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監事長選舉辦法
時間:2022-12-02 0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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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聯社)監事長選舉的客觀公正,選舉的監事長能夠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保證聯社法人治理結構協調運轉,根據聯社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事長產生的范圍:監事長在聯社監事范圍內選舉產生。
第三條監事長提名方法:聯社行業主管部門(江蘇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可提名理監事長候選人;聯社3名及3名以上監事可聯合提名監事長候選人。
第四條監事長的任職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規;
(三)具有擔任監事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精通農村金融業務,具備與擔任監事長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六)具有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七)符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
第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監事長:
(一)因未忠實履行勤勉誠信義務,曾被本聯社、其它金融機構或有關組織罷免(撤銷)職務的人員;
(二)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所在企業或經濟組織重大經營風險;因個人經濟問題或與有關案件存在牽連等原因被追究相關責任的人員;
(三)個人在本聯社直接貸款、直系親屬(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貸款逾期未還的、以及個人責任貸款逾期未清的人員。
第六條監事長的選舉和罷免應由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七條選舉監事長采取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監事長選舉產生后,經金融監管部門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九條監事長任期與本屆監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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