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清產核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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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清產核資制度

為了保證全省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落實各項改革扶持政策,根據《江西省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本著“實事求是、賬實結合、準確界定”的原則,切實做好全省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清產核資工作,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清產核資的目的

清產核資工作是保證農村信用社改革順利推進的重要基礎,直接關系到全縣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進程,認真做好清產核資工作,其目的:一是全面清查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狀況及經營情況,為推進我縣農村信用社改革提供真實的會計財務信息;二是重點核查全縣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情況,為制訂有針對性的清收辦法和措施提供現實依據;三是分析掌握農村信用社的現有股權結構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為推進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明晰產權關系奠定基礎;四是進一步摸清農村信用社經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為改善經營、強化管理、防范風險明確工作重點和方向。

二、清產核資的對象和清查時點

清產核資的對象是:各設區市聯社,縣級農村信用聯社及所屬的營業部和其他全資單位,基層農村信用社(含更名城信社)及所屬機構網點和其他全資單位。清產核資的清查時點統一為2003年9月30日。

三、清產核資的具體內容

清產核資采取“賬面值確認與重點清查”相結合的方式。在達到會計核算“六相符”的前提下,重點對各項貸款、抵債資產、投資業務、其他資產中的壞賬損失和固定資產進行清理,登記造冊,認定損失。

(一)資產類清查

根據賬面時點數,按照會計財務有關制度規定,逐項逐筆核實各類資產,確定資產損失。對實際清查日與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清查時點不一致,應采取倒推賬簿與款物的辦法進行。

1.現金資產的清查:現金資產包括庫存現金、業務周轉金、有價單證等。在清查時要全部進行實地盤點,核對賬款和賬物是否相符,對白條抵庫、短款等現象要及時處理,保證現金安全。

2.存放金融機構款項的清查。存放金融機構款項包括:存放中央銀行(含準備金存款)、農業銀行等、農村信用聯社及其他同業等用于核算、結算的款項。

(1)按對賬單與各金融機構全面核對存放款項余額,并據此進行總分核對。對存入銀行的定期存款、特種存款,應根據其持有的有價單證,檢查與賬面額是否一致,必要時可與對方金融機構核對。

(2)對結算往來款項,按有關結算辦法進行核對并對未達賬款進行重點清查,查明是正常未達還是非正常未達。對非正常未達要查清為止。

(3)對農村信用聯社基層信用社繳存中央銀行款項要逐戶進行清查核對,凡發現挪用和轉移的要清理歸位。

對于存放金融機構款項中存在糾紛并經法院判決或有權部門確認無法收回的認定損失。

3.調出拆出資金的清查:調出拆出資金包括調出調劑資金、拆放銀行業、拆放金融性公司的款項。(1)按調出、拆放資金合同采取上門或函證的方式與對方金融機構進行詳細核查確認。核對過程中發現合同要素不全、債權未落實、違規拆借等問題,必須徹底查明。(2)逐筆核對調出、拆放資金分戶賬與總賬、拆借合同是否相符,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正確。對利用調出、拆放資金科目發放貸款的,應在清查登記表中如實反映。(3)清查中應清理轄內的調出與調入資金是否相符,本市系統內對外調出應予逐筆抄列清單說明,對拆出資金應按欠息與否分別逐筆抄列清單核查,經法院判決或有權部門確認無法收回的認定損失。

4.各項貸款的清查:核對貸款類各科目總賬與分戶賬、分戶賬與借款合同(借據)是否相符,要依據借款合同(借據)對單位貸款和個人1萬元以上且欠息的大額貸款逐筆與借款人進行清查核對。凡借款人不在本轄區的異地貸款不論金額大小都要逐筆進行函證,未回函貸款及回函未認定的貸款,應徹底查明原因,貸款催收單(函證)單獨裝訂備查。按信貸管理規定正確反映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對抵押、質押類貸款的有效合法性進行清查,達不到要求的應補辦手續,否則應調整為信用貸款。呆賬貸款應逐筆登記,必須符合呆賬貸款的有關條件,認真分析形成原因,按經營性或政策性因素分清性質,認定損失。

5.抵債資產的清查:對抵債資產進行逐筆清查,核查其取得手續是否合法合規,賬實是否相符,有無擅自挪作自用等。對抵債資產處理后變現資金應查其資金歸位情況。對未處理的抵債資產要逐項評估其變現能力,并按當地現行市價客觀公正認定損失。信用社未履行相關手續,且未納入抵債資產科目核算的抵債資產,要逐筆清理填報,并按要求認定損失。

6.投資業務的清查:投資業務包括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入股聯社資金。對各種投資要核查其所有權及持有形式,賬實是否相符。在逐筆清理列出清單的基礎上,對債券投資能按時收息、未結欠利息、證券公司正常營業的,作為有效資產確認,對未按期收息、證券公司經營出現困難、與證券公司有糾紛的應抄列清單專門反映。對經法院判決并無法收回的投資認定損失。對屬于對外股權投資的,應核查其投資合同和投資原始憑證,確認投資的合規合法性。對入股聯社資金應與聯社核對相符。

7.貼現與委托及資產業務的清查:對貼現與委托業務應核查其手續是否完備,業務憑證與分戶賬(登記簿)金額是否相符,分戶賬(登記簿)與貼現(委托)單位核對是否相符。

8.其他應收款的清查:其他應收款應逐筆抄列清單,核查債權是否有效,資金核算是否正確。對正常的業務掛賬應予核實,及時收回,對債權不能確認或實際無法收回的款項,應分責任、分性質逐筆認定損失。對無法落實責任或無法收回的案件資金損失認定為損失,逐筆清查說明。

9.應收利息的清查:按照應收利息核算辦法進行清查,有無多計或虛提應付利息,對超過規定期限(90天)未沖銷當期損益的應收利息認定為損失。2000年底前的應收利息未攤銷完的,以時點余額認定為損失。

10.固定資產的清查:固定資產包括用各種資金購置、融資租入和接受捐贈形成的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對固定資產賬、簿、卡、實物逐一進行核對,本次清產核資對原已入賬的固定資產不再進行資產重估,按賬面值確認;未入賬的固定資產,以取得時的原值沖減按規定計提折舊后的凈值作為新增固定資產在清查登記表中反映,固定資產清理應逐項清查。對固定資產盤虧凈值和固定資產清理認定為損失,應逐筆抄列清單并進行說明。對行、社脫鉤后固定資產劃分至今仍存有爭議,清查時產權仍不能明確的應列出清單。

11.其他資產的清查;其他資產包括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對無形資產應逐項進行清查、核實。主要是有無漏記或誤記,已入賬的無形資產計價是否正確;清查遞延資產總分賬戶是否相符,并逐筆登記造冊,單獨列表反映。待攤銷遞延資產加已攤銷(或已在成本中列支費用)與原發生的費用是否相符。

(二)負債的清查

1.各項存款的清查。各項存款包括企事業單位活期、定期存款,財政性存款,活期、定期儲蓄存款等。對企事業單位活期、定期存款采用對賬單(函證)方式逐戶核對;對儲蓄存款采取人機(手工)對賬方式,做到總分相符,打印留存總分核對表。不論單位或個人存款,凡核對不符的進行登記,必須查明原因,按制度規定及時報批處理。

2.借入、存入、調入、拆入款項的清查。借入、存入、調入、拆入款項等要按合同逐筆逐戶與對方金融機構核查確認;對存入資金要采用對賬單方式進行核對。

3.應付款項的清查。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利息、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付款、委托及負債業務等。

(1)清查各項應付款項的核算是否正確,賬務是否相符。

(2)逐筆清查其他應付款項,對過渡性的資金占用及時清理,對長期占款要查明原因,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4.其他負債的清查。對除以上各項負債以外的其他負債,主要清查核算是否正確,賬務是否相符。

(三)資產負債共同類的清查

主要查實其核算是否正確,賬務是否相符。若軋差為借方余額的,則作為資產;若軋差為貸方余額的,則作為負債。聯行往來差額,應查實在途原因,防止挪用聯行資金。

(四)所有者權益的清查

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股本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等。

1.實收資本和股本金的清查。一是清查其增減變動情況;二是對法人股應逐戶進行上門或函證核對,對個人股金賬戶應進行賬務核實;三是對股本金逐戶逐筆填制清查表。

2.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的清查。核對其賬務核算是否正確,賬務是否相符;增減變動情況是否符合財會制度規定。

3.利潤分配的清查。清查未分配利潤或待處理虧損的賬務核算是否正確。

(五)表外科目的清查

表外科目的清查主要包括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抵押及質押有價物品、逾期貸款應收利息、低值易耗品等。

1.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的清查。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包括已發行和未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清查主要包括:賬務記載是否準確,賬實是否相符;是否執行了賬證分管制度,購置和領用是否履行了登記手續,柜面使用是否逐份銷號。

2.抵押及質押有價物品的清查。要根據抵押、質押貸款合同記載的物品名稱、數量、金額與登記簿進行核對,并實地盤點有價物品是否相符。對抵押、質押有價物品存在短缺、丟失等問題的,要及時查清原因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逾期貸款應收利息的清查。要結合信貸資產和表內應收利息的清查,核查賬務核算是否正確,利息實際收回時是否及時銷賬。

4.已核銷呆賬的清查。對已核銷呆賬貸款應逐筆清查核呆手續和本息收回情況,并保留追索權。

5.低值易耗品的清查。核對低值易耗品賬目和登記簿,并盤點實物,審查賬、簿、物三者是否一致。對清查后盤盈盤虧的要按規定進行處理。

(六)表外業務(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清查

表外反映的或有資產,如擔保函、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等,應據實反映,并在文字材料中加以詳細說明。

四、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及職責

為保證清產核資工作順利開展,全省各級農村信用社應認真學習領會國務院有關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文件精神,統一思想,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開展本轄區、本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一是精心組織,上下統一。全省農村信用社的清產核資工作,在江西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和部署下進行,由各縣(市、區)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負責具體實施。現階段各市、縣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要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全省的統一部署,作出本地區、本單位清產核資工作的具體安排,打好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第一場戰役,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清產核資任務。二是明確職責,分級負責。此次清產核資工作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級農村信用社的“一把手”為清產核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子領導實行分片包干,并對具體負責的清產核資任務承擔領導責任。三是加強督查,狠抓落實。各市、縣(區)聯社要成立督導組,本著“先基層、后聯社”的督導原則,認真開展對轄內信用社清產核資的督導和復查。四是嚴明紀律,不走過場。各地必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清查數據。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嚴厲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省信合辦將組織人員,擇時對全省部分市、縣(區)信用社進行重點抽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

五、清產核資的步驟與時間要求

(一)清查階段

各縣(市、區)聯社組織農村信用社按照本次清產核資的各項具體布置和要求,全面開展清查工作。清查工作于11月10日前完成。

(二)復查階段

由各市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組織對轄區內農村信用社的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復查,要求采取交叉復查的方式,復查面不得低于20%,復查工作期限為10天。

(三)認定階段

復查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區)聯社要將清產核資結果及時報送縣(市、區)農村信用社改革領導小組認定,認定工作期限為10天。

市聯社清產核資結果直接報送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

(四)審定階段

11月30日前各縣(市、區)農村信用社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轄內信用社清產核資認定書和清產核資結果報告表上報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市、區)農村信用社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認定。清產核資的全部工作于12月15日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