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信貸違規制度

時間:2022-12-02 1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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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貸違規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信用社信貸管理,規范貸款操作規程,嚴肅信貸紀律,嚴格控制信貸違規行為的發生,促進信用社合規經營,現根據上級行有關文件精神及《江都市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規處罰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是針對信貸操作過程中,信貸人員有過錯或違規行為所進行的經濟處罰。

第三條本辦法中信貸人員是指基層信用社主任和信貸員。

第四條對信貸人員的處罰意見由信貸營銷部和監察審計部共同提出(不重復處罰),人事教育部組織實施。

第二章處罰范圍、標準

第五條信貸人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按違規金額的0.5%但不低于500元的標準進行經濟處罰:

(一)信用社員工對外提供保證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發放貸款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三)借款人、擔保人主體不合法;

(四)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擔保人不具備擔保資格或擔保能力;

(五)超授權授信發放貸款;

(六)用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抵押;

(七)用聯社規定的質押范圍以外的財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質押;

(八)質押貸款質押物不足額或未按規定打折,無止付、出質手續;

(九)借款人、擔保人未在相關合同、憑證上親自簽章;

(十)無雙簽手續發放貸款;

(十一)違反規定以貸還貸、以貸收息、以貸發工資、以貸繳稅等貸款用途不合規行為(落實處理往年呆滯貸款等特殊情況除外);

(十二)違反規定發放《貸款通則》中明文規定不得發放的貸款;

(十三)貸款擅自展期或未按《貸款通則》規定的期限展期的;

(十四)違反利率政策,擅自降低貸款利率標準和不按規定計收利息、加罰息的;

(十五)違反《江都市農村信用社抵貸資產管理實施細則》中的規定,擅自或逆程序接收、處置抵貸資產。

第六條信貸人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按違規金額的1%但不低于500元的標準進行經濟處罰:

(一)因調查不實,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高風險貸款;

(二)逆程序或缺程序發放貸款,包括先放貸后審批;

(三)自貸自保、自貸自批、一戶多貸、化整為零、以農放工、冒名貸款;

(四)跨區域發放貸款(自然人以戶口所在地為準,企業法人以注冊所在地為準,歷史原因除外);

(五)不依法簽訂借款合同或合同有缺陷造成貸款無效或擔保無效的;

(六)無合同發放貸款;

(七)擅自處理抵、質押物或因管理不當造成抵、質押物損失。

第七條非信貸人員簽章發放貸款的,對簽章人員按違規金額的0.5%但不低于500元的標準進行經濟處罰。

第八條對一筆違規貸款違反多項規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項從重處罰(在處罰范圍內);對發放多筆違規貸款的信貸人員,應在處罰范圍內累計處罰。

第九條對因上述違規行為被查處的信貸人員,查處后又發生新的違規行為的,將對照相關條款加倍處罰。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只是違規行為的經濟處罰,所有違規行為除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必須按《江都市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規處罰規定》進行處罰整改,限期內不能整改到位的實行下崗清收,按期清收到位恢復上崗,否則視其造成經濟損失情況,按《勞動合同書》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信貸、審計部門工作人員在檢查中一經發現,當即簽單,對信用社主任及經辦信貸員一并處罰,月底統一交由人聯社考核辦直接在當月下劃系數工資中扣除,當月不夠扣除部份在下月依次扣除。處罰單一式三份,被處罰人、處罰部門和考核辦各一份。

第十二條被處罰信貸人員認為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的認定有偏差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可在檢查人員開出罰單后15日內,向聯社審計或信貸部門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