而是讓當事人通過訴訟先確認權利義務關系,再進行執行;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對公證債權文書給予充分認可,越發達地區的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認可度越高。

篇5

案例1:2009年4月,吳某將人民幣1.2萬元借與朋友張某,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還款期限屆滿后,吳某多次向張某索要錢款未果。無奈之下,吳某向公證處咨詢求助。公證員在對張某出具的借據及借款用途等情況作了調查后,確認雙方借貸行為合法有效,建議雙方當事人達成新的借款協議,并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2011年11月,新的借款協議期滿,但張某仍以無力支付為由未將欠款及違約金歸還吳某。為此,公證處根據吳某的申請,依法出具了執行證書。吳某持執行證書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很快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

案例2:董某經營著一家造紙企業。2010年6月,因業務需要,董某以現有房屋和設備作抵押,向投資公司申請貸款6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按季結息。雙方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協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約定期限償還本息,凡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貸款方有權持強制執行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承諾條款,并申請辦理了借款協議公證。合同到期后,投資公司多次上門催款未果。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立即申請公證處出具了執行證書。人民法院據此對借款方的抵押財產依法進行了執行,向投資公司全部償還了借款本息。

案例3: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所在鎮中學的綜合教學樓工程。工程按期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由于建設方尚欠承建方25萬元工程款,承建方以此為由拒絕交付使用。后經雙方協商。達成了建設方6個月內分期還清工程款的還款協議。為解除后顧之憂,雙方均同意辦理還款協議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所簽協議合法有效,遂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賦予該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今年2月,雙方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后,債務人仍未償還工程款。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證處在多次調解無效后,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出具了強制執行證書。人民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申請后,依法對債務人的部分財產及賬戶上的存款予以查封。懾于法律的威力,第二天,債務人自覺還清了全部債務。

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還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發生借貸糾紛后,大多數債權人往往會選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樣不僅要經過一審、二審等“繁瑣”的訴訟程序,還需要當事人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請仲裁以外,債權人還有一條迅速實現債權的捷徑——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所謂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即可不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證明活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中規定,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上述3個案例,均符合公證機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通過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從而不必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啟動執行程序,在較短的時間內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篇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5號)第12條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應盡合理審慎審查職責。何為“合理審慎審查職責”?具體講,就是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對房屋進行登記時,應該審查什么,不應該審查什么,審查程度如何。對此,司法界、房屋登記部門、法律理論工作者爭議相當大,實質上都是對法定條件法律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問題,在行政登記法律規范和適用過程中,需要房屋登記機構進行準確、合理的法律解釋。這種解釋對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至關重要。在相關法規對這種解釋沒有出臺之前,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工作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很多房屋登記機構出現“寧可不作為,也不可濫作為”現象,主要原因是房屋登記錯誤可能致使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行政賠償,司法機關對房屋登記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有濫用之勢,造成房屋登記工作人員誠惶誠恐。這也是擺在廣大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面前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因此,探討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過程中的審查標準及范圍,十分必要。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審查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的審查

1.對于成年人的身份,登記審核人員應掌握基本的國內居民身份證真假識別方法,加強對持證人與身份證本人是否相符的審核,認真核對身份相貌特征,嚴格落實詢問制度,認真詢問持證人的個人問題,如年齡、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購買第二代身份證件識別儀來識別第二代身份證件,與公安機關建立戶籍資料聯網系統,進行網上核實。如果身份證明顯系偽造或者已過期,或者身份證號碼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登記審核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相貌特征進行認真比對,防止弄虛作假。一般而言,相貌特征很難偽造,登記工作人員完全可以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因某種原因申請人相貌發生重大變化的(如發生車禍、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面貌發生重大變化),應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最新身份證件或提交戶口簿張貼公安機關確認最近的本人相片。如果在比對相貌特征上出現錯誤,將甲的不動產錯誤登記為乙,可以認定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或者申請當事人與身份證的照片區別較大,登記工作人員因過失沒有發現從而導致錯誤登記,登記機構應承擔責任。誥用襠矸葜ふ婕偈侗鴟椒ǎ憂慷猿種と擻肷矸葜け救聳欠襝嚳納蠛耍險婧碩隕矸菹嗝蔡卣鰨細衤涫笛手貧齲險嫜食種と說母鋈宋侍猓縋炅洹⒊鏨暝氯鍘⒓彝プ≈返取T諤跫市淼那榭魷攏梢怨郝虻詼矸葜ぜ侗鷚搶詞侗鸕詼矸葜ぜ牘不亟⒒Ъ柿狹低常型蝦聳怠H綣矸葜っ饗韻滴痹旎蛘咭壓冢蛘呱矸葜ず怕胗敕課蕕羌遣炯竊夭灰恢攏羌巧蠛巳嗽庇Φ倍隕昵肴說南嗝蔡卣鶻腥險姹榷裕樂古樽骷佟R話愣裕嗝蔡卣骱苣鹽痹歟羌槍ぷ魅嗽蓖耆梢躍〉膠俠磣⒁庖邐瘢砸蚰持衷蟶昵肴訟嗝卜⑸卮蟊浠模ㄈ綬⑸禱觥⒒鷦值紉饌饈鹿試斐擅婷卜⑸卮蟊浠σ笊昵肴酥匭綠嶠蛔钚律矸葜ぜ蛺嶠換Э誆菊盤不厝啡獻罱謀救訟嗥H綣詒榷韻嗝蔡卣魃銑魷執砦螅椎牟歡砦蟮羌俏遙梢勻隙ǖ羌腔構ぷ魅嗽泵揮芯〉膠俠磣⒁庖邐瘢嬖詮懟;蛘呱昵氳筆氯擻肷矸葜さ惱掌鸞洗螅羌槍ぷ魅嗽幣蜆揮蟹⑾執傭賈麓砦蟮羌牽羌腔褂Τ械T鶉巍

對未成年人的身份,工作人員審核戶口簿原件、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件。關于監護關系證明由哪些部門出具?公證處出具監護關系公證書、單位或社區出具的監護關系證明即可,或市級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或者政府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等。

對未成年人的身份,工作人員審核戶口簿原件、監護關系證明及監護人的身份證件。關于監護關系證明由哪些部門出具?公證處出具監護關系公證書、單位或社區出具的監護關系證明即可,或市級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或者政府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明等。

2.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申請人身份證明審核,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均要核驗原件或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原件與復印件相符的公證書。比如企業營業執照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進行年檢;辦理抵押登記時,對于金融機構等企業,還要審核是否具有貸款業務資格;如果還有問題的,應出具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的企業營業執照查詢信息證明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驗機構代碼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書原件,審核是否還在有效期,如發生變更的,還要提交由有權機關出具相應的機構變更證明文件。

2.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申請人身份證明審核,房屋登記工作人員均要核驗原件或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原件與復印件相符的公證書。比如企業營業執照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是否進行年檢;辦理抵押登記時,對于金融機構等企業,還要審核是否具有貸款業務資格;如果還有問題的,應出具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的企業營業執照查詢信息證明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驗機構代碼證或者法人資格證明書原件,審核是否還在有效期,如發生變更的,還要提交由有權機關出具相應的機構變更證明文件。

3.對涉外人員的身份審核,對現持外國護照、臺胞證、港澳身份證件等涉外人員證件申請購房權屬登記的,如證件是外文,則要譯成中文,同時還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相片與本人是否一致等。如原以中國大陸地區的身份證件辦理了房屋登記,現以境外人員的身份再來申請房屋登記的,由于身份證件記載信息發生了變化,此時,除要求提交有效的境外人員證件外,還應提供經過公證或我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身份證變更證明書及中文譯本,同時,還要比對本人相貌與照片是否一致。

3.對涉外人員的身份審核,對現持外國護照、臺胞證、港澳身份證件等涉外人員證件申請購房權屬登記的,如證件是外文,則要譯成中文,同時還要審核是否在有效期、相片與本人是否一致等。如原以中國大陸地區的身份證件辦理了房屋登記,現以境外人員的身份再來申請房屋登記的,由于身份證件記載信息發生了變化,此時,除要求提交有效的境外人員證件外,還應提供經過公證或我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身份證變更證明書及中文譯本,同時,還要比對本人相貌與照片是否一致。

二、房屋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審核

二、房屋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審核

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應掌握房屋權屬證明真假識別方法,登記機構應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書、登記證明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為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房屋權屬證書肖像指紋加密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登記準確率、減少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明進入登記機構的機會;如果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無法提供的,則應當告知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司法機關法律文書注銷證明或公告作廢;如果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系偽造、變造的,或者因補發、換證等形式而失效的,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應掌握房屋權屬證明真假識別方法,登記機構應確認申請人提交的房屋權屬證明書、登記證明的真實性與有效性。為此,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房屋權屬證書肖像指紋加密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登記準確率、減少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明進入登記機構的機會;如果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無法提供的,則應當告知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司法機關法律文書注銷證明或公告作廢;如果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系偽造、變造的,或者因補發、換證等形式而失效的,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簽字的真實性審查

三、簽字的真實性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上申請人的簽名進行審查、比對,防止欺詐。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審核常識,對于明顯系偽造的簽名能夠分辨。建議對于申請房屋處分登記的簽名(抵押人、出售人、贈與人、拋棄人),應要求經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核驗身份無誤后當場簽名并加蓋手印,尤其對那些不能簽名的人應加蓋手印,還需其配偶或成年子女代為簽名(并注明代簽名人姓名及理由);如果簽名屬偽造沒有分辨出來,房屋登記機構還要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場,應提交書面委托書。對于申請處分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委托書,要求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或當事人到場在房屋登記工作人員面前親自書寫的委托書。在此,需強調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準確度及完整性,并審核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與其他登記材料是否一致。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上申請人的簽名進行審查、比對,防止欺詐。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審核常識,對于明顯系偽造的簽名能夠分辨。建議對于申請房屋處分登記的簽名(抵押人、出售人、贈與人、拋棄人),應要求經房屋登記工作人員核驗身份無誤后當場簽名并加蓋手印,尤其對那些不能簽名的人應加蓋手印,還需其配偶或成年子女代為簽名(并注明代簽名人姓名及理由);如果簽名屬偽造沒有分辨出來,房屋登記機構還要承擔責任。如果申請人不能到場,應提交書面委托書。對于申請處分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委托書,要求經過公證或律師見證或當事人到場在房屋登記工作人員面前親自書寫的委托書。在此,需強調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準確度及完整性,并審核人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證明與其他登記材料是否一致。

四、民事行為的有效審查

四、民事行為的有效審查

首先,在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抵押合同、拋棄合同)設立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由于房屋登記機構的職權所限,無權對作為物權變動基礎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審查,相關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某種實質性判斷,房屋登記機構也無權審核當事人之間房屋權利變動的真實性、有效性,但是應對該合同中條款是否齊全、房屋權利變動的內容與登記申請是否一致加以審核。具體來講,有以下方面需要審查:第一,登記機構應確認合同中當事人要對哪一特定房屋權利變動。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指明具體房屋,或者該房屋與登記申請書不一致,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此提交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該具體房屋,如果當事人拒絕補交材料或者補充協議確認的房屋與登記申請記載不一致,則應當不予登記。第二,登記機構應當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權利變動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該合同欠缺主要條款,例如抵押合同中當事人并未約定擔保的主債權,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交補充協議,對欠缺的主要條款給予規定。第三,登記機構應讓當事人在合同中具體表述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究竟是轉移所有權,還是設立抵押權等。如果存在不一致,需要通過詢問、補交材料等,以保證二者的一致。

首先,在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抵押合同、拋棄合同)設立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由于房屋登記機構的職權所限,無權對作為物權變動基礎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審查,相關法律也不可能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作出某種實質性判斷,房屋登記機構也無權審核當事人之間房屋權利變動的真實性、有效性,但是應對該合同中條款是否齊全、房屋權利變動的內容與登記申請是否一致加以審核。具體來講,有以下方面需要審查:第一,登記機構應確認合同中當事人要對哪一特定房屋權利變動。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指明具體房屋,或者該房屋與登記申請書不一致,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此提交書面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該具體房屋,如果當事人拒絕補交材料或者補充協議確認的房屋與登記申請記載不一致,則應當不予登記。第二,登記機構應當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齊全,如果合同中欠缺房屋權利變動的具體內容,也就是說該合同欠缺主要條款,例如抵押合同中當事人并未約定擔保的主債權,則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交補充協議,對欠缺的主要條款給予規定。第三,登記機構應讓當事人在合同中具體表述房屋權利變動的原因,究竟是轉移所有權,還是設立抵押權等。如果存在不一致,需要通過詢問、補交材料等,以保證二者的一致。

其次,因繼承或者遺囑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內容與登記記載的是否一致。雖然登記機構不得對公證書中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審查,但是登記機構可以且應當審核公證文書記載事實的完整性及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

其次,因繼承或者遺囑發生房屋權利變動的情況下,登記機構應當審核相關證明材料中記載的內容與登記記載的是否一致。雖然登記機構不得對公證書中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審查,但是登記機構可以且應當審核公證文書記載事實的完整性及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

最后,根據行政權不能審查司法權原則,關于法院、仲裁的法律文書的效力,房屋登記機構無權審查,但仍需對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加以核對。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請登記事項的房屋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權利狀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登記機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給予登記。在房屋登記實務中,申請人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文書作為登記的依據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是否生效,對法院調解書的使用應區別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調解書載明“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時生效”,則可直接采用;若沒有載明,則應告訴申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已經簽收調解書的證明;或者法院的送達回證復印件等,或者要求對方當事人到房屋登記機構協助辦理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內容明確了房屋權利歸屬和房屋權利取得人自行申請房屋權利登記的條款,則可由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對房屋權屬歸屬附有條件,則應提交所附條件成就的證明;如果明確約定由權利人自行申請登記,則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否則,應由協議雙方共同申請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中,如受讓人已經履行完協議書中的義務,而出讓方卻不履行協助辦理轉移登記義務,受讓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審查后,如決定執行,一般是向房屋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憑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相關必要文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如依據法院裁定書、判決書辦理房屋登記時,必須要求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因執行需要,向房屋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查封或者進行轉移登記。協助執行機關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具有審查權,執行程序由法院啟動,執行事項和內容由法院決定。協助執行機關并沒有獨立的意志,如認為執行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期間不停止辦理,由此可見,協助執行屬于司法行為的延伸。

最后,根據行政權不能審查司法權原則,關于法院、仲裁的法律文書的效力,房屋登記機構無權審查,但仍需對其內容是否與登記申請書一致加以核對。如果其涉及的房屋并非申請登記事項的房屋或者其描述的房屋權利狀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登記機構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給予登記。在房屋登記實務中,申請人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文書作為登記的依據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是否生效,對法院調解書的使用應區別情況加以對待。如果調解書載明“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時生效”,則可直接采用;若沒有載明,則應告訴申請人提交對方當事人已經簽收調解書的證明;或者法院的送達回證復印件等,或者要求對方當事人到房屋登記機構協助辦理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內容明確了房屋權利歸屬和房屋權利取得人自行申請房屋權利登記的條款,則可由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如果調解協議對房屋權屬歸屬附有條件,則應提交所附條件成就的證明;如果明確約定由權利人自行申請登記,則權利取得人單方申請登記,否則,應由協議雙方共同申請登記。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中,如受讓人已經履行完協議書中的義務,而出讓方卻不履行協助辦理轉移登記義務,受讓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審查后,如決定執行,一般是向房屋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登記機構憑協助執行通知書和相關必要文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如依據法院裁定書、判決書辦理房屋登記時,必須要求提供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因執行需要,向房屋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查封或者進行轉移登記。協助執行機關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不具有審查權,執行程序由法院啟動,執行事項和內容由法院決定。協助執行機關并沒有獨立的意志,如認為執行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期間不停止辦理,由此可見,協助執行屬于司法行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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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一致性、真實性的審查br>

五、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一致性、真實性的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之間是否一致、有無邏輯上的問題進行審查。比如房屋登記申請人李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無房屋財產分割”;但李某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這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李某與左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房屋領取的,兩者存在矛盾。因而,“無房屋財產分割”這一表述是不準確或者不真實的。又如在受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業務中,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表述無抵押、無查封,但申請人提交的備案商品房銷售合同上卻有抵押標注;在受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時,所有報批文件手續中,均有兩個單位名字出現,但房屋登記申請人卻只是其中的一個單位來申請;規劃驗收合格證上表明只有6層樓,申請登記材料只有6層,但房屋登記工作人員現場查勘卻發現建了7層樓,此時不能給予登記,等等。同時,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辦證材料真實性辨識能力要比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單位高,比如說對用地證明文件、規劃證明文件等官方批文的鑒別,等等。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對各種申請材料內容之間是否一致、有無邏輯上的問題進行審查。比如房屋登記申請人李某提交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無房屋財產分割”;但李某又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這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是李某與左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房屋領取的,兩者存在矛盾。因而,“無房屋財產分割”這一表述是不準確或者不真實的。又如在受理新建商品房轉移登記業務中,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表述無抵押、無查封,但申請人提交的備案商品房銷售合同上卻有抵押標注;在受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時,所有報批文件手續中,均有兩個單位名字出現,但房屋登記申請人卻只是其中的一個單位來申請;規劃驗收合格證上表明只有6層樓,申請登記材料只有6層,但房屋登記工作人員現場查勘卻發現建了7層樓,此時不能給予登記,等等。同時,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辦證材料真實性辨識能力要比一般自然人或法人單位高,比如說對用地證明文件、規劃證明文件等官方批文的鑒別,等等。

六、權屬登記其他方面的審查

六、權屬登記其他方面的審查

房屋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在辦理房屋處分登記時,各級審核人員,要審核以下內容。如房屋是否有抵押;是否有異議登記;是否已拆除;是否征求具有優先購買權人同意;是否屬于共有房屋;是否有法院等司法機構查封限制;房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置房屋;該房屋處置是否屬于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處置的范圍;房屋登記機構是否按照收件、審核、核準登記等三大程序開展房屋登記業務;房屋登記機構是否依照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以及是否嚴格依法辦事;等等。

篇7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性

公證機構辦理貸款等金融合同公證,為金融企業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保障了金融企業的合法權益,在社會上取得了良好的聲譽。有鑒于此,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高效、安全的回收貸款,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的必要性作如下論述:

一、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的必要性

(一)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有利于貸款資金良性運營,防范貸款風險。

1、我國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根據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具備先消費,后清償的特點。因其貸款利率低于商業貸款利率,所以已經得到越來越多年輕購房者的優先選擇。因公積金貸款是以公積金中心的資信為借款者提供擔保,貸款銀行對借款人的清償能力等審查要比同類商業貸款審查內容寬松,所以由此帶來的公積金中心的信貸風險已經逐漸凸顯出來,但是該風險并沒有被我們所重視。

2、為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平穩的運行,保證資金的迅速回籠,我認為應當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其理由如下:

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是當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加強法制建設,實行信貸公證,通過國家公證機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服務,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貸風險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適用合同關系的相關規范。因金融貸款法律專業性較強,故現在絕大多數商業銀行貸款已與公證掛鉤,由公證機關負責審查合同要件,以確保合同真實有效,保證合同的履約率。根據不完全統計,經公證的商業貸款合同履約率接近99%。而公積金貸款公證在全國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可以說公積金貸款引入公證已經被絕大多數人所接受。

(二)可以有效保障貸款人的權益,實行依法收貸。

1、當前,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補救措施只有到法院,然后申請執行。這種辦法訴訟時間長,費用高。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費用,無形中大大增加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費用,浪費國家的資金。如果辦理公積金信貸公證,公證機關可以對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若發生貸款逾期,住房公積金中心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傳喚借款人,無需開庭,無需答辯。根據實行信貸公證資料統計顯示,辦理公證收回的貸款平均用時10天,最長也不超過1個月。與訴訟相比,由于公證直接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在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法律風險控制過程中,具有“多,快,省”的獨特優勢。一是多。既通過公證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在執行手段上有優勢,可以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回貸款資金較多。據統計,近年采取訴訟方式解決貸款糾紛,最終回款率不足30%,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申請強制執行由于縮短了中間環節,使回款率達到90%以上。二是快。既通過公證強制執行可以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回貸款速度加快。通過訴訟方式回收貸款,根據《訴訟法》規定,訴訟審理期限及執行時間加起來短則三個月,長則數年,通常的周期六個月左右。而公證強制執行,減少了訴訟等中間環節,快速執行到位,節省時間。三是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節省費用。如經法院審理,以一審訴訟為例,每100萬元標的逾期貸款,公積金管理中心需支付案件受理費21390元,財產保全費3080元,律師費14640元,案件執行費4640元,共計43720元。如進入二審程序費用需加倍支出。而同樣數額的逾期貸款在公證強制執行時只需支付強制執行費11190元,僅為一審訴訟費用的四分之一。

2、另外,如果貸款合同涉及訴訟,法院就會要求訴訟雙方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相關事實。但是舉證難是我國司法領域的普遍情況,而且能否舉證并得到法院認可已經成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該項公證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法院在受理訴訟時,如果當事人一方提出公證書,是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的,而不需要經過法院的調查與核實,應當直接予以采信,而且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的規定,經公證的事實與文書在證據效力上要高于其它證據,也就是說經公證的文書法院將優先采信。從這一點來說,公證書可以在公積金貸款行為涉訴以后,給予公積金貸款中心以最有力的支撐。

(三)可以作到程序公開、公平、公正,增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透明度。

公證機構依法介入住房公積金貸款,依法參與貸款活動,可以樹立公積金中心公開、廉潔、高效的形象,增強政府的社會公信力,能夠取信于民,更加有利于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開展。

二、結論和對策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要避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信貸操作中出現的法律風險,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住房公積金貸款要辦理公證。公證在住房公積金信貸中的使用將成為一道風險“防火墻”,這一認識將隨公證機構的完善及其在控制貸款風險中的作用而被公眾所接受。為了更有效地發揮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的作用,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貸款公證業務的運行基礎。

1.公證不僅限于發揮強制執行的作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把引入公證法律服務提高到依法行政,控制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避免操作風險的高度來認識,自覺接受公證機關的服務和幫助,積極配合公證取證,提高公證的質量和效率。

2.進一步完善司法環境,人民法院與公證機關要密切配合,在較高層面上形成法院信貸公證方面操作的統一規范,在強制執行文書的執行上加強與公證機構的溝通,建立行之有效的強制執行機制,使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證取得預期效果。

3.公證部門要不斷提高公證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改進工作方法,提供優質服務,保證公證質量和法律效力,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篇8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 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出售的《_______》內銷商品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通過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區/縣_______地塊使用權后,依法投資建造的《_______》內銷商品房業已竣工,并經_______檢驗合格。

《_______》內銷商品房已依法登記,取得了房地產權證(證書編號:_______),可依法出售。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_______路《_______ 》_______幢(號)_______層__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測繪該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面積為 平方米,公用分攤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為_______平方米。

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二;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狀況見附件三;該房屋相關情況(抵押關系,租賃關系,相鄰關系等)見本合同附件四;該房屋的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見本合同五。

第三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為_______幣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該房屋的房屋建筑面積,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價款為_______幣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房屋的總價款是指該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總價格。

第四條 雙方確認在簽定本合同前,即 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購買該房屋的全部房價款/部分房價款/定金共_______幣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已向乙方出具了發票/收據。

雙方確認該房屋剩余部分房價款/該房屋全部房價款共_______幣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一次性當面交付甲方或匯入甲方指定的_______銀行(銀行帳戶名稱:_______帳號:_______)。上述甲方已收定金可沖抵房價款。甲方受到該房屋全部房價款時應即開具發票。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按逾期應付款向乙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利息按__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天后,甲方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___種方案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逾期應付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甲方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合同,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 天內逾期付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支付房價款若采用銀行貸款的。而銀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代乙方向甲方付款的,仍視為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

第七條 甲,乙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種約定確定該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2.本合同經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 天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3.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價款之日起 天內,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

第八條 甲方保證在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該房屋時已清除原由甲方設定的抵押權。如交付該房屋后發生的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或設定的抵押權未解除,由甲方承擔所有責任。

第九條 乙方在合同約定的房屋交接期限內到甲方要求的地方辦理驗收交接手續。驗收交接時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五約定付清應繳之款項,甲方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驗收交接完畢雙方簽署房屋交接單,即為該房屋正式交付。

該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轉移給乙方。

第十條 如乙方已付清全部房價款而未按約定期限辦理交付該房屋手續的,則自約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視為甲方已將該房屋正式交付給乙方。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日起均轉移給乙方。

如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約定支付完全部房價款的日期遲于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的,乙方(未支付完全部房價款時)未按約定期限辦理交付該房屋手續的,自約定的交付期限之_______天起,甲方有權將該房屋轉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償逾期利息。預期利息自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日止,利息按_______利率計算。若逾期超過_______天,乙方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___種方案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除支付逾期利息外,還應按乙方累計已支付房價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乙方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甲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天內將乙方已繳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_______利率計算)退還乙方,并按本合同約定的房價款總額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二條 自該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并從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繼續保修二年。

第十三條 甲方交付的該房屋裝修,設備標準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二約定的標準,乙方在辦理該房屋交接手續時有權退房或要求甲方補償 倍的裝修,設備差價。

雙方對標準的認定產生爭議時,以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_______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四條 甲方交付該房屋有工程質量問題的,乙方在二年保修期內有權要求甲方除免費修復外,還須賠償_______倍的修復費;工程質量問題影響乙方居住安全的,乙方有權要求退房或調房。

對工程質量問題的認定雙方有爭議的,以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_______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五條 該房屋交接之日前所有已產生而未繳稅費均由甲方承擔,該房屋交付之日起,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及管理公約約定范圍內應繳付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根據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經/同時簽署的使用公約或有關的承諾書,自該房屋交接之日起,乙方即應將房屋交甲方指定的房屋管理企業統一進行管理,并遵守使用公約。

甲方指定房屋管理企業承擔該房屋的前期房屋管理,管理的期限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選聘的新的房屋管理企業接手管理之日。

第十七條 甲方出售的該房屋僅作 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之房屋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附件另有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通道和設施,同時應自覺遵守該房屋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 乙方購買的房屋及其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與_______簽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轉移給乙方。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上海市實施辦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第十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__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及乙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后,甲,乙雙方應向_______辦理價格申報及過戶申請手續,申領該房屋房地產權證,因甲方的原因乙方無法申領房地產權證的,甲方應承擔責任。本合同簽訂后,凡乙方需委托甲方辦理公證,過戶,登記及申領房地產權證的,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一并簽署有關委托文件。

第二十條 乙方在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后,可依法轉讓,抵押,出租。如發生上述事實,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有關約定對乙方之受讓人或繼承人或其他權利人具有同等效力。乙方之受讓人或繼承人或其他權利人均應無條件接受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含有的各項法規,條文及管理規定的約束。

第二十一條 乙方轉讓,抵押或出租該房屋時,必須按規定辦妥法手續,并在有關合同及文件簽訂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將上述情況通知房屋管理企業。該房屋轉讓時,乙方在房屋管理企業接獲上述通知前,對該房屋應支付的管理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與開支仍負有責任。該房屋轉讓后,乙方及其受讓人應共同到房屋管理企業辦理管理費結算和有關管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所有與該房屋出售及辦理有關法定手續所需之費用,包括產權過戶手續費,登記費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各項收費,按有關法規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責繳付。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將通過訂立補充條款或變更協議進行約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附件及變更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附件及變更協議中的手書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索賠。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適用該房屋所在地法律,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不選定的劃除):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債務,債務方不履行時,另一方可向_______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書,向該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

甲方(簽章): 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

( )代表人/人:__ ( )代表人/人: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篇9

出借人:

法代表人:

住址:

借款人:姓名 ,性別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姓名 ,性別 ,民族 ,生于 年 月 日,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因生意需現金周轉,共同向出借人申請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與借款期限

1、本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元整(¥:20000000.00元)。

2、本合同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 年5月 日至20 年11月 日。

3、借款支付方式:現金。

第二條:借款利率與利息

1、本合同的借款是以商業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本利率的四倍確定利息。

2、本合同借款以出借人出借款項之日起計息。

第三條:借款人的擔保方式

本合同兩借款人以個人信用及信譽作為借款擔保,互相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條: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1、出借人有權掌握了解借款人借款金額的使用用途,走向、經營狀況和債權債務情況。

2、出借人如發現掌握借款人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有權提前收回全部借款金額。

第五條: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1、借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到期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人對所借款項應合法使用,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的約定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按月承擔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

3、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再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罰息。

4、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應自愿以個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動產和不動產等財產償還借款。

5、出借人因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均由借款人承擔。

第七條:爭議解決

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訴訟。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清償時終止。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借款人各執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借款人簽字蓋章:

出借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借款人:年 月 2 日 日

房產借款的合同范本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出質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__________

種類_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_

年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___萬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___萬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占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 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 簽 章

(或授權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

(1) (2) (3)

保證人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產借款的合同范本三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抵押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貸款抵押權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_________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內容

1.貸款總金額:_________元整。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于______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3.貸款期限: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周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有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并將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貸款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執行。

5.貸款的支取: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并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貸款分_________次提取。

6.貸款的償還: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第一期貸款最后還款日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

2.制造廠家:_________。

3.型號:_________。

4.件數:_________。

5.單件:_________。

6.置放地點:_________。

7.抵押物發票總金額: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_____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義務

乙方的義務:

1.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后,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甲方。

甲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并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_________,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_________%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它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并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帳戶內扣收,并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于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它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后,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3)甲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4)甲方的保證人違反或失去合同書中規定的條件。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有關本合同的費用承擔

有關抵押的估計、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本合同生效條件

本合同系經_________市公證處公證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自公證書簽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可選擇:

1.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篇10

負責人:蔣濤,該分理處主任。

委托人:姜茹嬌,北京市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吳敏,新安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合肥東方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莊。

法定代表人:仰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宋蘆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李默,北京市創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合肥合利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莊。

法定代表人:郭孔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丁華榮,該公司副總經理。

上訴人中國銀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處(以下簡稱桐城路分理處)為與被上訴人合肥東方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原審第三人合肥合利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利公司)借款、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經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葉小青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闖、劉敏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張銳華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以東方公司名義與合肥廬州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廬州信用社)簽訂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廬州信用社向東方公司貸款30OO萬元,期限為半年,利率為月息9‰ ;貸款分三筆各為1000萬元發放,具體發放時間分別為1997年7月30日、8月5日和8月12日。合同約定東方公司用位于合肥市“翠竹園”小區地號為WO4102土地使用權為3000萬元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擔保的范圍為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抵押物估價、拍賣等費用。同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廬州信用社向東方公司貸款對500萬元,利率為月息9‰ ,期限自1997年7月30日至1998年l月30日。上述合同簽訂后,廬州信用社分4次將3500萬元匯入合利公司以東方公司名義開設的帳戶。1997年8月4日,合肥市土地管理局為合肥市“ 翠竹園”小區地號為WO4102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頒發了《土地使用權抵押證)。合利公司在收到廬州信用社的3500萬元貸款后主要用于歸還該公司欠合肥巨豪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和省糧油儲運公司的債務1900萬元,歸還合肥華僑經濟開發公司(系合利公司的關聯企業)欠桐城路分理處的貸款利息500萬元、“翠竹園”小區建設600余萬元、尊國綠色飲料經營部往來款50萬元、水電費55萬余元等。借款合同到期后,合利公司未能還款。桐城路分理處這起訴至安徽 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東方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并承擔案件的全部訴訟費。

另查明:廬州信用社原系獨立法人。1998年1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銀字(1997)第777號文件,其變更為中國銀行合肥市分行桐城路分理處,1999年10月又變更為桐城路分理處。東方公司于1993年9月10日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為中外合資企業。董事長為香港閏宏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冠樂,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為中輕東方進出口公司合肥經營部法定代表人宋蘆生。東方公司成立后,重點開發座落于合肥市琥珀山莊西側的“翠竹園”小區,具體開發、經營和管理業務均由宋蘆生負責。 截止1997年6月6日,東方公司征地219.63畝,領取了合規地(94)007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合國用(籍出)字第0030號、第0031號兩片工地使用權證明書,并領取了26幢商品房的建筑執照,開發了部分商品房。又查明:1997年6月6日東方公司與合利公司簽訂一份“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東方公司因開發小區資金困難,經與合利公司多次友好協商,同意將小區以15,500萬元人民幣全部轉讓給合利公司,余下工程由合利公司出資繼續完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合利公司付款3000萬元,余款5000萬元將根據東方公司提出的付款計劃確保支付。另外,東方公司在開發小區建設過程中的7500萬元債務由合利公司承擔。合利公司根據東方公司的全權委托書,組建經營、管理、銷售財務機構,保證“翠竹園”小區項目的所有交接,小區項目移交后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由合利公司負責。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東方公司向合利公司移交東方公司的全權委托書、公司的公章、財務章、貸款證以及“翠竹園”小區的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建筑執照等相關文件。合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華俊、東方公司的宋蘆生在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同年6月24日,東方公司的宋蘆生向合利公司副總經理丁華榮出具了一份宋蘆生簽字并加蓋東方公司公章的委托書,內容為“根據東方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權丁華榮先生全權負責經營有關公司業務”同年7月2日,丁華榮(與丁華俊系兄弟關系)收到東方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營業執照副本、貸款證等有關文件后,以個人名義出具了收條并在收條上承諾“即日起如發生有關一切問題由我負責全權處理,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在以東方公司名義向廬州信用社申請貸款時,除向其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材料外,還提供了“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書。

再查明:1998年10月12,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該案涉及東方公司與合利公司關于《“翠竹園”小區轉讓協議》的另一法律關系的認定和處理為由(1998)經初字第1O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本案審理。后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本案恢復審理。

本院在審理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訴合肥華僑經濟開發公司、合肥華豐畜禽經濟開發公司、東方公司欠款擔保及債務轉讓糾紛一案中查明:1997年7月15日,東方公司致函丁華俊并丁華榮稱“你方與我公司于同年6月6日簽訂的‘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書,鑒于你方沒有履行完畢轉讓協議書第六條第一款協議內容(按約定,合利公司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付給東方公司人民幣3000萬元,實際已付2500萬元),同時我公司獲悉你方利用我公司印章和土地證在銀行簽訂貸款抵押擔保合同書。故我公司經研究決定,從即日起收回東方公司印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對丁華榮先生的委托書”。當月19日合肥華僑經濟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丁華俊)向東方公司回函稱,“貴公司7月15日來函收悉, 我方所拿貴公司印章僅為辦理土地變更之用,在辦理完土地變更手續后印章完好交還貴司”。此外,本院還查明,東方公司總經理宋蘆生,合利公司副總經理丁華榮在本案二審庭審質證時,承認陳冠樂個人印章系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開辦酒店業務需要,由他們二人商議后刻制的。1999年8月12日,陳冠樂再次通過我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以(99)溫出字第0616號公證書聲明沒有授權任何人刻制其本人的印章,香港潤宏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其本人也從未在合肥投資所謂的合肥富麗華大酒店。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997年6月6日,東方公司與合利公司簽訂了“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為辦理轉讓過戶手續,東方公司向合利公司副總經理丁華榮出具了委托書,提供該公司印章、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土地使用權證等文件,同年7月2日,丁華榮在收條上作出由其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嗣后,當東方公司得知丁華俊、丁華榮利用該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權證與金融機構簽訂抵押擔保貸款合同時,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 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對丁華榮的委托書。當月19日,丁華榮等又針對東方公司來函回復稱,我方所拿貴公司印章僅為辦理土地變更之用,在辦理完土地變更手續后印章完好交還貴司。這表明東方公司出具委托書、公章、營業執照副本、土地使用權證的真實意思表示,系為辦理“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過戶手續之用。此后,合利公司以東方公司名義向廬州信用社申請貸款, 并向其出具了“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書及相關材料。這表明,廬州信用社在發放3500萬元貸款前對“翠竹園”小區轉讓情況及實際借款人并非東方公司是明知的。合利公司在沒有東方公司授權,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以東方公司名義與廬州信用社簽訂兩份合同,并加蓋了陳冠樂個人印章,而陳冠樂的個人印章又系丁華榮、宋蘆生辦理其他業務時,在未經陳冠樂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刻制的,故《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借款人合利公司負有向原告還本付息的義務。上述合同對東方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東方公司不應承擔償付借款本息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二)第三人合利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桐城路分理處借款本金3500萬元及利息(按同期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息分段計息)。(三)駁回原告桐城路分理處對被告東方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4216.00元,原告桐城路分理處負擔23421.6元,第三人合利公司負擔210794.4元。

上訴人桐城路發理處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第一、一審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本案應定性為表見。合利公司的丁華榮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持有東方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營業執照副本、貸款證以及總經理宋蘆生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等全套貸款資料。致使上訴人有完全的、充分的理由相信人合利公司具有權。 此外,在合利公司向上訴人貸款之前,東方公司函告丁華榮和丁華俊,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對丁華榮的授權委托,但被告對此未采取任何公示的形式,并且至貸款發放日仍未能收回印章及相關文件資料和委托書。于此,上訴人無法知曉丁華榮的權終止,上訴人在貸款過程中系善意無過失。根據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新合同法第49條關于表見的規定,本案系爭合同是完全有效的,東方公司應承擔償還上訴人貸款本息的責任。第二,退而言之,即使本案不適用“表見”制度,一審判決仍違反當時和現有的法律規定。本案中東方公司的公章是東方公司出具正式委托書后交給丁華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合同簽訂人用委托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權。委托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承擔責任”之規定,東方公司應當對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另外,東方公司的授權委托書明確寫明:“根據東方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權丁華榮先生全權負責經營有關公司業務”。既然是“全權負責經營”,當然包括其貸款業務。即使委托書的真實意思是為了辦理過戶手續,也只能說明東方公司的授權不明,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之規定,東方公司與合利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一審判決嚴重偏袒被上訴人,對部分事實認定不清,對責任人的認定是錯誤的。一審法院關于上訴人在發放3500萬元貸款前對“翠竹園”小區轉讓情況及實際借款人并非東方公司是明知的認定是錯誤的,實際上丁華榮在貸款時并未向上訴人提供小區轉讓協議。一審法院關于“當月19日,丁華榮等又針對東方公司來函回復稱,我方所拿貴公司印章僅為辦理土地變更之用,在辦理完土地變更手續后,印章完好交還貴司”的認定是斷章取義,而事實是該回函的主體是合肥華僑經濟開發公司而非丁華榮或合利公司。此外,東方公司總經理宋蘆生一直掌握并能自主使用公司的各種印章以及全部重要文件,宋蘆生的地位、作用和權力是顯而易見的,其行為當然應代表東方公司。第四,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經終字第51號判決書中的部分認定,也是不恰當的。兩案一審的被告雖然都是東方公司,但在兩案的爭議性質以及有關主體的授權范圍不同。故請求本院判令撤銷本案的一審判決;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東方公司償還上訴人3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承擔擔保責任;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東方公司答辯稱:首先,一審判決根據充分的證據事實諸如“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東方公司1997年7月15日的撤銷委托函、合肥華僑經濟開發公司1997年7月19日的回函等,認定丁華榮不具有借款權,上訴人在沒有對此作出否定之前,就直接以存在授權委托書為由要求東方公司承擔委托人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宋蘆生的全權授權委托書源于小區轉讓協議,丁華榮的事項主要是辦理小區轉讓協議而非辦理抵押貸款。同樣,上訴人在對無權問題未予否定之前,便要求東方公司依照《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承擔“授權不明”的連帶責任,也難以立足。“授權不明”的屬于有權,其與無權是不可能兼容的。其次,本案事實不能構成表見。構成表見必須具備相對人須為善意無過失的要件,而上訴人不僅在丁華榮是否具有權問題的判斷上存在主觀過錯,上訴人實際上也是將合利公司作為直接借款人的,并存在損害東方公司利益的潛在惡意、具體而言:其一,上訴人存在主觀過錯。上訴人未依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要求提供東方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貸款的批準文件,更未依據《貸款通則》之規定要求提供東方公司上年度財務報告等有關東方公司基本情況的材料,就輕易地對第一次申請貸款的東方公司提供貸款,甚至提供500萬元的信用貸款,令人難以信服。上訴人對丁華榮的權問題未予必要審查。上訴人僅根據丁華榮提交的由東方公司總經理宋蘆生開具的內容空洞、含混委托書就認定丁華榮有權,今人不可思議。宋蘆生僅是東方公司的總經理,是委托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其行為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獲得特別授權,故其行為系越權行為而不屬于公司行為,無效協議的責任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二,合利公司為真正借款人且為上訴人真實意思。一審判決查明“合利公司以東方公司名義向廬州信用社申請貸款,并向其出具了‘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書及相關材料”,而提供貸款抵押的恰恰是該協議書約定轉讓的小區土地使用權,上訴人在明知抵押物存在嚴重權利瑕疵的情況下,卻同意將之作為抵押物,其唯一的合理解釋只能是提供抵押的是即將取得抵押物的合利公司,真正借款人是合利公司。 在廬州信用社分次發放3500萬元貸款后,合利公司除將少量貸款資金用于“翠竹園”小區建設外。絕大部分貸款資金用于歸還欠款,特別是丁華榮將500萬元信用貸款直接用于償還合利公司的關聯公司(華僑公司)在上訴人處的借款利息的行為,表明真正借款人是合利公司;而上訴人同意該還息行為,既違反了《貸款通則》關于“不得發放貸款用于收取利息”的禁止性規定,也說明上訴人與丁華榮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最后,根據《借款合同》第十條規定及簽章生效的慣例,現在借款合同東方公司代表人欄上加蓋的“陳冠樂印”純系非法盜用,就法律層面來說,該協議至今仍未生效。綜上,請求本院裁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合利公司辯稱:廬州信用社對合利公司和東方公司的情況是十分清楚的,且經辦人員非常清楚合利公司的關聯公司即位僑公司在該社有其他貸款。在合利公司以東方公司名義向廬州信用社申請如3000萬元貸款時,不僅提供一切貸款手續,還提供了合利公司與東方公司關于“翠竹園”小區轉讓協議書。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廬州信用社為此成立了該筆貸款審核小組,并由該信用社聘請律師和副主任吳某等在查明所有他們認為需要的情況后,在合肥市土地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由該社主任袁明和信貸員多次去施工現場調查后辦理了該筆3000萬元款項。其中,合利公司向該社詳細陳述了“翠竹園”小區操作情況,并說明小區建成產生效益也可歸還我司相關公司的貸款,也告知已投入小區2500萬元資金的情況。與此同時,中行廬州信用社提出再貸500萬元用于華僑公司還貸,合利公司只是應廬州信用社的要求辦理了手續,至于該筆貸款如何劃帳,都由該社操作。3000萬元貸款的出發點和本意都基于將小區建成產生效益、銀行解決問題、企業收益這樣一個根本目的,由于小區轉讓過程后期出現種種問題,最終未能實現而產生的貸款糾紛,這是各方都始料不及、也未意想到的結局所致。因此,希望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由中行三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貸款糾紛。此外,廬州信用社要求貸給500萬元用于歸還華僑公司的貸款,應為無效貸款,合利公司不應承擔。

本院認為,東方公司于1997年6月6日與合利公司簽訂“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后,為辦理轉讓過戶手續,東方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宋蘆生于同年6月24日向合利公司副總經理丁華榮出具授權委托書,并提供該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營業執照副本、土地使用權證以及貸款證等文件。同年7月2日,丁華榮在收條上作出了由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的承諾。嗣后,東方公司在得知丁華俊、丁華榮利用該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權證與金融機構簽訂抵押擔保貸款合同時,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對丁華榮的委托書。當月19日,合肥華僑經濟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丁華俊)針對東方公司來函回復稱,我方所拿貴公司印章僅為辦理土地變更之用,在辦理完土地變更手續后印章完好交還貴司。上述事實表明東方公司出具委托書、公章、營業執照副本、土地使用權證等手續的真實意思表示,系為辦理“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過、手續之用而非車請貸款。合利公司在沒有東方公司授權申請貸款,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以東方公司名義與廬州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且嗣后東萬公司未于追認,故依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合利公司的締約行為系無權行為,其所簽訂的合同對東方公司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

然而,合利公司的無權行為是否構成表見行為,系本案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之規定,構成表見應同時具備行為人具有權的客觀表象和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兩個方面的要件。在本案中,合利公司在以東方公司名義向廬州信用社“申請貸款和抵押的過程中,出具了東方公司的授權委托書、該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營業執照副本、貸款證以及全套貸款資料,在客觀上形成了合利公司具有申請貸款和提供抵押的權表象。盡管東方公司在合利公司與廬州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前,曾函告丁華俊和丁華榮收回其授權委托,以及丁華俊回函稱其所拿東方公司印章僅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之用,但上述函件往來行為并未對外公示,且東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以其名義向廬州信用社申請貸款之前也未能實際收回其公章、貸款證等物品,故東方公司的撤銷委托授權行為未能改變前述合利公司具有權的客觀表象,合利公司的申請貸款和抵押行為符合表見的容觀要件。但是,對于東方公司的首次大額貸款,廬州信后社既未根據《貸款通則》關于對首次貸款的企業應當審查其上年度的財務報告的規定,審查東方公司的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等材料,也未依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關于中外合資企業的房地產抵押須經董事會通過之規定,要求合利公司提供東方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貸款的批準文件。該事實表明,廬州信用社在審查東方公司貸款資格時存在疏忽或懈怠。在合利公司以東方公司名義向廬州信用社申請貸款時,向其出具了《”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及相關材料,并以該”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書約定轉讓的小區土地使用權為3000萬元貸款提供抵押,對此,廬州信用社既應當知道東方公司與合利公司之間存在”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行為,也應當根據合利公司出具的《”翠竹園“小區整體轉讓協議》第五條關于合利公司根據東方公司的全權委托書,組建經營、管理、銷售財務機構,以保證”翠竹園“小區項目的所有交接之規定,推定出東方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并非全權授權而是有限授權,卻仍然同意接受存在權利夜疵的抵押物并發放抵押貸款,可謂存在重大過失。此外,廬州信用社同意接受丁華榮以該3500萬元借款中的500萬元償還合利公司的關聯公司即華僑經濟開發公司在上訴人處的借款利息行為,不僅違反了《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關于”不得發放貸款用于收取利息“禁止性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上訴人與丁華榮之間存在主觀上惡意串通和客觀上損害東方公司利益的行為。綜觀現有事實和相關證據,雖然本案因存在合利公司具有權的客觀表象而符合表見的客觀要件,但由于廬州信用社在審查”翠竹園“小區轉讓協議和授權委托書以及在締結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合同過程中,在判斷合利公司是否具有權問題上,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過失乃至一定程度的惡意,并不符合表見制度關于相對人須為善意無過失的要件,因此,合利公司的無權行為不能構成表見,本案系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為無效合同,對東方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由合利公司承擔無權的法律后果。故上訴人關于丁華榮以東方公司名義締結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構成表見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東方公司關于合利公司的無權行為不構成表見的主張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東方公司對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無權而無效的后果,是否存在一定的過錯,是否應對廬州信用社承擔一定責任的問題,因東方公司的過錯與廬州信用社的損失之間系民事侵權法律關系,并不屬于無權合同范疇,上訴人就此可以另案起訴。

綜上,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34,216元,按原判決執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216元,由中國銀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處負擔117,103元,由合肥合利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