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待處理抵債資產制度

時間:2022-12-01 03: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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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待處理抵債資產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防范和化解貸款風險,規范抵債資產的管理與核算,減少農村信用社資產損失,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信用社待處理抵債資產(以下簡稱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約歸還貸款時,經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三方協商,或經人民法院判決、仲裁機構仲裁,以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質物及其他資產抵償所欠農村信用社貸款本息的資產。

第三條抵債資產的確認和取得應堅持資產可利用和可變現的原則。抵債資產的保管應嚴格執行責任賠償制度。抵債資產的處置堅持公開、公平原則,實行縣(市、區)聯社審批制和大額抵債資產省聯社事后備案制,嚴格核算手續。

第四條抵債資產實行專項管理,縣(市、區)聯社要成立抵債資產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抵債資產管理制度、辦法的和修改;

(二)抵債資產接收和處置的審批;

(三)對抵債資產管理中違規、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第五條縣(市、區)聯社資產保全部門負責抵債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未成立資產保全部門的,由信貸部門指派專人負責。

主要職責是:

(一)抵債資產工作的整體協調;

(二)抵債資產接收及處置方案的初步審核;

(三)制定抵債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

(四)建立各基層社抵債資產管理臺賬,定期進行檢查、核對,匯總上報抵債資產各類報表;

(五)組織建立抵債資產信息反饋和服務網絡。

第二章抵債資產的確認和接收

第六條抵債資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或擔保人確實無力以貨幣形式償還貸款,只能以其資產抵償貸款本息。

(二)抵債資產應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且易于變現、保管、貯藏。

(三)對不易保管、使用或保管期限有限制的資產,能否確認為抵債資產,應根據貸款人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內將其處理變現的難易程度,區別情況確定。

(四)抵債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均無爭議,并經相關部門認可,原則上能辦理產權轉讓、過戶等手續。

第七條以下資產不得作為抵債資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禁止抵押或質押的財產。

(二)無形資產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商譽等不得單獨接收為抵債資產。

(三)農村信用社認為不宜辦理抵債手續的其他資產。

第八條抵債資產的接收程序。

(一)由債權信用社提出辦理抵債資產的書面申請,縣(市、區)聯社必須派員配合信用社洽談具體方案。

(二)債權信用社根據集體會辦意見,填制以物抵債申報表報縣(市、區)聯社審批。報批材料包括:信用社集體會辦記錄、評估報告、判決書或裁定書、抵債意向書、抵債物品明細表以及其他所需的相關材料等。

(三)縣(市、區)聯社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查和審批,并及時通知債權信用社進行賬務處理。

(四)單戶抵債資產金額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縣(市、區)聯社必須在接收后15日內報省聯社信貸管理處備案報備材料包括:信用社及聯社集體會辦記錄、評估報告、判決書或裁定書、抵債意向書、抵債物品明細表以及其他所需的相關材料等。

第三章抵債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信用社從取得抵債資產之日起就必須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十條信用社在取得抵債資產后,必須逐戶建立雙套抵債資產明細臺賬,詳細記載抵債物品的名稱、數量、價值、抵償貸款本金及利息的數額、出租、變現以及資產管理責任人的情況等,一份信用社留存,一份報縣(市、區)聯社。

第十一條信用社的抵債資產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每月進行賬實核對,確保賬實相符,物品完好無損。

第十二條信用社的抵債資產管理實行責任賠償制度。對因保管不善造成資產毀損、丟失的,由保管責任人負責賠償,信用社負責人負連帶責任,具體賠償數額由各縣(市、區)聯社根據其損失程度合理確定。

第十三條對因特殊需要由縣(市、區)聯社保管的抵債資產。但無論何種方式,都必須建立保管制度,明確相應責任。

第四章抵債資產的處置

第十四條信用社在取得抵貸資產后,要積極采取變賣、拍賣、出租、委托抵債、托管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抵債資產的處置方式和處置金額由各縣(市、區)聯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采用變賣方式處置抵債資產時,本著公開、公正的原則,以取得時的價格為依據,根據其實際價值和市場重置價格經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依法簽訂協議、進行公證、力、理轉讓手續。

第十七條采用拍賣方式處置抵債資產的,要合理確定標的物底價,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由公證處參與,按規范進行拍賣。

第十八條采用租賃方式處置抵債資產的,由有權單位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集體討論,合理確定收益水平。

第十九條以托管方式委托經營的抵債資產,委托人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保證委托經營收入的實現,防止抵債資產流失。

第二十條抵債資產處置給信用社職工及其親屬的,其條件不得優于其他競買人。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抵債資產轉為自用資產,如確有需要,應按物資的單價、使用年份區別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履行報批手續后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抵債資產變賣時,單戶變賣金額超過500萬元(含500萬元)或變賣價低于接收時計價入賬價格l00萬元(含100萬元)的,必須在事后15日內由縣(市、區)聯社將有關材料報省聯社信貸管理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抵債資產接收和處置過程的賬務處理及核算按現行的農村信用社財務制度執行。

第五章抵債資產價值的確定

第二十四條信用社在接收抵債資產后,如果不能當即變現,首先要確定抵債資產的原價,并以原價為依據,再確定抵債資產的凈值,以凈值作為應收的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入賬價值),同時還要相應核銷貸款的本息。

(一)抵債資產原價的確定

抵債資產的原價是指市場公允價值,按下列原則確定:

1.借、貸雙方協商議定;

2.借、貸雙方共同認可的權威評估部門評估認定:

3.法院裁定。

(二)抵債資產計價價值的確定

信用社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在抵債資產的原價中優先扣除,并以扣除有關費用后的抵債資產的凈值作為計價價值,并將抵債資產轉入賬內作為待處理抵債資產單獨進行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